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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小农具购销沿革
建国前,中小农具以一家一户手工生产为主,产品由生产者在集市或庙会上摆摊销售,或由商贩叫卖;少数农民自备原料,请匠加工。建国后,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各地相继成立供销合作社,农具经营组织得到建立和发展。1952年起,供销社系统始组织农具经营业务。货源主要为省内生产,其中,专业手工业部门约占70%,农村副业加工占30%,省外调入较少。少数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售出,多数由当地供销社销售。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贯彻“三就地”原则,采取就地收购、就地销售的办法。对因受原材料限制,当地生产不足的产品,或一地产多地销产品,在上级供销社协调下,组织销区供销社和产区生产、经营部门联系收购及调剂。新式畜力农具处于示范、推广阶段,由省、县供销社二级经营。1952年,全省收购中小农具39万件。之后,供销社系统农具经营数量不断增加。1954年,全省收购达760万件。由于盲目订购包销,大量产品质量低劣,规格品种不对路,造成严重积压。1955年4月份统计,库存达到640万件。为尽快处理库存,是年10月,省社、手工业生产社联合发出《关于旧式农具积压的处理办法和注意事项》,要求各地组织系统内调剂;对质次价高或有残损的适当降价;对质量差、不合规格、农民不买的进行加工改制。凡属地产地销的产品,利用集市贸易或小型物资交流会,组织产销直接见面;需要调剂的中小农具,尽量由基层社办理,利用小商小贩进行贩运;需要调出县、区以外的产品,划分县、区供销社经营范围,组织好收购和调剂。另外,对积压的新式农具,采取降价、维修、调剂,及加强使用技术培训等措施。是年,因处理库存,全省收购、经营数量急剧下降。但产品规格、质量有所改进,生产、经营逐步恢复正常。少数供销社在农具经营上,怕积压,怕亏本,淡季不储备,旺季无供应。1958年,为满足全省农村兴修水利需要,供销社部门组织收购大量的中小农具。是年,全省收购1648万件,比上年增长2.4倍。为协调用材与护林的关系,有关部门规定产区竹木农具经营由供销社划归林业部门。之后,竹木农具经营渠道几经变更,详情见表7—5—1。 安徽省竹木农具经营渠道变化情况表 表7—5—1 ![]() 1960年,中小农具经营随生产下降而减少。1961年后,经营逐步恢复。次年,全省收购中小农具1771万件,比上年增长1.71倍。同时,农具经营价格回落,名牌增加,质量上升。 1964年,木制农具原材料严重不足,供销社系统开展以货换料、采集收购等办法组织原材料。由于部分木材产区不准小材小料出境,影响中小农具用材的调运。是年5月19日,省社转发省林业厅《允许犁弓料、木抬杠、扁担料、杉木把柄等在省内运销的通知》;10月21日,省社、省林业厅发出《关于木制小农具生产收购问题的联合通知》,要求供销社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衔接和产销平衡工作,紧密结合供销社、手工业、生产队三条渠道,贯彻执行生产队自产自用,手工业自产自销和供销社调剂三结合的原则。1965年4月,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安排,芜湖农资站开始经营园林工具。 1966年,省农资公司提出《中小农具原材料五年生产收购意见》,建议淮北地区主要发展杂木、荆条、腊条、柳条、芦苇、麻类等;江淮丘陵和沿江圩区主要发展桑、槐、榆、枣、柳和竹子、油桐等。次年,省农资公司重点组织胶合扬谷板货源。由于货源少,实行计划分配,逐级调拨下放。是年,从上海调进扬谷板170万片;之后,每年调入100多万片,1974年增至200万片。 1971年5月,省革委会下达《安徽省木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产区、半产区的木竹中小农具,商业退出经营环节;销区的木竹铁制农具由商业和手工业部门的厂、社共同经营。 1978年,全国供销总社为建立竹木农具基地,向安徽投资10万元,省农资公司分别安排在亳县、长丰,潜山、濉溪、五河、砀山、宿县、萧县、泗县等9县。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逐步替代部分中小农具,收购量下降。1980年后,省内扬谷板货源增加,由农资部门包销。1982年,全省收购近300万片。之后,扬谷板市场饱和,产大于销,积压库存。1983年全省收购223万片,仅销售100万片,年底库存达266万片。其他中小农具收购量逐年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