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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拨与销售
一、调拨 大麻省内系统内调拨,1958年,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的原则,省规定“由省计委或省商业厅统一平衡,按季下达,由专市安排到县”。1978年,省供销社调整为“按生产年度编制,采取分上、下半年分段安排的办法”,“在编制分段计划前,由各地市县提出建议数,由省棉麻公司根据计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平衡核定后下达各地执行”。调拨手续按《调拨办法》执行。 大麻省际系统内调拨,由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达计划,省棉麻公司安排到县执行。50年代,调至上海、江苏、天津3个省(市);60年代,外调范围扩大到北方部分省市。70年代末起,大麻销售疲软,大部分用麻单位直接到产麻县进货,调拨数量明显减少。 二、销售 建国前,安徽省蚌埠、芜湖是大麻的主要集散地,自由购销。以蚌埠为例,民国6年(1917年)开设万隆昌、鸿丰茶麻行,从霍邱、六安购进大麻,转销天津、北京等地。30年代,该市麻商号发展至50余家,抗日战争期间,麻业经营萧条,大部歇业。抗战胜利后,开始复苏和发展,民国38年,有麻行84家。 建国后,私营麻行经营大麻逐年减少,部分改为代销。销售主要由国营土产公司与合作社承担。1957年后,大麻购销业务划归供销社。省内供应对象是城乡居民、手工业者,用于纺织绳索、麻片等。供应外省,主要供麻制品加工业、建筑、交通和造纸等单位。外销出口,按照计划由供销社组织货源,供应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从天津口岸销往国外。历年调拨销售情况见表2—4—7。 1952~1988生产年度安徽省大麻调拨销售数量统计表 表2—4—7单位:万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