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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拨与销售
一、调拨 苎麻省内调拨。1957年,划归供销社经营后,由省供销社按照各地供应计划,下达给产销地供销社的县麻类经营单位执行。调拨计划按季编制。1978年改为按上半年、下半年两段安排。调拨手续,按《调拨办法》组织实施,实行送货制和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苎麻省际调拨。1957年起,由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国家计划,采取分段安排办法,按照资源分布状况和流向。下达给省供销社,再由省社苎麻管理单位安排到产地县公司具体实施,并按商业部制订的《调拨办法》,实行送货制和托收承付结算办法。1980年后,为减少中间环节,多数用麻单位到产地县公司直接进货,使调拨数量减少。同时,实行产地县公司仓库验收交货,代办运输,货款采用提现或现汇、信用支票办法结算。 二、内销 苎麻省内销售,50~70年代,均供应市场,用于制鞋、纺绳索、织渔网及军工需要。由销区土产公司及基层供销社的门市部供应;1980年后,省内主要供应铜陵、芜湖、阜阳市创建的麻纺厂,用于麻纺。1982~1985年,苎麻市场供不应求,每年从外省购进原麻,供应麻纺需要。1986年后,国际市场疲软,销路不畅,造成库存积压。 三、外销 1972年省安排旌德、歙县两处苎麻,通过上海口岸销往国外。之后,每年安排旌德、青阳、贵池等县苎麻,调给外贸出口,主要销往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调拨、销售情况,详见表2—3—4。 1952~1988生产年度安徽省苎麻调拨销售数量统计表 表2—3—4单位: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