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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安徽国营商业储运还没有建立独立的企业,当时蚌埠接管的银行仓库,改为联合仓库。1955年,在此基础上成立蚌埠市国营商业仓储公司,为二级批发站储存百货、纺织、五金、交电、糖烟酒、医药等日用工业品,利用铁路专用线为客户代装卸车并出租货场、货棚。全省其它地区国营商业系统的仓储运输业务,都由企业自管自办。以后为了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分别于1979、1980年在蚌埠、合肥组建商业储运公司(原蚌埠仓储公司在组建蚌埠商业储运公司后并入该公司),由省、市双重领导,主要承担百货、纺织、五交3个二级批发站经营的百货、文化、针织、纺织、五金、交电等6大类商品的储存、运输业务。对全市国营商业的仓储运输业务,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981年省商业储运公司建立后,除在业务上直接领导合肥、蚌埠两个储运公司外,还直辖巢县、林头、贵池储备库和直属合肥仓库、汽车队。1985年体制改革时,合肥、蚌埠两储运公司又下放给所在市管理。国营商业储运企业建立后,在综合使用仓库和设备,提高利用率,加强仓库管理,确保商品安全,统一调剂运输计划,及时组织商品运输,组织零担商品拚配整车,节约运输费用等方面逐步摸索出一些经验,培养了一批专业人员。但由于储存和购销业务分别隶属于两个企业,在商品吞吐上往往要增加一些环节,特别是和购销业务联系密切的半加工性的商品挑选整理和分装等工作,不如一个企业管理方便。1985年6月,合肥市为与批发体制配套改革,方便客户,提高物流效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合肥市商业储运公司高河埂库区约2万平方米仓库,分别划交给一商局所属五交站、百化站和工业品贸易中心等单位自管使用,蚌埠市储运公司也划出一部分仓库给二级站使用。
仓租标准:按商业部规定,储运企业以“薄利经营”、“应有盈余”的经营原则,仓租计算以实际成本为依据,以商品占用面积或平均每吨保管费用为计算单位,并参考各专业公司自办仓储工作的费用水平核定。1980年,蚌埠商业储运公司储存百货、纺织品每吨每日0.13元,五金、交电每吨每日0.07元;露天堆存,有盖垫按库内仓租80%,无盖垫按60%收取。合肥商业储运公司储存百货、纺织品每吨每日0.13元,五金、交电每吨每日0.10元;露天堆存,有盖垫每吨每日0.08元,无盖垫每吨每日0.04元。重货按实重计算,轻泡货物以其体积折为容积吨,2立方米折合1吨。保管损失,属于仓库责任者,按实赔偿,由存货主与仓库协商处理。巢县、林头、贵池以及合肥大兴集仓库,因地处偏僻,进出不便,仓租随行就市,协商议定。
1985年全省商业储运公司系统(包括蚌埠、合肥储运公司)共有职工1173人,占全省商业储运职工总数的9.4%,拥有仓库10.3万平方米,铁路专用线4条,自备运营汽车48辆,全年经营收入623万元,上交国家税收66.34万元,企业利润124.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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