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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
建国初,茶区经济困难,在垦复荒芜茶园、发展新茶园及香花,改造和扩建茶叶初制设备等方面,得到了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其中,低息月利为0.18%)。1950~1956年共贷款720万元。
1974年,省人民银行增拨茶叶生产专项贷款75万元(徽州地区23万元,六安地区21万元,池州地区14万元,芜湖地区13万元,滁县地区4万元),由各地区分贷给重点产茶县的重点社队。
1975年,省人民银行增拨扶持茶叶生产贷款75万元。主要用于开辟新茶园,购买茶籽、肥料、工具和改造老茶园,提高单产。重点照顾规划到1980年产茶5万担(250万公斤)左右的10个重点县,其它县由地区掌握分配。
1978年,省财政支援茶区人民公社信贷483万元。
1979年,省人民银行在增加社队贷款指标中,分配茶区430万元(徽州地区170万元,池州地区80万元,六安地区100万元,芜湖地区50万元,巢湖地区20万元,安庆地区10万元),用于扩建茶叶初制厂、改造老茶园和购置香花喷灌设备。
1981年,省农业银行确定贷款340万元。其中:改造老茶园200万元,每亩20元;新辟密植速成茶园140万元,每亩70元。贷款坚持自愿申请,不硬性分配,资金困难大的队、户,可以大于规定标准;资金困难小的队、户可以小于规定标准。
二、补助资金
1974~1979年,全省共发放人民公社茶叶初制机械补助资金1049万元。分年补助金额详见表3—1—1。
1974~1979年安徽省发放人民公社茶叶初制机械补助资金统计表
表3—1—1单位:万元

注:发放三花(珠兰、茉莉、玉兰)生产补助资金:1973~1981年共补助99.8万元(其中歙县46.6万元)。
三、茶叶生产改进费
1952年,安徽茶叶生产改进费按茶叶收购金额1%征收。1953年停止征收。1955年,国务院作出暂时恢复茶叶生产改进费决定。国营公司按收购投放金额缴纳1%,由国家有关部门统筹分配,各省专款专用。外贸部、农业部规定经费使用范围为:(1)发展茶叶事业所需增加的业务干部费用,在省内无法开支者;(2)改进技术,举办训练,宣传推广,丰产示范;(3)发展新区调查研究;(4)良种、良苗培育;(5)为改进茶叶事业所需费用。
1958年起,茶改费由各省自收自用,全国不进行调剂。安徽省农业厅、商业厅决定,茶改费按茶叶收购金额1%缴纳。各地缴省统一调剂的比例,由省农、商部门按产茶数量多少确定。徽州专区为40%,六安、芜湖专区各30%,池州专区10%。零星分散茶区不予上缴,自行支配使用。
1981年,根据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安徽省农业厅、供销合作社下达“关于茶叶改进费提取、分配和使用办法的通知”,确定从1981年起,各县提取的茶改费,由县茶叶(土产)公司全部缴到地区茶叶公司,地区公司于当年12月份前,如数上缴省茶叶公司。省按农7商3的比例分配使用。省农业厅掌握的7成,原则上按省、地各2成,县(市)6成分配比例,下拨地、县(市)农业局掌握使用。省茶叶公司掌握的3成,也按上述2、2、6的比例下拨地、县(市)茶叶(土产)公司掌握使用。省农垦厅农工商茶叶联合企业公司的茶改费,按1%提取,由联合企业公司交省茶叶公司20%,省也按农7商3的比例分成。茶改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良种繁殖推广,生产技术革新,试验示范,举办生产技术培训及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自1985年市场开放后,茶改费基本不再上缴,县内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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