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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皖西北革命根据地合作社
皖西北革命根据地合作社始建于民国16年(1927年)。据现有资料记载,同年9月,金家寨附近建一红石岩生产合作社,有370多户入股,社员2500人。该社入社标准为:(1)阶级成份好,贫雇中农;(2)一贯依靠农业劳动,出身好;(3)忠诚老实,积极拥护合作社组织;(4)一切有剥削行为的不准入社。
民国19年10月,金寨县老街码头,成立皖西北道经济公社,名为“红星经济公社”,主任李津凯,副主任汪德振。公社资金是民国19年9月攻打寿县正阳关胜利后收缴来的物资。民国20年5月,五星县(原属霍山县)燕子河,建立第一个县合作社,舒传贤、周捐之担任正副主任。是年2月、4月,鄂豫皖特委、皖西北特委在报告、决议中,多次强调发展合作社。是年秋,霍山县经济合作社已积累2万余元资金,创办茶叶加工厂、被服厂和赤光药厂。年末,合作社已发展到根据地的每个乡村。
此外,以区、乡为单位,组织合作社。由于国民党政府对革命根据地采取经济封锁政策,皖西北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极端困难。为此,有的县在区乡合作社未建立之前,采取以下两种过渡形式,一是先借款,后组织公共贩卖社,为正式成立合作社作准备。二是在经济公社领导下,各乡设立代办。区乡合作社工作人员一般2至3人,由社员选举产生。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称管理委员会,监察机构称监察委员会。合作社负责人均为管理委员会成员,有称主任,有称经理,管理委员会一般5至7人,民主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人数不等,有的区合作社只有1人。据《金寨县供销合作社志》载,民国21年10月前,金寨县境约有50个乡级合作社。整个皖西北革命根据地的区乡合作社数不详。从现有资料分析,皖西北革命根据地中,从县、区乡合作社到省道的经济公社间,尚未形成垂直的业务领导关系。有的县(如五星县),从县合作社到区乡合作社虽形成初步的基层商业网点,但仍以行政领导办法为主,统归各乡村苏维埃领导。
大多数合作社,在社员入股后,发给“社员证”,证上注明社员姓名、人口、股金数、住址等。但有少数合作社不发给社员证,凭股金收据为证。社员持社员证或股金证,可优先在经济公社和合作社购货,有的还可以在价格上得到优惠。入社股金,一般是每人一股,每股1元至2元;也有的每股2元、4元、5元、8元、10元不等,有的则多股不限。部分合作社规定,根据各人家庭经济情况,自愿入股,困难户可以少入,无现金的可以献物、献料,以物作价。合作社实行股金分红,一般采取按股分红,有按月结算,有按季结算,有一年分冬夏两次结算。分红比例为:“4∶6”、“3∶7”、“2∶8”,但按“3∶7”为多。由于合作社采取民主管理、帐目公开,社员能得利,因而群众入股积极性不断提高。以金寨县七村合作社为例,创办初股金为80元,后来发展到300多元。六安合作社创办初股金为80元,后来发展到300多元。六安六区合作社创办初为20元,民国21年上半年扩大到1000余元。
皖西北革命根据地合作社有三种组织形式:(1)消费合作社,如五星县合作社、南溪小街合作社(民国19年2月建)、丁家埠木湾消费合作社(民国19年建)。(2)生产合作社,如红石岩生产合作社。(3)信用合作社。此外还有一些茶叶、粮食专营合作社。
鉴于国民党政府军事上对革命根据地实施围剿,经济上实行封锁,苏维埃政府要求各类合作社开展赤白区之间贸易。以霍邱县为例,皖西北特委指示中共霍邱县委:“霍邱内的商业最近异常凋敝。苏区里面所产的茶、麻、竹、树等物产不能够出去,而苏区所需要的货物(如食盐、煤油等)不能进来,致使苏区经济日渐枯竭,苏区物资日渐困难,这是值得注意的。你们必须:第一,奖励苏区与非苏区的革命群众互相贸易。第二,恢复各市镇的商务。第三,召集群众组织消费合作社。第四,特别要鼓动非苏区的茶商、树商,将苏区里的茶叶、竹、树运输出去”。根据皖西北特委指示,各级合作社,特别是消费合作社,派出人员,运输物资,克服重重困难,绕过层层“关卡”,进入白区贸易。霍山县王家畈经济合作社,在白区购买棉花和毛巾,入盐水浸泡,晒干后运回,一匹布能带回3—4斤盐。为此,有的合作社工作人员还献出了自己的生命。霍山县诸佛庵大同合作社就地收购茶叶,到白区出售,换回苏区急需的物资,供应军需民用。丁家埠合作社下属7个村社,每社除经营盐、油、布外,部分社还经营酒、肉、豆腐等。为保持低廉的价格,核算利润不超过2分(包括运费),并由监察委员会监督执行。
金寨县谢家祠堂于民国19年7月建立生产工具合作社,共有工匠20多人,分木工、铁工、蔑工、机工和雨具等五个作业小组,产品价格便宜,销路骤增,至翌年11月该合作社扩大为大型综合生产工具厂。
根据地各类合作社通过自身的积极购销活动,带头实施苏维埃的各项经济政策,带动部分中小商人,使一度萧条的市场复苏。民国20年5月,皖西北特委给鄂豫皖特委的报告中说:“我们已在各地尽量招致外面客商到苏区来购买我们出的产品,茶叶已能畅行。我们的累进税施行了。共收大洋1200元,可惜收迟了,又不会收,以致少收二、三千元。”
民国21年秋,反围剿斗争的失利,红军被迫西撤,皖西北革命根据地合作社也遂即停办。
二、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合作社
为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发展抗日根据地经济,活跃市场,民国29年(1940年),津浦路东联防办事处颁布《合作社组织大纲》,指示各地民主政府帮助建立合作社,当时路东联防办事处属下的天长、高邮、盱眙、来安、嘉山等县,于是年9月起,创办消费、生产、信用三种类型的合作社。上述合作社是在当地工抗会、农抗会和妇抗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下成立。来安县半塔民众合作社,民国29年9月成立,联防办事处送两匹老马,入股200元,工抗会理事长张晶之兼合作社社长。
民国33年,由盱嘉农抗会主持,召开盱眙、嘉山地区纺织合作社代表联席会议,设立盯嘉纺织二厂,盱嘉县委农抗会以粮食3559.6石投资合作社。
淮南抗日根据地合作社采取社员自愿入股,股金每股1元、2元不等,如滁县大柳乡运盐合作社每股2元,多者不限,贫苦人家还可以两家入1股。马坝区民众纺织合作社可依劳力入股,为此发展股金70万元。半塔民众合作社创建时,规定入股限于工农群众,每股1元,1人最多入5股,社员股金174元,后发展为:不论什么人,只要服从决议,即有入股资格;股额不限;货币、实物、劳动力均可入股;自由入股,自由退股。该社一年之内扩股数十万元,社员增至8381人。淮南天高农具工厂由天高合作总社发展而成筹办合作工厂时,除本市征股外,还向石梁、季桥、护杨等地区发动群众入股,当时规定每股50元,共征得股金691400元,参加社员达1800多人。社员入股后,一般可享受优先购货或廉价供应商品的待遇。同时合作社按股分红。以半塔民众合作社为例,第一次分红时规定每1元股金分红1元;第二次分红规定,上次分过红的每1元股金再分4角,新社员每元股金分6角。天高农具工厂生产的农具,一般是市场价的八五折,社员及抗属购买时,再实行九五或九三折。该厂民国32年出售317万件农具,给社员和群众带来611000元的好处。
民国31年,日军对淮南抗日根据地实行经济封锁,不准向根据地老百姓供应纱布。在根据地的各级农抗会、妇抗会帮助下,各地创办纺织合作社。以马坝区为例,该区民众纺织厂会同区农抗会,召开全区木工会议,研究改良纺车,由政府拨出贷款,解决全区的纺车问题。买不起纺车的,准许先领纺车和棉花,然后以工资还价。马坝、旧铺、士城等地区还创办纺织训练班,以乡为单位,每乡选一个中心村,聘请技术人员讲授技术,然后向各村推广。
为解决群众纺纱织布的销路,合作社以布换纱或直接收购棉纱,具体规定,1斤3两纱可换取1斤布。据史料记载:古城区民国32年9月有纺纱车655架,民国33年增加到1000余架,还有织布机50架。嘉山县自来桥合作社新做100架纺车,不到3天就被社员、群众领完。盱嘉民众纺织厂至民国33年4月成立纺织小组267个,参加纺织合作社的社员达5880人,社员股金501278元,纺织厂除特约的655架纺车纺纱给以工资外,当地农民自添349架纺车纺纱。据民国33年1月统计,盱嘉地区7个区,已集中纺织合作社股金约160万元,其中,社员股金占50%。
民国34年9月2日,日本投降,抗日战争胜利结束。民国35年,由于国民党政府背信弃义,对新四军发动进攻,新四军奉命撤离根据地,原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也遂告停办。
三、淮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合作社
民国30年(1941年)10月16日,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副处长廖原在《苏皖边区的财经工作》中指示:“合作社是增加农民自身利益,改善人民生活,减轻商人剥削,同时也是组织农民的工具。它的特点:(1)群众性的,不为少数人把持;(2)不是经商发财,只是改善生活,减轻负担。合作社分为生产、运输、消费、信用四种。在边区的合作社以混合组织为适宜,比如一个乡内办一个合作社,里面包含生产(磨坊、油榨、做鞋、纺织等)、消费(农具、日用必需品)、运输(粮食、芝麻、豆类)信用四个营业部门,股金不要过大,最多每股5元。盈余分配:公积金20%,公益金20%,红利50%,职员酬劳10%。提出的公益金,可以用来办平民医院及进行其他公益事业。”
根据上述指示,各县始创办合作社。初期开办的合作社,大多数是消费合作社、盐业合作社、纺织合作社,主要解决根据地居民的吃饭、穿衣问题。后经营范围逐渐扩大,经营方式也多样化。如盱凤嘉地区,民国30年,古沛四乡群众为反对盐行垄断盐业,在政府的协助下,成立三个盐业合作社。后因领导不力,加上私行暗地破坏,三个合作社相继垮台。民国32年,由于灾荒,群众迫切要求举行低廉卖货的合作社,在政府号召下,建立18个合作社。当时是替社员代办日用品,如油盐等,后经发展,合作社逐渐开办油行、盐行、草行、蹄角行、粮行、麻饼行、布行、木行、鱼行、面粉行等一系列业务。团南乡合作社,因地处乡间,缺乏适当地点,用传统的“货郎挑子”送货上门,既方便社员,又能了解社员的要求和反映,不断改进合作社经营方法。泊岗乡合作社创办时购进了三架织布机,靠织布发展合作社。后便于周围农民种植棉花,又购进千多斤棉种,贷给当地农户,不久该社又开办槽坊、油坊,受到社员的拥护。
民国32年,边区政府规定,今后凡要贷款、贷粮,一律经过合作社。为加强合作社领导,边区行署举办一期合作社经理、会计训练班,训练各地合作社的基层干部。同年,泗县成立县合作总社。这一年,淮北抗日根据地布价由每匹2000余元涨到5000—60000元,致使军民穿衣十分困难。淮北区党委于同年12月10日发出《关于开展纺织运动的决定》,号召各地合作社帮助组织纺织户,成立纺织合作社,或者由农村合作社兼营此项事业,由合作社帮助各户购买棉花、出售产品。行署对纺织合作社采取优惠的政策。(1)纺纱织布的合作社免征公粮;(2)对纺织合作社的土布采取保护政策,一方面要求各合作社首先推销自己织出来的土布,并提高土布价格,管理外来洋布;(3)对一时卖不掉的土布土纱,要求各县银号主动帮助合作社收买。上述政策,有效地推动根据地的纺织合作社发展。在淮北抗日根据地的纺织合作社中,办得较好的有泗阳夏庄李永平组织的纺织合作社、泗南半城区小谢庄的纺织合作社、泗宿新行的耿道元纺织合作社。据民国32年底统计,全根据地共有纺车7730架,织布机200多架。民国33年“三八”节,纺车发展增加到3万多架。
民国33年,盱凤嘉地区成立县联社和区联社。据该年年底统计,淮北抗日根据地有61个区、368个乡办起了347个合作社,社员人数234065人,股金总数16258883元,其中泗宿县社员人数最多,共有53603人;泗南第二,有44534人;泗五灵凤第三,有44006人。股金数最多的是泗南县,共有4574570元;淮宝第二,有4419517元;泗宿第三,有3342150元。次年,泗宿县新行耿道元纺织合作社与其他农民合作社合并,成立县联社。
淮北抗日根据地合作社,社员入股采取自愿原则。办社初期,入股社员只限于中、贫农和个别富农,后也吸收地主入股。新行耿道元纺织合作社,创办初,分入股社员和身份社员,入股社员出资金入股,但不出劳动力,等待分红;身份社员出劳动力但不入股,把合作社看作私人商店,以图救济。之后该社采取把身份社员提升为入股社员,在身份社员中扩大入股社员,使这一偏向得到纠正。股金情况各地不完全一样。有的地方每股100元,有的每股为50元。例如盱风嘉合作社和柳湖合作社每股为100元,耿道元合作社创办初每股为100元,后改为50元。合作社盈余部分采取按股分红,有的一年分四次红利,有的半年分一次红利。耿道元合作社民国33年分过四次红利,社员共分得红利400973元,按每百元股金实分得182.5元。柳湖合作社至民国32年底,每百元股金分得五、六十元的红利。盱凤嘉区的合作社,民国33年半年中,最少分过一次红利,最多分过四次红利。每百元股金分得红利为大洋五、六十元。
民国33年12月11日,泗阳县召开全县合作社理事长联席会议,会上,对合作社今后发展方向作了下列决议:1.发展纺织合作社。2.合作社的业务,以纺织为第一位;其次是经营各种手工业的作坊,如打油等;第三是消费和运输;最后才是开行。转变以后的合作社业务要专门化,消费业务由区联社集中经营,各村合作社到区社批发,或由区联社用货郎挑把日用品送上门。开行也由区联社统一管理,纱布买卖以后不设行,改归纺织合作社的门市部管理。3.扩充区联社,加强领导,把区联社改为生产单位,下设几个生产性质的分社,如纺织合作社,打油合作社等。区联社随着业务发展,设立纺织部、作坊部、运销部、消费部、行业部。区联社的资金由分社筹集,获利后则按筹集资金的多少分给各分社。
四、皖江抗日民主根据地合作社
民国27年(1938年),新四军军部驻地——泾县云岭创办一所由农民集资入股的合作社。之后,皖南农村陆续创办各种类型合作社。至民国29年,皖南农村已普遍组织合作社。据记载,铜陵三凤乡、繁昌接晏乡、南陵三里乡、泾县田中乡、云岭乡、桃潭乡都有供给合作社或借贷(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桃潭乡供给合作社由该乡工抗会与农抗会合办,共集资800股,每股股金2元,每人至多入10股。
为控制重要物资进出口,皖江抗日根据地各区还成立供销合作社。农民多余的物资需要外销,或有需要进口的东西,均由供销合作社代购或销售。民国30年春,巢县银屏地区在中心点金家桥成立供销合作社,资金一部分由政府解决,一部分由群众集资入股。民国31年,在大岭村增设一供销合作社;湖东地区于民国32年先后在大潘村、沐家集、槐林嘴、朱家坑建立4个供销合作社,总社在大潘村。为鼓励群众创办供销合作社,办社前,宣传入社四大好处:(1)不受私商剥削;(2)货真价实,老少无欺;(3)货物品种多;(4)可以定期分红。货场如被抢掳,由公家赔偿。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有经理兼会计、收货和营业员4—5人。区委领导总社,总社领导分社。
民国31年5月,成立皖中行署。之后,合作社事业才有较大规模的发展。但早期的合作社,组织上不够健全。有的被农抗组织所替代。有的成为半权力机关,出现强制或干涉别人的经济生活,动员民夫无偿地为合作社运货物,经济分配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社员没有明确的经济权力和义务,没有直接为生产者和消费者谋利益等现象。民国32年初,成立皖中行署财政处,内设“合作事业指导室”,指导室主任由财政处处长叶进明兼任。同年8月,颁发了《合作社登记暂行条例》、《合作社组织章程》以及会计制度等,作为今后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合作社登记暂行条例》要点如下:(1)各合作社应以一定手续向行署或县政府或办事处登记备案。(2)以法律保障扶助合作社。经许可登记备案之合作社,得免缴捐税及必要时有向政府请求贷款及享有各项规定之权利。(3)合作社以营业性质暂分三种,生产合作社——社员共同生产如培种农作物,饲养家畜,办水利及垦荒等;运销合作社——运销社员的各种生产品;消费合作社——采购所需要之工具、种子、肥料及其他日用品。有7人以上之社员即可成立生产合作社,有21人以上即可成立运销或消费合作社。股金每股至少10元,社员认购至少1股,至多不超过全部股金10%。(4)盈余每半年分配一次,50%为红利,按股分给社员,30%为合作社公积金,10%为理事会及职员之酬金。(5)社员有购买货场及出售生产品之优先权,如家庭穷困者经理事会同意,有向合作社赊欠与其所认股金同额数目货物之权利。
《合作社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后,皖江抗日根据地合作社得到健康的发展。在临江地区、银屏地区,以及无为、湖东县等都陆续办起生产、消费和运销合作社,同时,在乡、保、镇分别成立合作社,每个区成立一个合作总社,由区“农抗会”领导。区合作总社与乡、保合作社都是独立的群众经济合作组织。但为了增进合作社业务,区合作总社指导督促乡、保合作社开展业务。
民国33年上半年,临江各地农村合作事业蓬勃发展,成立汤沟、陡沟、无南等消费合作社,及汤沟运输合作社。营业种类主要为食盐、粮食、日用品。其中,陡沟合作社办得最好。该社成立二个月盈利19万元,分红后还提出巨资补助贫苦抗属及兴办公益事业。后来又成立生产合作社,开办纺纱、织布、肥皂工厂,资金总额500万元,其中2/3为民股,1/3为政府及各抗属投资。该社创办前期,每股股主为200至500元,后改为50至100元,并采用劳力与粮食投股办法,欢迎贫苦农民大量入股。
无为、湖东两县合作社,是由消费、农业生产运输,转而进行手工业生产发展而成。民国33年上半年,上述两县合作社仅压低食盐价格,提高菜油兑率及收买菜籽三项,为人民群众谋利2590万元。如食盐每斤比市场价便宜五、六元,有时甚至便宜30元,1斗菜籽向油坊换油3斤4两,合作社换油3斤10两(16两制)。给社员分红256万多元。无为县有合作社17个,股金总额为10966500元,社员总数28902人,占全县人口的10%,占全县户口数的50%。县内有4个乡组织贸易运输队,以运盐为主,全队共有81辆小车和116个挑子,分为15个小队,共270多人。民国33年上半年统计,运了1500~1600担货,获得12万元。此外,无为县政府于民国32年贷款15万元,组织200多户贫苦群众上山采挖药材。在此基础上,成立药材合作社,大量招收民股,每股抗币800元。在官沟沿、张家山、任家山开设药厂。湖东县1944年上半年统计,有消费合作社10个,股金总数为2 1 9 1 4 0 0元,社员总数为9 4 2 1人,占全县人口数的1/1 5,占全县户口数的1/3。
民国33年10月4日,召开无为、湖东两县的合作社经理、理事长联席会议,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为:
一、贯彻官督民办的方针,合作社的组织应彻底群众化,由群众来组织,又为群众来服务,使群众在观念上认识到合作社。群众动手,政府帮助,纠正群众那种恩赐观念,反对公家包办、官办的作风。
二、合作社的业务方针,应确定发展生产合作事业为第一。因此,合作社要按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去发展,其业务以发展生产为主要。目前,在原则上规定用资本50%去发展生产合作事业,50%为消费营业上流通。在生产方面,如组织纺织业、机坊、养鱼、畜牧、小型手工业(如皮匠、铁匠店)等。成立信用部(即农贷部)。根据政府农贷条例,受政府委托,或受银行委托,或从社内基金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借放农贷信用合作事业。承担社会公益事业。在区社内附设卫生部,首先在区社创办小型的中西合璧医药店,看病可以免费,药品费对极贫苦的群众、抗属与社员,应酌量打折或免费施药。发动乡下中医入股,用科学方法研究改良土药,向群众进行卫生教育等。普遍开展组织运输合作社或运输队,以及其他的各种劳动组织。
三、在营业方针上,应贩卖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不卖奢侈品。以较市价稍高的价格收买群众的农产品,贩运工业必需品以廉价卖给群众,使合作社成为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之桥梁,以调剂市面、平衡物价,兔被商人操纵。代公家收买铜铁锡等器材,或给钱或作实物入股。商业利润,应经理事会讨论。可比市价较低,但不能太低(如食盐比市价便宜到30元),以免增加与小商人之矛盾。所售卖之日常必需品(如食盐等),应分配得当,社员应有优先购买之权。
四、对小商人的矛盾问题,应尽量避免,并要吸收小商人参加合作社。
五、加强行政管理与业务学习。在组织上,各县应成立合作事业指导室,并建立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可规定5至7人,以县长(或办事处主任)、政府有经验之科长(如财粮科长)、县委书记或熟悉地方情形之负责同志、抗联主任与指导室主任等组成。指导室设主任1人及干事1—2人,应成为政府之一部分,受指导委员会的领导。
合作社间的关系问题,原则上各合作社是独立的群众经济合作组织,区社可指导督促各乡社开展业务。党委应加强合作社理事会领导,检查合作社工作,调有经验之干部去合作社任职。
关于分红问题,应按季分红,依照合作社条例执行分红制。利润的30%为公积金,以备积蓄合作社的资力,开展社会事业。分红需经理事会讨论,并将营业情形向社员公布和进行宣传解释工作。
健全会计制度。应尽可能建立新的会计制度,如一时做不到,目前还可利用旧的簿记形式。总之,要严防贪污,如发生有贪污情形,处理时需经理事会讨论,严重者提到政府司法处理。
建立合作社会议制度。如职员间的生活检讨会,业务研究会,按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由10人选举一代表,召开社员代表会)与理事会。研究政府的财政经济法令,提高合作社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大胆吸收当地正派积极分子参加合作社工作,培养合作社干部,抓紧对合作社人员的教育与管理。
合作社一方面为群众谋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协助政府贸易税收工作,成为贸易机关与群众联系的桥梁。
六、因环境关系,各地区合作社以分散独立创办为宜。不一定要挂合作社的牌子,可用普通的店号及旧商店名称。各合作社为了随时应付日伪军“扫荡”,应觅安全地带,设立一处或数处之秘密栈堆货。
民国34年9月2日,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同年10月3日,《大江报》发表了《新四军告别皖江民众书》,皖江解放区的党政军机关和人员撤离原皖江抗日根据地,于是,原皖江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也遂告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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