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收购
一、收购网点和方式 【收购网点】 1951年,皖南合作总社在15个产棉县的重点产区设立25个专业收购站,技术人员由华东训练20余人、吸收有技术的私人棉商200余名和有技术的棉农,每个基层社3—5人组成。与此同时,皖南合作总社抽调会计统计干部30余人到棉区收棉,总社并“抽调12名干部驻东流县社督导收棉工作”。皖北重点棉区,选择萧县(10个)、砀山(3个)、望江、和县等适当地点建立收购站。当时,收购站设备简陋,一般只有10间左右的仓库,既收棉又轧花,靠木杆秤称数量,检验人员用手摸目测定品级长度和水杂。1952年,全省才正式设置收花站。分散产区,由基层社的综合收购门市部兼收棉花。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由供销社一家代购,网点有所增加。之后,扩大收购业务,网点、人员也随之而增,设施不断完善。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强调收棉要就社验级、就社收购、就社加工、就社保管,次年网点骤增。60年代,棉花减产,网点相应减少。从70年代起,种棉面积、棉花产量逐步增长,收购设施得到更新,网点稳定少变。沿江集中产棉区,基本上由轧花厂就厂设点收购。离厂远和分散产区,由基层社代购。淮北地区,基本上由基层社代购,也有少数厂就厂直接收购。80年代以来,专业收花站设施完善,不仅有门面、仓库、货场,并配有实物标准样、衣份试轧车、水份电测仪、探测器、杂质分析机、磅秤。当涂县、安庆市郊的收花站还实现电子计算机结算收购货款、开具凭证。1952~1988年若干年份全省棉花收购网点、人员变化情况,见表2—1—1 1952~1988年若干年份安徽省棉花收购网点、人员统计表 表2—1—1 ![]() 【收购方式】 自由收购:建国前,收购棉花有三条渠道:官办物品运销社、民间集资组成的合作社及私营花行、小商贩。以民国37年投产的和县乌江轧花厂为例,该厂委托乌江镇街上的华盛花行代收籽棉,调厂加工皮棉,成包后运销给南京纱厂。据40年代统计,蚌埠市经营棉业的花店有老大同、永和、福大、力大、德大等30余家,他们通过行商从合肥、定远、水家湖及淮河两岸等地收购棉花,经店业雇工弹制,卖给居民。1949~1951年,收购棉花有国营花纱布公司、合作社及私营商贩三条渠道。 预购:1951年起,春耕生产时节,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由基层社与农民签订预购棉花合同。预购合同的主要内容:植棉亩数、预购数量、棉花质量、棉粮比价、交售时间、偿付实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及时间(分期)、签订日期及有效期限、保证人姓名、双方应尽义务等主要条款。合同签订后,对困难户赊销粮、肥。1953年中止预购,1954年恢复,但不再赊销商品,改为预付定金。之后,此种预购方式延续至今。 代购:1952年起,皖南、皖北合作总社与皖南、皖北花纱布公司签订《代购棉花协议》,协议规定:“代购地区确定为蒙城、阜阳、涡阳、太和、萧县、濉溪、和县、宣城、东流、贵池、砀山、怀远、望江、宿松、江浦(现属江苏省)15县”,“1952年9月至1953年8月代购皮棉15万担”,“根据重点经济作物区收购原则,甲方(花纱布公司)在砀山、黄口、宿县、阜阳、蒙城、江浦、乌江、芜湖、大渡口、华阳、安庆设立接收站;为了照顾乙方(合作总社)资金周转困难,由以上接收站分别于杨桥、李庄、涡阳、太和、桥林、水阳、乌沙峡、宿松8处设派出小组,驻各地合作社办理接收棉花及结算付款”,“资金由合作总社自垫,利息由花纱布公司补贴,加入手续费内”,“手续费一律以皮棉1.8%计,购棉费用:运杂费(自打包点至接收点搬运费、上下力资、保险费、包装物料工资、打包机折旧费、损耗皮棉0.4—0.6%等)由花纱布公司负担”,“品级检验,合作总社??按法定标准计算,超过者加价,不足者扣价,水杂升扣,从量不从价”。1953年,代购手续费增至2.5%。1954年起,花纱布公司接收合作总社所交棉花,其品质(包括类别、品级、长度、杂质)改为“以基层合作社收购的等级为结价依据,因水分多变,以交接时检验结果为结价依据”。1956年,代购棉花业务移交农产品采购部门。1957年,农产品采购机构撤销,棉花划归供销社经营。之后,部分基层社为县供销社棉麻经理部委托代购棉花。1962年,规定“代购棉花原则上应按原验估结果交接结算,发生升降,只负技术责任,不负经济责任;条件较好的社也可按交接时检验结果结算,既负技术责任,又负经济责任”。70年代后,基层社逐步改为一律按交接时检验结果结算,发生升降都由基层社负责。代购手续费多次变更,至1989年,收购皮棉按5.5%,收购籽棉按6%。 统购:1954年秋,根据政务院命令,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即统购),“凡生产棉花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除缴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卖给国家”,“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此项政策延续至1984年。 合同定购:1985年,根据国务院1号文件规定,棉花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奖励政策进行收购,完成合同后多余的棉花,由生产者自行销售,棉花经营部门可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1985年至1986年,棉花生产大滑坡,1987年,棉花市场供需矛盾尖锐,国家决定,在原规定合同定购政策不变情况下,关闭棉花自由市场,由供销社一家收购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插手棉花购销业务。 换购:1962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换购社员自留棉办法,省人委规定“五级以上的皮棉,每斤换布票5尺;五级以下的皮棉,每斤换布票4尺”,并按牌价付给农民棉花款。1966年,改为2~4级给布票6尺,5~7级给布票5尺,8~9级给布票3尺,10~12级给布票1.5尺;粗绒棉每斤给布票3尺。1971年,换购布票改为5尺。换购自当地县完成统购任务后始。据调查,大部分县在春节前后换购,4~5月间截止。换购最多的是1979年,全省计换购棉花22475吨,占收购总量的23.4%。1982年,棉花自给有余,取销换购。 二、收购政策 【购留比例】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规定“对棉农的留用棉,不做硬性的统一规定,根据其所需者留给之,在土纺土织地区,除留自用絮棉外,还可多留一些棉花,但以自织自用为限”。1957年起,“对生产棉花的农业社(户)的留用量,一般的每人至多不超过2斤(包括农业社公用棉在内)”,“在确定留用量时,原则上不照顾土纺土织用棉,如果过去有土纺土织习惯的地区,可以在完成国家预购或统购任务后,由农业社分配一部分余棉作为土纺土织原料,但只限于自用”。1960~1961年,棉农留棉办法改为“实行统购全部棉花,然后统一供应絮棉”。1962年,恢复原留用棉办法,并明确规定“社员自留棉以生产队为单位,集中产区平均每人留用皮棉1~ 1.5斤,分散产区平均每人留用0.5斤”。随着棉花生产的发展,留用量也随之放宽到1公斤左右。80年代起,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再规定棉花的购留比例。 【棉农口粮标准】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以种植棉花为主的农户,在粮食‘三定’时,须坚决的按照当地余粮户食用标准供应其不足的粮食,以鼓励农户增产棉花。”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保证除以经济作物为主的生产大队能吃到附近余粮队的同等数量口粮外,还要拿出一笔粮食作为奖励”的指示,安徽规定,每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牌价粮17.5公斤。1962年,省人委明确规定,“在集中产区(生产队为单位)安庆、芜湖专区每人平均交售皮棉1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每人平均7.5公斤以上,每人全年口粮标准:稻产区200公斤,杂粮区160公斤。达不到口粮标准的,调减征购粮食任务,是缺粮队的,由大队调剂,有困难的,由国家安排供应。”1963~1966年,对棉农口粮标准,均实行基本定量加奖励办法。1967~1971年取消奖粮。1972年,提高口粮标准,规定“稻产区每人每年不低于250~275(原粮)公斤;杂粮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210公斤”,并实行超购奖粮办法。1985年,取消超购奖粮办法,集中产棉区的口粮标准,在不突破原指标的前提下,由县自行确定或调剂。1988年,枞阳等少数县,从原棉区口粮指标中提出部分作为棉粮挂钩,实行售棉奖粮的办法,以增加棉农口粮标准,调动植棉的积极性。 【奖售物资】 安徽省执行国家规定的奖售标准,在粮食、棉布统销定额之外,再增加供应粮食、棉布和肥料的奖售办法。1961年起,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奖售物资品种和数量作了调整,一般均优于国家标准。详见表2—1—2。 1961~1988年安徽省售棉奖售物资标准情况表 表2—1—2 ![]() ![]() 三、检验和标准样 【棉花标准】 建国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棉花标准,安徽收棉均按其颜色、产地等条件区别品质优劣,采用目测估验办法检验。1950年11月,由国家颁发《棉花检验大纲》。之后,经多次修改,安徽均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购标准。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棉花收购标准“等级多,级距小,繁琐复杂,难以掌握,既不符合棉花生产实际,又不适应工业纺织要求”。1966年,国务院在5个省先行改革试点。1967年,安徽省作为第二批试点省,在和县城南、城北、十里3个公社及和城轧花厂进行试点,自6月开始工作,摸索了一些经验。 【棉花检验】 1951年,安徽执行国家制定的检验方法。因检验手段落后,为尽可能做到准确、合理、买卖双方满意,省政府决定在各县建立棉花收购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70年代初,推行皮辊机试轧籽棉定衣份,对样品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份,杂质分析机定含杂率的“一试五定”检验方法。因多数收购点设备简陋,允许估验杂质,但强调要常与机验结果对照,以减少误差。1980年后,就厂收购和专业收购站均设有检验室,配有动力试轧车、杂质分析机、水份电测器等设备和标准样,并普遍推行倒包检样。望江、无为、安庆市等县(市)的部分收购站,实行密码检验和单据内部传递一条龙的检验结算方法,检测准确度大有提高。 四、收购总量 建国前,棉花自由购销,历年收购量不详。建国初,随着棉花生产的发展,落实收购政策,收购量逐年增长。1953年,为防止棉花盲目发展,影响粮食生产,国家调低棉粮比价,停止预购办法,控制棉花生产,因而产量有所减少,收购量也略有所减。1954年,种植面积减少,加之,遭受特大洪水灾害,棉花产量、收购量均有较大幅度减少。之后,随着国家有关政策更改,棉花收购量相应起伏波动。除1969年安徽遭受水灾,淮河以南地区棉花损失严重外,其余年份棉花收购量的变化,与相应年份棉花总产量变化成正比。详见表2—1—3。 1950~1988生产年度安徽省棉花收购数量统计表 表2—1—3单位:收购量:万吨;亩售量:公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