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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建国初期安徽省物价管理工作,分别由皖南、皖北行署工商处负责。195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建立后,统一由省商业厅负责管理。厅内设专管部门,各专、市、县商业行政部门设专(兼)职物价工作人员;各级专业公司一物价科(股)或专职物价员;大、中型商场(店)设物价股(组)或专职物价员;国营零售商店一般配备兼职物价员。各级商业企业接受同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建国初期,由于人员不足,除省级物价办事机构和人员配备较好以外,省以下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单位,大多无专门机构。随着业务的开展和物价管理任务的加重,才逐步建立了办事机构,配备了物价干部,从省到县形成了一个物价管理体系和一支专业队伍,为全省商业物价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管理权限
建国伊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全国物价工作由贸易部(内、外贸分开后由商业部)统一管理。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的统一部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市场物价工作。省粮食、林业、供销及其所属公司和有关工业部门,都执行省商业厅有关物价的各项规定;安排与调整商品价格,也都与省商业厅取得联系,征得同意或联合下达。
1949年下半年起,全省主要工农产品的购销牌价,基本上都由中央贸易部和华东区贸易部统一具体安排。当时省一级物价工作,只着重于商情物价各种数字的统计。1951年5月,全国第二次物价工作会议后,在主要城市、主要商品物价由商业部直接掌握的前提下,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商业部把一些物价管理权限下放到省。当时省商业行政部门除负责执行全国直接掌握的市场、商品购销价格外,也直接掌握了一部分主要商品价格,同时把一部分次要商品价格,授权给省各专业公司负责管理。
1953年,省商业厅根据全国第四次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全省物价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商品价格掌握权限分工目录。当时省(包括中商部)管理的主要商品价格,有粮食类、油脂(料)类,棉、菸、麻、茶、竹木、中药材、土特产品等经济作物类,副食品类,畜产品类,以及煤炭、水泥、石油、食盐、医药、纱布、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化工、糖业烟酒等达270种,其中属商业部直接掌握的有38种,授权由省各专业公司管理的有56种,其余176种商品价格由省商业厅管理。
1957年4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省计划委员会内设立物价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省市场物价工作。从此,省商业厅只负责管理本系统经营商品的价格工作。随着经营品种的不断增加,包括进口商品在内,按照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6月7日下达的管理商品价格目录,属于省商业厅系统经营范围内的,有食品、水产、纺织、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化工、医药(不包括中药材)、煤建、石油、食糖等主要品种共计310种。其中属商业部直接管理的有32种;属于各专业总公司管理的有44种;授权由省各专业公司管理的有117种;其余117种由省商业厅掌握。当时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只负责管理生猪、白肉、菜牛、牛肉等由商业部直接掌握的市场以外的购销价格以及省内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
1958年5月,省供销、外贸、商业三家合并后,商业厅增加管理农、副、土特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出口商品的购销价格。当时除授权省各专业公司管理部分商品购销价格外,省以厂各级商业企业均无订价权。1961年9月,省供销、外贸重新分设,省商业厅管理的商品价格也随之相应减少。
1964年7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对原省商业厅系统物价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正,管理权限也参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管理商品价格目录作了调整。属于省商业厅管理范围的收购价格有48种,其中副食品类16种,中药材类32种;销售价格228种,其中副食品类10种,食糖类2种,酒类3种,针纺织品类43种,百货类22种,文化用品类11种,五金类3种,交电类10种,化工类14种,石油类5种,煤建类5种,西药类69种,中药材类29种,还有食盐和卷烟。属于各专业省公司管理的商品,收购价格有中药材类36种;销售价格有92种,其中食品类2种、食盐类4种、糖业烟酒类8种、纺织品类7种、百货类9种、文化用品类20种、五金类12种、交电类13种、化工类11种、石油煤建类6种。
1970年5月,省供销、外贸再次与商业合并。省革命委员会对原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制定的《安徽省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价格的商品目录》又重新作了修正。农产品收购价格部分,属于省商业局管理范围的有经济作物类、副食品类、水产品类、畜产品类、土特产品类、中药材类及废旧物资类共256个品种,其中属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有19个,属商业部管理的有38个,属省生产指挥组管理的有30个,其余169个品种由省商业局直接掌握。各类商品市场销售价格,属于省商业局管理范围的有副食品类、土特产类、纺织品类、针织品类、日用百货类、文化用品类、五金类、交电类、化工类、西药及医疗器械类、化肥、农药类及农机具和配件等类,共计443个品种。其中属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有42个,属商业部管理的有23个,属省生产指挥组管理的有141个,其余237个品种由省商业局管理。
1975年8月,省供销、外贸与商业再次分设,商业局管理商品价格的范围又相应减少。
1985年前,由于机构不断调整,原属省商业厅管理的煤建、医药、水产、卷烟、纺织均先后分别划出,加之管理权限适当下放,按照省物价局1985年印发的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属于省商业厅管理范围的有食品、蔬菜、食盐、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化工、糖酒等76种,其中属商业部直接管理的有5种,属省物价局管理的有5种,其余66种商品的购销价格由省商业厅负责管理。1985年生猪、白肉已经放开,省只管指导价;蔬菜也只管省辖市几种大路菜年平均购销价格水平,细菜由地方管理。
三、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赋予的物价管理权限和任务,安徽省商业厅曾先后制定有关物价工作制度和作价管理办法:
[物价报告制度]
1952~1956年期间,商业部规定建立市场商情和物价统计报告制度。按照选定的主要工农产品目录(包括粮食、林业、供销社系统)和主要市场,由指定上报单位,每天向省商业厅报告当地市场价格变动和上市成交情况,省商业厅物价处负责汇编“安徽商情”日刊,内容既有简短文字报导,又有商品上市量、成交量的统计,同时刊登主要市场价格变动表,按时报商业部,发至全省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全国各省、市商业厅(局),作为相互信息交流。每年年终编印出版《安徽物价年报》,内容包括工作总结、各类物价指数以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表,作为向上级汇报情况,对下级指导工作,对兄弟省、市交流情况的工具。后于1957年停刊。在这期间,还根据国务院统一指定工农产品中的主要品种,选定部分城乡代表市场和单位,按期上报价格统计资料,由省商业厅编制全省月、季、年收购、批发和零售物价指数,上报商业部和国家统计局。后因商业各部门分工划细,市场物价管理工作逐渐变为几个部门负责,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1956年7月份起,此项工作一律交由各级统计部门办理。
1956年2月,根据国务院(五办)及商业部、国家统计局的布置,在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和全国工农比价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以省商业厅为主,会同省粮食厅、省农产品采购厅、省供销合作社、省计划委员会、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安徽省工农业商品比价调查研究小组”,负责调查研究民国19年至25年(1930~1936年)、1950~1955年工农业商品比价工作。调查点的选择,除指定蚌埠、芜湖为调查市场外,还选定当时芜湖专区的歙县、巢县;六安专区的麻埠、正阳关;阜阳专区的亳县;蚌埠专区的宿县等6个调查点。从财贸系统省、专(市)两级共抽调102人,分成8个调查小组,调查20多个私营行业,1000多个工商户,搜集历史帐册3000余本,历时两个多月,基本完成了工农业商品100余种历史比价资料以及抗战前与解放后的经济变化情况和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调查任务。经过审核后汇总编印成册,上报国家各有关部门,并与全国各省、市交换。这是安徽省一次规模较大、涉及面较广的物价调查研究工作,积累了可贵的历史资料。
[物价管理制度]
省商业厅1953年制定的《安徽省物价部门工作制度》,明确了职权范围,规定了牌价制定和报批程序。当时省商业厅负责:(1)掌握全省物价水平,领导和管理全省市场物价(1957年修正为管理本系统经营商品的全省物价工作);(2)制定和调整商业部及各专业总公司掌握以外的主要商品、主要市场收购与批发销售牌价;(3)根据商业部规定的各种差价、比价的掌握原则,制定全省的各种差价、比价幅度和实施办法;(4)规定饮食服务行业的综合毛利率水平和服务项目收费原则;(5)根据商业部规定的系统调拨作价办法,确定各专业公司系统内和系统之间调拨作价原则以及商业部门之间相互调拨商品的作价办法和代购、代销商品的各项费率。同时,还规定各级专业公司应负责提供上级或同级商业行政部门有关市场情况和价格资料。凡上级管理的商品,如需建议价格调整时,应将调价理由和意见逐级上报;上级商业行政部门及专业公司对其所掌握的商品价格作重大调整时,事先应征得下级商业行政部门的意见,再行正式下达。如因时间限制无法征求意见而下级又有不同意见时,应一面执行,一面上报;凡上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未掌握的商品和市场,专、市商业行政部门的辖区内均应进行掌握。如价格作重大调整,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应事先报请上级商业行政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各专业公司调整价格,如对毗邻地区价格有影响时,应事先取得邻区商业行政部门同意。如某些商品价格在毗邻地区之间发生矛盾,双方应事先协商,拟定接壤地区价格掌握原则,共同遵守。随后,物价工作制度中,除管理商品目录有过多次调整和修正外,制度中的职权和程序均无多大改变。
此外,还规定各级企业单位,对所经营商品的价格应建立审价制度。每逢重大价格调整时,市、县商业行政部门应检查所属单位具体贯彻执行情况,搜集群众反映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商业行政部门。每年年前,要进行一次全面审价工作,重点是收购、批发、零售牌价,并对各种差价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各级批发企业每年元月1日都要印发全部商品牌价本,供基层企业查对。这些制度一直执行到60年代初期。“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破坏。以后,全省虽然也进行过几次较大规模的审价工作,但没有形成制度。1977年11月,省商业局制定了《基层商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1)基层物价工作的基本任务,必须正确执行上级规定的商品价格的收费标准,宣传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2)基层商业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3)切实做好商品调价和新进商品定价工作;(4)必须建立健全物价检查制度;(5)基层商业物价人员,要学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负责管理好物价台帐,防止价格差错,组织审价工作,积累价格资料,及时向上级反映物价情况;(6)基层商业企业人员,都要坚持党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遵守物价纪律,严重守物价机密。
[专项管理办法]
安徽省商业厅曾先后制定如下几种专项管理办法:
商品实行按对象划分批零作价办法:建国初期,安徽省批零作价办法,仍沿用建国前按数量划分,只规定各种商品的批发起点,不分对象,一次买足起批点的,都可享受批发价。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这种划分不但不利于小商贩进货,且影响对私营零售商的安排,只是对直接消费者有利。为此,1955年3月起,实行按对象划分,凡是有证商贩购买或企业生产所用的商品,不论其购买数量多寡,均按批发作价。一切消费者,包括集体消费购买商品,不论其数量多少,一律按零售价格。执行后虽解决了过去按数量划分批、零的弊端,但又出现新的问题。因为完全取消批发起点,有些商贩便采取零买零卖,挑选好销的颜色和适销的规格,使批发企业增加很多困难。因此于当年6月份,在按对象划分批零的基础上,又规定了最低批发起点,实行对象和起批点相结合。这样对合理调整价格待遇,扩大市场流通,增加国家收入等都起到一定作用。此后,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虽然经过几次修正补充,主要在供应对象上有些补充增加,但作价办法基本未变。
国营商业系统残损、变质商品处理办法:根据商业部1956年颁发的残损、变质商品处理办法,制定全省国营商业系统具体的处理办法。本着既能尽量减少国家损失,又能销得出去的原则,根据残损、变质程度,分别采取削价销售、加工改制、改变用途以至报废处理。审批权限,由经营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一个品种的损失金额大小分级审批。1964年2月,商业部对企业削价处理权限作了调整。各级企业的削价处理权限分别为:独立核算的零售商店,由原来50元调为200元;零售门市部,由原无处理权调整为20元;三级批发商店(包括市公司、合肥百货大楼),由300元调为500元;二级批发站(包括相当的分公司),原规定1500元不动;超过企业处理权限的,应报请商业行政部门批准后处理。各级商业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为:县(市)商业局0.2万元;专(市)商业局0.5万元;省公司1万元;省商业厅5万元。超过5万元的,一律由省公司报告总公司审核后由商业部审查批准。1984年6月1日起,省商业厅将残损变质商品削价处理权限下放给地、市、县商业局和省公司管理,各地各企业处理权限由同级商业局确定。
国营商业系统库存老产品及“三清”中有问题商品削价处理审批规定:1963年,全省国营商业系统库存工业品中,有相当一部分质次价高的老产品,同时在“三清”工作中,又发现一大批有问题商品,根据商业部决定进行削价处理。当时审批权限,主要集中在省商业厅,同时也给专、市商业局一定的权限。按小类计算,在一个专市范围内,削价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由专、市商业局审批,0.5万元以上报省商业厅审批。县商业局没有削价处理权。如果削价幅度较大,损失金额较多,由省公司事先报告有关总公司审核。1964年2月,为加快对“三清”有问题和库存老产品的处理,审批权限又作了新的规定。二级站(包括相当于二级站的市公司)按一个品种计算,削价损失金额在0.2万元以下者,由二级站经理审批;超过0.2万元以上者,报专、市商业局审批;超过1.5万元经专、市商业局审查后报省公司审批;超过3万元,由省公司审查后,报省商业厅批准。三级批发商店(包括市公司、合肥百货大楼),按一个品种计算,削价损失金额在0.1万元以下者,由三级批发商店经理审批;在0.1万元以上者,报专、市商业局审批。独立核算的零售商店,按一个品种计算,削价损失金额在300元以上者,由零售商店经理审批;超过300元者,报县(市)商业局或市公司审批。1966年1月,商业部通知停止对老产品削价处理办法,实行按质论价的办法解决。“三清”有问题商品仍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在处理过程中,不少地区和企业也发生一些偏差,有的地区和企业甚至发生削价不当的严重错误,一经发现,都及时作了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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