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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购
一、收购方法 建国前,安徽大麻靠私营商贩进行购销。建国初期,国家对大麻实行国营公司、合作社、私营商业三条渠道经营。以1951年六安专区为例,该年全区估产928.5万公斤,除准予自由市场购销425万公斤外,国、合按八比五经营,国营土产公司经营300万公斤,合作社经营200万公斤。1956年,大麻列为国家统一收购范围,纳入国家计划。1957年,大麻由供销社经营,采取由基层社为县社大麻经营单位代购方法收购。主产区实行合同预购办法,将派购任务层层下达到基层,由基层社或专业收购站在春播前与社队协商,在自愿基础上,落实交售数量,签订合同,并按合同预购总金额的10~20%,发放无息定金或实物,按合同由专业收麻站组织收购。分散产区,不订合同,随卖随收,由基层社农副产品综合门市部收购。1983年,大麻由二类改为三类物资,实行议购议销。重点产区仍实行合同定购办法。 二、检验标准和办法 1952年,省参照全国麻类会议拟订的大麻分级标准试行意见,制发全省大麻分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收购。1958年作了修改,至今仍依此使用。详见表2—4—1、2—4—2、2—4—3、2—4—4。 1958年安徽省线麻分级检验标准 表2—4—1 ![]() ![]() 1958年安徽省线肚分级标准 表2—4—2 ![]() 1958年安徽省魅麻分级检验标准 表2—4—3 ![]() ![]() 1958年安徽省魁肚分级标准 表2—4—4 ![]() 上述标准,以品质为主,长度为辅。以水分、杂质作为过磅验收的条件。水分标准,以天然水分不超过13%为限。 大麻检验靠对照实物标准样品,手摸目测,尺量长度评定等级。 三、收购政策 【派购政策】 1956年,大麻实行统一收购(即派购),但未明确规定购留比例。1962年,省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派购量占产量的75~85%,自留量占产量的15~25%,集中产区可以大一些,分散产区可以少一些,生产队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规定”。1983年,实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 【奖售政策】 1961~1982年,大麻收购实行奖售。历年奖售标准详见表2—4—5。 1961~1982年安徽省大麻奖售物资标准表 表2—4—5 ![]() ![]() 四、收购数量 建国后,安徽大麻收购数量增减原因,与种植面积变化原因基本一致。历年收购数量详见表2—4—6。 1952~1988生产年度安徽收购大麻数量统计表 表2—4—6单位:收购数量:万吨;亩售量:公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