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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企业经营责任制
1978年以前,由于长期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商品流通体制的主要弊端是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企业的人、财、物、购、销、利全部由主管部门统管起来,企业缺少经营自主权,职工缺乏经营积极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国营商业系统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总体要求,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一中心环节,进行了如下一些主要改革: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 1980年初,安徽省商业厅针对当时商品流通体制存在的问题,开始逐步推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和减少流通环节的改革。首先提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整顿和改革企业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于同年2月12日批转。这个文件规定在10个方面扩大商业零售企业的自主权。即企业经营计划制定权、选购商品权、小商品议购议销权、处理残次商品权、财产资金使用权、利润分成使用权、择优招工权、人事管理权、奖惩权、机构设置权。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省商业厅当年首先在17个市、县百货公司(商店)进行试点。经过一年的实践证明,尽管各项自主权的落实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人事管理和择优招工,在执行中难度较大,但在当时的条件下,试点企业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确实有所增强,效果也比较明显。在17个扩权试点企业中,当年就有14个企业购进、销售、利润和人均劳效等经济指标出现大幅度增长,企业经营管理有所改善。如蚌埠市百货公司商品购进、销售比1979年增长22.8%。淮南市、淮北市百货公司扩权后多渠道进货,计划外进货占进货总额四分之一左右。 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对独立核算的零售商店实行定额包干,超收分成为内容的经营承包试点。企业在原上缴财政实绩基础上,超收部分按不同企业确定分成比例。改变了原来确定上缴利润的“鞭打快牛”办法,调动了企业经营积极性。淮北市百货公司1980年试行超收分成,当年新增利润68万元,国家增收48万元,企业留成增加20万元,职工全年人均奖金增加30元。 二、推行经营责任制 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定额包干,超收分成,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活力,但是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为此,1981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在全省工商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并发出《关于在工商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问题的通知》。同年10月,安徽省商业厅召开地、市商业局长会,总结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经验,研究推行经营责任制的意见。会后发出《关于在商业部门推行经营责任制的通知》。从此,安徽省国营商业企业改革进入推行经营责任制阶段。具体做法是: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以1980年上缴财政实绩为基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水平,认真测算,制定利润包干先进定额或亏损指标,确定合理递增或减亏幅度,一定三年不变,正式签定合同,共同遵守。在企业经营范围、条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允许及时修订。 包干形式大体有: 超额分成:核定利润包于任务,超额部分,国家与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成,完不成包干任务的企业,用企业留成弥补。 全额分成: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国家与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成。 亏损包干:政策性亏损企业,核定亏损指标,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或分成。 集体承包:微利企业或因经营管理混乱处于亏损边缘或已发生亏损的企业,可由原店职工集体承包经营,核定定额利润,亏损不补,超额留用。 个人承包:对市口差、经营困难的小门点,原店包给懂经营善管理的职工个人,按人核定利润,自负盈亏。 出店自营:职工申请出店自营,要上交包干利润和应摊费用,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在推行经营责任制中,企业内部层层实行以利润包干为核心的综合经济指标考核,确保企业总承包任务的实现。综合经济指标主要是“八定”(销售、资金、品种、差错率、资金周转、全员劳效、费用、资金利润率)到店,“七定”(以上“八定”去掉资金利润率)到门市部,“五定”(以上“八定”去掉资金利润率、费用、全员劳效)到柜组。 继1983年6月1日出台的第一步利改税之后,1985年1月又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实行以税代利,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企业不再对国家实行利润包干。核定全省大中型商业企业核定调节税率为25.24%,加上55%所得税,实际上缴占企业全部利润80.24%。核定全省商业企业人均留利422元,其中奖金115元。针对利改税后出现的新情况,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通知》,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实行交纳调节税的,将超过上年部分由财政用适应方式返还给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递减补贴,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一定三年不变”。“企业奖金指标,在不突破地、市奖金指标前提下,分别确定奖金率,小超同步增长,大超分成递减,不予封顶”。保证了企业经营责任制稳定健康发展。 安徽省商业企业普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1985年,全省国营商业商品购进、销售总额分别达49.5亿元和55.4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34.2%和19.5%;实现利润2.18亿元,比上年增长31%;上缴国家各种税利20898万元,比上年增长11%。全部企业留利9522万元,人均留利612元,人均奖金138元。在全部经营利润分配上,国家所得占69%,企业留成占24%,职工个人所得占7%。商业企业服务质量有所提高,服务态度也有所改善。 三、放开小企业 1984年7月3日,安徽省商业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改革商业体制的报告》。7月14日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这个报告。其中规定对省辖市年利润15万元以下和县(市)年利润在8万元以下的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视作小型企业,分别按照“改、转、租、让”等不同形式,放开搞活。可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可以转为集体所有制;可以租赁给职工个人经营;也可以将地处偏僻、经营亏损、又无发展前途的小门点公开拍卖。放开的小企业享有业务经营权、人事管理权、留成资金使用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以及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商品作价权。承担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消费者利益等企业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小企业放开后,税收按新八级累进税征收,免交承包费;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允许税前提一部分奖励基金,税后留利全部作为公积金、公益金,企业自主权基本落实。到1985年末,全省国营商业企业放开的小企业2393个,占全部小企业总数的70%。其中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1693个,占放开小企业的70.7%;直接转为集体经营的174个,占7.3%;租赁给职工经营的515个,占21.5%;转让的11个,占0.5%。 小企业放开后,普遍扩大经营品种,延长营业时间,增加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如蚌埠市放开的138个小企业,1985年购、销、利和上交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一倍多。芜湖市第一商业局系统23家小企业放开后,当年投资133万元,维修改造门点,购、销、利大幅度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