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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购
一、收购方法 建国前,安徽苎麻实行自由购销。50年代前期,苎麻收购有三条渠道: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与私营商贩。1956年起,实行派购,直至1985年取消,改为与麻农签订购销合同。 供销社收购苎麻,在主产区,实行预购合同制。50年代初,签订合同后,对经济困难户,赊销粮食、肥料等实物。1956年实行派购政策后,预购苎麻,发放预购定金,一般按预购金额的10~20%发放,收麻时扣回,利息由供销社承担。由于苎麻生产数量不大,不设专业收购网点,由基层供销社的综合性门市部按照规定标准,对样收购。 二、检验标准和方法 1952~1987年,安徽曾先后制定过三个苎麻分级标准。1952~1955年制定的分级标准为4个等级,水分不超过14%;1956~1961年制定的分级标准改为5个等级及级外;1962年制定的分级标准,主要从长度、含胶率、斑疵、色泽及整齐度、含杂等项要素考虑;定级的原则以品质与长度相结合,参考色泽。评定等级时,品质一级,长度为二级的可定一级;品质一级,长度三级的,可定为二级;长度一级,品质二级的,可定为一级,余皆类推。1962年的分级标准见表2—3—1。 1962年安徽省苎麻分级标准 表2—3—1 ![]() ![]() 水分:天然含水量不得超过13% 上述分级标准,主要靠手摸目测、尺量长度来鉴定。1988年,全国统一实行国家标准,上述分级标准不再使用。 三、收购政策 【派购政策】 1956年,苎麻实行派购,规定“由国营商业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购留比例没有明确规定。1962年,安徽省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派购量占产量的75~85%,自留量占产量15~25%”,“集中产区可以大一些,分散产区可以少一些,生产队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规定”。派购任务完成后,多余部分,一般允许农民上市,自由购销,但在资源紧张情况下,也关闭过苎麻自由市场。 【奖售物资政策】 1961年起,国家为恢复和发展苎麻生产,对收购苎麻实行奖售物资政策。安徽省在1962~1968年,除执行国家规定的奖售物资标准外,增加部分奖售物资标准。历年奖售物资标准情况,详见表2—3—2。 1961~1984年安徽省收购苎麻奖售物资标准情况表 表2—3—2 ![]() ![]() 四、收购数量 1952~1988年,安徽省收购苎麻的数量见表2—3—3。其中,1986年,因种植面积扩大,收购量大幅度上升,市场出现购大于销,造成大量积压,商业亏损严重。1987年,采取调减面积,以销定购等措施,供销社负担稍为减轻。 1952~1988生产年度安徽苎麻收购数量统计表 表2—3—3单位:收购数量:吨;亩售量:公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