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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安徽国营商业系统,始终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执行国家在各个不同时期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保持全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据省统计局统计,以1952年为基期,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1985年为141.5,年平均仅上升1.12%,与全国同期每年平均递增1.13%的水平基本接近。农产品采购总指数,1985年为28%,年平均提高1.17%。工农产品交换综合比价指数,1985年比1952年缩小了61.9%,使历史遗留下来的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有所缩小。
建国前后,安徽面临着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加之解放战争尚未完全结束,人民政权刚刚建立,财政收支入不敷出,市场秩序还比较紊乱,1949年4月至1950年2月,全国曾先后出现了3次涨价风潮。1950年3月起,在全国统一部署下,全省范围内,在统一币制的基础上,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度;统一现金管理,同时加强税收工作,举办折实储蓄,收回贷款,紧缩信贷,通过国营商业及时吞吐物资平抑市价,很快取得了显著效果。当年4月份财政收支便接近平衡。上半年收大于支,货币大量回笼,市场银根紧缩,迫使投机商出售大量囤积商品,市场物价开始下跌。如芜湖市场批发物价指数,以1950年3月为100,则4月为90.82,5月为87.6。1950年6月,抗美援朝战争开始,美帝国主义对我国实行封锁禁运,影响物资进口。当年国内农业丰收,货币投放增多,市场物价又开始波动。中共中央针对当时情况,及时提出“边抗、边稳、边建”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展生产,打击各种投机倒把活动。与此同时,全省国营商业系统,一方面提高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加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大力组织城乡物资交流;另一方面于1952年11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公、私营商业关系,适当放宽地区差价、批零差价,以发挥私营商业的积极作用。1952年底,国家财政经济状况迅速好转,市场商品供应,按照当时购买力水平,基本满足消费者需要,为稳定市场物价提供了物质基础。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2年为105.6。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持续12年的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的局面终于结束。
“一五”时期(1953~1957年)全省物价工作,实行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采取了以下重大措施:1、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以粮价为中心,合理规定各种主要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同时从1957年起还实行大猪加价。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逐年上升,以1952年为100,1957年为121.3,其中粮食类117.8,经济作物类130.1,畜产品类(包括猪、禽、蛋)为138.9。2、基本稳定工业品销售价格。在保持零售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一部分原料供应充裕,需要扩大推销的商品和少数因原料价格提高,市场供应比较紧缺的商品以及价格极不合理的工业品销售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3、运用价格杠杆,贯彻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营商业通过扩大对工业产品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把大量工业品掌握在国家手里,用核定工缴货价来限制私营工商业的利润。国家还根据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有计划地逐步缩小地区差价、城乡差价,用以限制和排挤私营批发商业。同时,还规定了各类商品的批零差价,使私营零售商业既能维持经营,又不致获得过多的利润。4、为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6年起,国家对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用的轻柴油,实行优待价格。5、1956年7月,根据当时货币投放过多、市场供应偏紧的情况,全国和全省采取了暂时冻结物价的措施,广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到1957年市场商品供应好转时,又及时解除冻结。这一时期,工农业生产发展迅速,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人民生活普遍提高。1957年同1952年相比,全省零售物价水平上升8.1%,职工生活费用水平上升7.9%。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21.3%,农村工业品的零售价格仅上升0.4%,工农产品比价缩小了17.2%。
1958年6月,全国物价会议确定的物价方针是:“在继续稳定物价的基础上,在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方针下,根据促进生产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生活,适当提高社会主义经济积累的原则,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价格,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调整。”这些正确的主张,由于当时经济工作中“左”倾错误,未能付诸实现。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工、农业生产下降,比例关系失调,财政收入锐减,商品供应短缺,货币贬值,市价上涨。为了制止经济形式的继续恶化,1960年下半年,根据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安徽分别采取如下一些措施:一是1961年9月,按照中共中央决定,对人民生活必需品的18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稳定在当时的价格水平上不许变动。这18类商品是:
1、粮食;
2、棉布;
3、针棉织品;
4、絮棉;
5、食盐;
6、鞋子;
7、酱、酱油、醋;
8、肉、鱼的定量供应部分;
9、食油的定量供应部分;
10、食糖、糕点、糖果的定量供应部分;
11、大宗蔬菜(粗菜);
12、火柴;
13、煤炭;
14、煤油;
15、文具、纸张、课本、书报杂志;
16、主要西药;
17、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由国家供应原料的日用工业品;
18、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费用。
18类商品约占城市居民支出的70%以上,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要求。二是对一部分供应不足的主要消费品。实行凭票凭证供应的办法,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全省凭票定量供应的商品约达50余种。三是从1961年开始,首先在城市和工矿区逐步对糖果、糕点、酒类、手表、自行车等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并开设高价餐馆,出售高价菜肴。以后逐步扩大到食糖、时钟、部分针棉织品、卷烟、茶叶、海味品、照相器材,还有安徽特定的红糕(葫萝卜糕)等达14个品类。高价商品定价的原则是:参照当时集市贸易价格,高于牌价,略低于集市价格,能敞得开、卖得出、顶得住。销售地区也从城市逐步扩展到农村主要集镇,当时对回笼货币,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市场,稳定物价,起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从1963年7月起,高价商品逐步退出。四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油料、生猪、鲜蛋的收购价格,其它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还对猪、禽、蛋的收购实行奖售粮食和工业品的办法,鼓励农民积极发展生产和出售。在提高粮食销价的同时,对职工采取粮食差价补贴。对三类农副产品开展议购、议销。五是1962年国家明确规定:“物价管理只能集中不能分散”和“物价变动必须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加强对物价的集中统一管理。六是1963年,安徽省商业厅会同省物价委员会联合下达通知,对全省饮食业饭、菜价格,统一规定了综合和分类毛利率。一般中等乙级店综合毛利率为:省辖市30%,县(市)28%,机动幅度不超过2%。分类毛利率共分八类:一类、一般米、面制的主要食品为28%;二类、一般带馅和油炸早点、小吃等为35%;三类、大众菜肴为25%;四类,普通炒菜、凉碟为30%;五类、中级菜肴为35%;六类、高级名菜名点、特殊风味品种为40~45%;七类、不对外营业,专为旅客、会议服务附设的食堂为22%;八类、冷饮、冰水、冰棒等为40~50%。同时还规定,在同一地区、同一市场,根据房屋、设备条件、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卫生条件等划分甲、乙、丙等级店,等级店之间的毛利率区别对待。通过毛利率的控制和规格质量标准要求的管理,市场饮食业的价格基本能够统一、稳定。此项规定一直执行到1985年未作变动。由于以上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以及对农村政策的调整,安徽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7年为100,1965年为111.2。农产品收购总指数,以1957年为100,1965年为123.2。工农产品比价进一步缩小。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撤并,人员下放,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废止,物价管理工作基本瘫痪。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进一步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全面冻结了物价。1971年始先后对极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了个别调整。1973年8月,国家计委召开全国物价工作座谈会,在总结物价工作的基础上,重申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讨论修改了商品分工管理目录,并提出开展物价检查,加强物价管理的意见。安徽省商业系统据此开展了审价工作,纠正了一批错价,物价管理工作又重新逐步恢复正常轨道。在这期间,全省市场物价处于冻结状态,商品价格虽没有多大变动,但变相涨价的情况很严重,随意提价也时有发生。同时在价格上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影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产品收购价格长期没有调整,生产成本提高,增产不能增收;许多工业品由于原料成本提高,价格未能调整,生产亏损,增加了价格补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8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只为119.1,反较1965年下降0.9%。
1978年后,根据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开始有计划地进行物价管理体制和价格体系的改革。全省国营商业系统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下放管理权限,改变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多种价格形式,改变单一的计划价格制度;部分商品实行计划内、外双轨制价格;允许部分商品企业自行定价;有计划地调整主要农产品和部分工业品购销价格。
具体措施:一是,1979年4月起,提高了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菜羊、菜牛、鲜蛋、水产品、甜菜、甘蔗、蓖麻油、桑蚕茧、木材、黄牛皮、水牛皮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并对粮食、油料、棉花超购部分扩大了加价率。恢复了三类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在生猪收购上,取消了大猪加价,实行瘦肉型猪加价,鼓励农民多养瘦肉型猪。在猪肉销售上,采取分部位定价。二是1979年11月1日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及其制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是,由于烟、酒原料价格提高,利润下降,品质差价不合理,优质烟、名牌酒市场供不应求,为了合理调整品质差价,增加货币回笼,1981年11月提高了销售价格。采取高档烟、名牌酒多提,一般烟、酒少提,低档烟、酒少提或不提。四是,1980年9月,安徽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报告中指出的“三类商品、包括大部分三类工业品的价格,可以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随行就市,有涨有落,以利发展生产丰富市场。”首先选择对人民生活影响不大,价值小,生产工艺比较简单,花色品种多,变化快的塑料制品、化妆品、儿童玩具、小百货、小文化、部分小五金等119种省内产品先试行放开。在定价上不受物价审批权限的规定和地区差价、批零差价的约束。1982~1983年,国务院先后批转了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要求各地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定价。其中,商业选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工业自销为主的小商品,由工业定价。安徽先后两批共计放开490个品种(类)(包括已放开的119种,不包括小药品)。1984年10月,国家物价局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促进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跃城乡市场,除各级政府必要管理的小商品以外,其余全部放开。”五是,降低化纤织品价格,提高纯绵织品价格,理顺纺织品之间比价关系。由于化纤工业发展,成本降低,化纤织品价格过高,纯棉织品又困棉花原料提价,成本提高,销价偏低。1983年1月20日,通过价格调整,理顺两者之间的合理比价后,迅速扩大化纤织品的销售比重,增加化纤织品的生产和提高人民群众的衣着水平。六是,1983年3月1日起,为缓和国内市场成品油的供需矛盾,采取“以出转内”的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将专项出口的部分原油留在国内加工,所得产品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国内。每年由国家计委确定加工数量,石油部统一组织加工,商业部代理销售。作价原则是:计划内供应按牌价,计划外供应按高价的“双轨制”价格。高价油的定价依据;参照国际市场石油价格,要保证出口原油的价差收入,考虑国内现行牌价和税收情况。安徽高价油销售价格,采用划片定价办法,即沿江、皖北沿铁路线和山区三个价区,规定按调拨价格加实际费用,只加1%的手续费定价。严格执行高价油销售计划,不得将平价油以高价出售,确保石油市场价格稳定。此外,1985年生猪、鲜蛋放开以后的市场供应,省辖市对猪肉、鲜蛋凭票定量供应部分,仍按国家牌价,敞开供应部分按议价,两者差距不大。七是,1982~1983年,根据国家规定,先后调低了国产手表、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闹钟、胶卷、布胶鞋和部分牌号电风扇等商品的销售价格。1985年4月,对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等四种商品,实行由企业定价。八是,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粮食、棉花、生猪、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取消了统购、派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对定购的粮食、棉花,实行固定比例价格。生猪取消派购,放开猪价,把国家派购和统一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下的议价购销,调动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其他农副产品,大多采取议购议销,随行就市,协商议价。实行这些措施之初,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形成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物资供应紧缺,加之提高8类主要副食品及其制品销售价格后,引起了连锁反应;再加改革初期,对搞活经济、搞活市场理解不全面,有些基层企业不适当地扩大了议价范围,市场上一度出现一股涨价风。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果断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市场物价大检查,制止了随意涨价、变相提价、哄抬议价,基本上刹住了涨价风。这段期间,由于调整了长期以来遗留的不合理商品价格和后期主要副食品、蔬菜价格的放开,1985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显得上升较大,以1978年为100,1985年上升为118.8,比1984年上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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