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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6年(192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在皖西北建立革命根据地,不久,就着手创办生产合作社。之后,为发展根据地的经济,鄂豫皖、皖西北特委都分别对如何推动合作事业,召开过专门会议,作出多次指示,强调“苏维埃政府必须竭力帮助消费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合作社应得到苏维埃政府财政上的帮助与税金的豁免”。决定“将一部分被没收的房屋与商店,交给合作社使用,”为此,皖西北革命根据地的各类合作社迅速得到发展。这些合作社,活跃了革命根据地的市场,促进了革命根据地的物资流通,基本上粉碎了国民党对革命根据地实行的经济封锁政策。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在淮南、淮北、皖江建立三个抗日民主根据地。当时,日本侵略军、国民党军队、汪伪政权军队,都对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封锁。为巩固根据地,根据地的各级党政组织,十分重视发展合作社,颁布发展合作运动的训令,公布合作社组织大纲。根据地各级政府,拨出款项,支持和扶持发展合作社。根据地的农业、工业、商业,以及地方建设事业,均有合作社参与。合作社为解决根据地军需民用,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重要的贡献上述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合作社,随根据地的转移而自行解体。
民国时期,安徽省国民政府管辖区的合作社,由各级政权派出官员,实行指导,推动和组织的。国民党政府为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制订了许多合作社的规章、条例等法规,建立了一个比较健全的省、市、县、区、乡、保的组织机构,训练了大批合作工作人员,以加强指导。这些合作社客观上为发展当地的经济,开展城乡的物资交流,起到一定的作用,并为地方培训了一批生产技术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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