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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1949~1974 年日用工业品经营沿革
建国初,国家在工业品购销分配上,对供销社实行扶持支持,优先优惠政策。1953年,县以下(包括县)合作社,是国家的主要经济部门,因此,给日用工业品经营创造了极为良好的环境和有利条件。经营品种由煤油、火柴、食盐、食糖、针头线脑、日用小百货等,发展为门类齐全的工业品经营体系。商品购销按照商品流转的流通渠道,跨区、跨省进行。为适应日用工业品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合作社不断加强经营管理,各级供销社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抓工业品经营,定期研究工业品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并相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上下级供销社明确分工,切实安排工业品货源调拨和供应。省社负责省内工业品采购、调拨和供应,密切与国营商业配合,每年适时召开工业品供货会,衔接好工业品供货计划,不足部分向外地采购,以补充货源。在合肥、芜湖、安庆、蚌埠等地设工业品采购供应站,负责工业品经营,组织调拨供应。地(市)社负责对本地区的工业品经营组织指导;县社负责对县内各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业品业务指导和调拨供应;基层社和城市消费合作社负责搞好当地工业品供应,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商品供应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进销差价,大百货15%左右,小百货25%左右,棉布及针纺织品12%左右,食盐12%,不准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50年代上、中期,为扩大经营业务,方便群众,基层供销社的农村集镇网点,逐步由单一门点增设到二个、三个门点;大的集镇,有的还设五至七处,并增设偏僻、边远地网点,方便群众购买。节日期间增设临时摊点;春秋农忙季节,冬季兴修水利,送货到田头工地。据1958年调查,基层供销社在50年代上、中期,每年通过社员代表会,或不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日用工业品供应的意见,坚持好的作法,改进不足,纠正错误。 1961年,恢复各级供销社。当时,商品供应紧张,流动渠道不畅。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各级供销社组织工业品下乡,满足群众生活消费需要。促进日用工业品生产。为搞好工业品下乡,国家规定:工业品经营,国营商业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业品销售和市场安排,不得到农村销售工业品;供销社负责农村市场工业品销售和市场安排。工业品批发业务统一由国营商业负责,供销社只能向国营公司进货,不能向外地或工厂进货,农村私营商业需要工业品,由私营商业提出计划,经供销社签署意见,国营公司予以供货,否则不能供货。边远地区国营公司委托供销社代批发,给供销社代批金额4%的倒扣,作为批发费用。为此,安徽省由政府牵头,国营公司和供销社经过调查协商,在全省农村大的集镇上设立了80多处工业品批发机构,负责对供销社及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个体商业的日用工业品批发。工业品单一的流通渠道,导致农村需要一些紧俏商品,如毛线、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只能到城市购买,造成争购、抢购、批条子供应和走后门等不正之风。1966年,为解决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日用工业品供应的矛盾,提出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并对一些紧俏商品,按货源量划分城乡供应比例。当时规定,铅丝、元钉、碱粉等商品,优先供应农村;毛线、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紧俏商品由所在地、县政府按3∶7或4∶6的城乡比例划分货源。此法在执行中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供销社能分配到一些当时市场上紧俏商品,缓减了农村市场的供需矛盾。对一些供求缺口较大的商品,如煤油、毛线、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供销社采取发证发票、凭证凭票供应。与此同时,为方便群众购买,恢复和坚持节日期间增设供应网点,农忙送货到工地田头。门点供应,延长营业时间,有的开设夜间供应门点。利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延伸供应网点,据当时不完全统计,全省办起大队级的代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代销食盐、煤油、日用小百货、糖果烟酒店近2000个。 “文化大革命”初,由于交通中断,工业品生产受影响,全省农村工业品供应时常出现断档脱销,各级供销社只能组织大宗的生活必须品供应,其他日用工业品均缺少货源。由于货源不足,各项规章制度废弛,国营公司设在农村乡镇的分销处,不仅搞批发,也搞商品零售。有些合作店组、个体商贩,到外地以零售价买进,以加价出售。市场比较混乱。为此,供销社被迫自行到外地采购,改变了单一的从当地国营公司进货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