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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形式
建国以后的长时期内,根据国家统一政策,全省国营商业在用工形式上,一直实行“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用行政办法把劳动者分配到企业,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一经分配,便以固定工的形式使劳动者和企业保持固定的劳动关系。1952年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的决定》和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定纲要》,都规定“禁止无故辞退职工”。1971年,国务院还发出通知规定,常年性生产的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临时工,在这些岗位的临时工一律改为固定工。使国营企业用工形式更加趋于固定工制度。这种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劳动制度,对保证劳动就业和经济建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弊端也日趋明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劳动制度着手进行改革,1978年,主要是结合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改变了单纯靠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局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全省国营商业企业“统包统配”的压力。与此同时,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开始起步。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企业用工制度,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1982年省劳动劳动局规定,此后招收新工人,一律是合同工(待遇与固定工相同),实行新人新办法。1983年,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开始部分试行劳动合同制。到1985年末,全省商业厅所属的国营商业企业中已有合同制职工1820人,占同时期职工总人数的1.1%,开始打破了原来单一的固定工用工形式。
二、招工办法
全省国营商业系统招收职工的办法,各个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企业招工较为灵活,各专业公司招工计划只要经过当地商业行政批准就有权自行在社会上招收职工。1953年以后,根据国家劳动部规定:国营企业招工量较大的要申报劳动部门介绍;招工量小的,可自行在当地失业人员中招用。1955年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门的报告规定,对劳动力的招收、调配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企业招工必须经过省(市)劳动局批准。1957年,由于上半年全国增加职工过多,国务院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从社会上招收入员,企业使用临时工也要在当地劳动局批准的计划内招用。“大跃进”期间,国营商业招工办法一度比较混乱,便总的说来,这种统一招收、统一分配的方法却一直沿用。直至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规定,企业招工在劳动部门核定的劳动指标下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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