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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
一、收购方法 建国后,黄红麻实行自由购销。1957年起,在主要产区实行预购合同制方式,进行有计划收购。其方法为:将预购任务落实至农业社,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预购合同,在定金数额内预付化肥、饼肥,有困难的还付部分现金,按此合同收购黄麻,收回定金。1985年,黄红麻取消派购政策,仍执行购销合同制。由基层供销社采取三种方法收购:(1)在集中产区设专业收麻站;(2)分散产区,由基层社综合农副产品收购门市部收购;(3)麻源紧缺时,收购后期,开展流动收购。 二、检验 建国初至1971年,安徽执行纺织工业部制定的收购黄红麻检验标准。由于有些规定陈旧繁琐,1972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黄红麻分级检验标准》。 含水量(自然水分):生麻不得超过14%;熟麻以13%为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4%。 含杂量:生麻杂质指麻骨、麻屑、叶柄及尘土,一、二等不得超过2%,三、四等不得超过3%;熟麻杂质指皮屑、麻骨及尘土,一等不得超过0.5%,二、三等不得超过1%,四等不得超过1.5%,超过者必须重新整理,才能收购。上述检验标准,适用至今。其检验方法,主要靠手触目测,尺量长度,必要时配以强力机、水分探测器、烘箱等进行强力、水分测试。 三、收购政策与收购量 【派购政策】 1956年,黄红麻列为统一收购(即派购)物资。安徽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在国家收购数量完成以后,其余部分允许在市场上出售”。1962年,安徽省规定“黄红麻以生产队为单位,派购量占产量的85~95%,自留量占产量的5~15%”。“在集中产区,可以大些,分散产区可以小一些,生产队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规定”。1982年省人民政府规定“按前4年平均收购实绩确定收购基数,超基数的由生产队自行处理”。1985年起,取消派购,采取以销定购,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实行多渠道经营。 【奖售物资政策】 收购黄红麻奖售物资,安徽始于1961年。1962~1966年,除执行国家规定奖售标准外,还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增加部分奖售物资。之后,曾一度随国家规定,取消物资奖售。1972年恢复化肥补助。次年,恢复奖售办法。安徽历年奖售物资标准详见表2—2—1。 1961~1988年安徽收购黄红麻奖售物资标准 表2—2—1 ![]() 【收购数量】 安徽黄红麻收购数量,与生产增减成正比。详见表2—2—2。 1952~1988生产年度安徽黄红麻收购数量统计表 表2—2—2单位:收购数量:万吨;亩售量:公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