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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内地产化肥
1953年,凤台试产磷矿粉肥。尔后,省内化肥厂相继建立,生产的化肥品种也逐步增加到钙镁磷肥、普通过磷酸钙、氨水、液氨、碳酸氢铵、硝酸镀、硫酸铵、氯化铵、尿素、氮钾混合肥、磷酸镀等10多种。
1955年,凤台正式投产磷矿粉肥,产品由省社经营。省社采取合理分配,送货到县,统一批发,并由省社淮南市磷矿粉采购组驻厂收购、发运,收购数量逐年增加。1958年,因磷矿粉肥效低,停产停收。1959年9月,为方便运输,降低农业成本,对分散布局试产的化肥,实行产地收购,就地使用,直至1963年。
1964年起,为充分利用地方化肥货源,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决定,省内化肥由省社统购包销,办法是:(1)、凡芜湖联盟、安庆专区、蚌埠、合肥、江淮、淮南东风、怀远、肥西、六安、铜官山等10个化肥厂所产化肥,分别由省属生资(土产)站或指定市、县供销社代省统一收购;(2)、对工厂超产的部分,也纳入计划统一收购、调拨。1965年,收购的地产化肥达23.02万吨,占省统配资源的63.5%。1966年后,投产一批小氮肥厂,化肥产量大幅度增长,专、县化肥厂生产的化肥一律改为委托所在地供销社代省执行收购计划,逐步下放合肥、芜湖等省级供应站的部分收购业务。同时,还对六安、肥西、怀远等厂生产的化肥,由县供销社根据分配计划,组织基层供销社直接同工厂结算进货。
1970年起,化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收购和分级管理的办法。是年12月,省革委会就化肥生产、收购作出以下规定:(1)化肥生产计划、年度供应计划,由省统一下达;(2)专(含芜湖、安庆市)、县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实行统一计划,差额调拨,超产留用,减产不补,一年一定的办法,在平衡各地分配计划时,除去各地地产地用的化肥外,不足部分由省按计划补拨。专、县生产的磷肥,由专区根据各地用肥情况统筹安排;(3)省辖市各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包括庐江矾矿生产的氮钾混合肥),按省下达的分配供应计划,由省属供货单位负责收购。1976年,对地、县生产和收购的化肥不实行上调,省农资公司收购省辖厂的化肥采取30%留给地方使用,70%上调给省,超产留用。至1979年,供销社系统全年收购量达133.2万吨,与1965、1970、1975年相比,增长6.7倍、2.6倍和1.8倍。1979~1983年,安庆石化厂、淮南化肥厂先后投产尿素,优质化肥产量逐年上升,收购比重加大。1984年,因化肥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取消地产小化肥统购包销。各地生产的碳铵、普钙等小化肥,实行以需定产、合同订购或按计划比例收购等多种形式。为保证国家和省分配调拨计划,大、中型厂如安庆石化厂(超产部分)、淮南化肥厂、铜陵化工总厂、马钢焦化厂所产化肥,继续由农资公司收购,并对中型厂超产的优质化肥加价统一收购。
1986年后,国家增收安庆石化厂部分超产尿素,安庆尿素省内收购数量逐减。1988年,铜陵磷铵厂试产磷铵复合肥,由省下达收购、调拨计划,交农资部门专营。
二、国家分成化肥
1978年始,国家收购安庆石化总厂计划化肥,实行国家与地方对半分成。安庆分成化肥视同国拨统配化肥收购、调拨办法,由国家一级站负责对安徽省送货。年度、季度分成计划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公司下达,省农资公司负责提报具体运输流向,安庆化肥办事处按省安排计划分月执行调运、中转任务。1979~1980年,因安庆石化厂尿素生产不能足量负荷运转,国家收购计划难以完成,实际分成给安徽的化肥不足计划的60%。之后,随生产能力提高,留成数量增加。1979~1988年安庆石化厂留成化肥数量见表7—1—1。
1979~1988年安庆石化厂留成化肥数量统计表
单位:标准吨
表7—1—1品种:尿素

注:1.国家收购计划不含增收超产化肥。
2.国家增收的超产肥不与安徽分成。
三、省外化肥
【国家分配】
1953年,省社化肥货源,由全国合作总社分配。国拨化肥一律由上海化肥农药批发站调入。1955年,分配安徽化肥12610吨,比1954年分配量增长2倍多。1958年,国家决定压缩化肥进口,努力增加国内生产,提倡农家积肥为主,商品肥料为辅。次年,国拨化肥改由天津采购批发站转运,进口货源相应减少。
60年代始,国家对收购农副产品实行化肥奖售政策,同时为了减少对粮食的进口,采取了以肥换粮的办法,因而增加了化肥进口。1961年,国家分配安徽化肥59970吨,1962~1965年,平均每年为113270吨,其中1963年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化肥站所辖上海、天津、沈阳等办事处实际调入130001吨,是当时省外调入的最高年份。“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拨统配化肥数量曾一度减少。1968年,国家将奖售化肥逐步改为各种经济作物的专用化肥,不再按收购数量结算奖售,并逐年降低了奖售分配标准。1970年,统配的各种政策用肥下降为76000吨。之后,国家对各省冶金、石油两部中央直属企业生产的化肥,下放给地方分配使用,并相应扣减进口统配化肥指标。1977年,国家分配安徽省统配化肥17.95万吨,同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了化肥农药采购供应站,国家调拨安徽的各种化肥,统由该站上海经营管理处发运(1990年改为中国农资公司上海公司)。1978年,国家调整农业政策,增加农业投入,国拨化肥逐年增长。
1985年,国家因统配化肥资源紧张,决定将奖售、换购用肥和部分专项用肥定额包干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取消棉农口粮用肥。1986年后,实行粮肥挂钩政策,安徽是全国重要商品粮生产省份,化肥统配量为建国以来最高水平。1952~1988年若干年份安徽国拨化肥分港口调入数量见表7—1—2
1952~1988年若干年份安徽省国拔化肥分港口调入数量统计表
表7—1—2单位:标准万吨

注:1.安庆港调入数已剔除地方留成。
2.此表未列吉林、胜利、青岛、新港、大连、南京等港口调入数量。
【地方外汇进口化肥】
1976年,省社农资公司报请国家计委同意,利用地方留成外汇进口化肥,交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调拨和供应,列入省统配资源,以弥补政策用肥的不足。是年,进口氮肥12555吨。之后,因地方创汇少,筹集难,一度中止进口。1986年,农业大发展,需肥量大增,为缓解优质化肥供应的紧张状况,省社以(86)供农字第003号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准,拨给地方外汇额度200万美元,用于进口尿素化肥。1987、1988年,由省计委从留成外汇中下达省农资公司200万元和230万元外汇额度,所进化肥均纳入省供肥源。1987年,省社向国家计委和商业部申请进口优质肥15万吨指标,并由省农资公司在全省各地、市、县农资公司筹集地方闲散外汇,统一组织进口优质化肥。至1988年,合肥、安庆农资分公司及27个地、市、县农资公司筹集外汇额度1712万元。据统计,1987~1988年,与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签订进口尿素合同34.54万吨,实际调进31.92万吨。接收的进口尿素每吨到岸价为90~120美元,因产地不一,批货价格不等,货到口岸后,由省农资公司统一安排,委托中国农资公司上海化肥农药采购供应站和运输单位负责接运。本着高进高出、谁出汇谁得益的原则,统一调拨供应给各筹汇单位。1989年后,由于国际市场化肥价格上扬,进口化肥数量逐年递减。同时,为配合农业平衡施肥,逐年增加钾肥和复合肥的进口。1976~1988年若干年份安徽省接收地方外汇进口化肥数量见表7—1—3。
1976~1988年若干年份安徽省地方外汇化肥进口数量统计表
表7—1—3单位:标准万吨

【计划外采购化肥】
1962年,省属安庆农资采购供应站派专业采购人员到天津、西宁、三门峡地区采购钙镁磷肥和石膏。次年,省社为增加化肥供应量,从上海等地组织购进计划外硫酸铵1476吨,优先安排给沿江粮食作物产区,缓解了追肥的急需。70年代初期,六安、芜湖、巢湖、安庆、阜阳、滁县、宿县等地、县农资公司,先后从云南、湖北、贵州、湖南、南京等地采购氨水、磷肥和磷矿石原料来省加工普钙,当时因国内化肥施用水平较低,产肥省、市控制外出,加之运输条件限制,每年采购数量很少。1976年后,省内农业用肥标准逐年提高,供应不断增加,为扩大外采业务,加强省际之间余缺调剂,1979年,组织购进计划外化肥35021吨。是年,国内化肥产量大幅度上升,部分产肥省产大于销。1980年1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出小化肥余缺调剂的决定:“地产化肥应坚持地产地销的原则,多余的化肥,首先在省、市、自治区内调剂,需要调出省外的化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统一安排,双方签订合同,由调出省填写化肥超出合理流向运输申请表,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请铁道部、交通部审批。”为此,省社根据省内缺肥状况,决定由省农资公司牵头,组织地、县农资公司采购计划外化肥,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据不完全统计,1980年1~10月,省农资公司召集阜阳、宿县、六安、滁县、巢湖、宣城、安庆、徽州8个地区37个县农资公司,抽出120余名业务精干人员,分赴湖南、湖北、山西、陕西、宁夏、四川、河北、贵州、江苏、天津等11个省、市、自治区,签订购进化肥合同410663吨,其中氮肥123263吨、磷肥287400吨。为解决省外采购化肥的运输问题,省社农资公司临时成立计划外化肥调运小组,负责申报车、船调运计划,向铁道部等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超出合理流向手续,组织人员驻厂催调,并协调省内长航、省航、铁道等运输和中转单位共同搞好调运。至1980年12月,全年实际调运计划外化肥512139吨,占当年农业用肥总量的19.5%。其中,调进磷肥313938吨,支援淮北地区30个重点产麦县139648吨。1981年3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化工部在烟台市联合召开全国小化肥调剂会,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共出席61人,一次性签订购进化肥合同831300吨,成交275000吨(磷肥84000吨,氮肥191000吨)。鉴于计划外采购化肥运输线长,装卸环节多,比国家规定零售价格高,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仍采取1980年所定的“高来高去,不赔不赚,锐意支农”原则调拨供应,根据经营中的实际情况,对基层供销社经营计划外(议价)化肥,暂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1981年,从省外购进计划外化肥812225吨,比上年采购量增长58.6%。1983年为战胜严重的水灾所造成的损失,各级农资公司组织有600余人次在产地催调化肥,解决化肥的运输困难。是年,购进计划外化肥1069776吨,数量之多,前所未有。1985年,由于部分县和基层供销社自行采购计划外化肥,只求数量,忽视质量,致使省外相当部分劣质化肥流入安徽,造成严重滞销积压。为此,省供销社规定,外采化肥应严格把住产品进货质量关,首先,根据农业结构变化,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实行有计划进货,坚决纠正盲目采购;其次,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坚持按质论价,处理或报废劣质磷肥。1984~1985年,阜阳、宿县、六安、滁县地区和怀远、固镇、五河、濉溪、长丰县农资公司,对从省外购进的磷肥有效磷含量在8%~12%的,降价处理达13.1万吨,有效磷在8%以下,报废的有9.45万吨,累计经济损失2593.1万元。1986年后,外采化肥,着重扩大优质化肥采购业务;对代省组织高价转平价供应的尿素,按省农资公司分配购进数量,由地区农资公司、分公司统一购进,统一结算。外采小化肥,加强进货质量管理,组织适销对路、质量达标、价格低廉的品种。1950~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化肥购进数量见表7—1—4。
1950~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化肥购进数量统计表
表7—1—4单位:标准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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