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收购范围及方法
建国初期,废旧物资、旧货业,绝大部分由私商经营,极少数属国象统购物资,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付给3%~4%的手续费。私人经营的废旧物资,除少数商家外,大部分均走村串户,登门收购。1952年12月,省合作社系统始收购杂铜。之后,收购范围逐步扩大。1955年4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的指示,省供销社规定,省内城市废品回收,由供销社合作社办理。除百货公司回收一部分牙膏锡管外,其余单位不得经营这项业务。8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废品回收方案,省供销社制定了《关于废品经营管理方案》,全省城乡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统一由供销社负责。次年元月,鉴于棉麻茶茧等大宗农副产品业务划给农产品采购厅,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指示精神,省供销社通知,各地供销社扩大小土产、小废品收购业务。如加强收购力量,各地培训收购技术人员,印发宣传材料,增设收购门市部、流动收购组,组织小商小贩,利用日用工业品换购废旧物资。以太湖县为例,基层社收购点由7个增至9个,兼收点由41个增至72个,张贴宣传广告1100份。是年末统计,全省小土产、小废品收购3784万元,比上年增加30%;废品收购有100多个品种。 1958年,安徽省收购的废金属、废橡胶、造纸原料等约400个品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弃物品回收工作》精神,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地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搜集和出售废品对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作用和对增加群众收入的好处,充分依靠群众力量做好废品收购工作。是年,全民动员进行收购废旧物资。在农村,每个生产队有1~2人代办搜集收购废品,所有商业部门的分销店、供销部都收购废品;在城市街道,组织收购人员划片包干。城镇经营各种废品的归口行业门市部与废品经营单位,合并为统一的经营单位,简化废品等级规格,并调整价格。此期,有些地方出现了强迫收购等不正常现象。 1962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废品商业工作四十条》精神,全省供销社系统认真总结1958年“一窝风”收购的经验教训,确立一套进销调存、加工、财务、物价管理制度,对废旧物资资源丰富的单位,各市、县供销社指派专门收购人员,通过签订合同,定期上门收购。11月,省计委、省商业厅、省供销社,发出500件棉纱,加工棉线,之后,又拨出肥皂,用于换购废旧物资。1965年6月,省供销社制定了废旧物资目录及调拨方向。8月,宿县等供销社采取边供应、边收购的办法。次年,少数市、县废旧回收部门,组织废品挖掘队,回收炼铁废弃的机器设备及边角料等。仅合肥市统计,1967年共挖出废钢铁3623吨,少数市、县开设居民废旧物资代购店,回收零星、分散的废旧物资,集中交当地废旧回收部门(代购手续费为12%)。为宣传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意义,1965~1966年,全省有28个专、市、县举办展览会,展出200多种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情况,参观人员156万人次。省在“两新”、“四节”展览会上,设专馆500平方米,展出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成品及回收利用图表。 “文化大革命”初期,废旧物资回收部门濒于瘫痪。1973年,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组织收购力量,加强回收工作。在农村,组织供销社和代购代销店收购废品;在城市和工矿区,组织街道居民、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代购,还采用农户节约箱、居民节约箱、工厂节约库等收集、积攒废品。70年代起,由于工业生产发展,工矿企业的废旧物资渐增。大多数市、县的回收部门,派出驻厂员,帮助工矿企业建立回收制度,进行废旧物资挑选分类,定期进行收购。不少地、市、县回收部门,采取划片收购、定点收购、予约收购、访问收购、节日突击收购等方法,以扩大收购数量。 1977年,全省宣传贯彻周恩来总理对废旧物资工作题词,在省内先后组织三次回收废旧物资高潮。次年,省革委会要求各地加强回收机构建设。在资源较多的县,建立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公司;资源较少的县,在土产公司内设立科(股)。城乡收购网点,根据需要,适当扩大。 1979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等六个单位,联合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个部门《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旧货业,包括旧货店、古玩店、寄售行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站等列入特种行业的登记范围。是年8月,省供销社印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废旧物资经营范围试行规定》,除1965年规定的收购范围外,还准予收购城乡居民、农村社队、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医院、工矿企业等单位出售的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和边角下料(包括报废的机械设备和包装容器)。对工矿企业的残次品、呆滞原材料、超储物资,以及由于转产、改产的剩余物资和清仓物资,应由有关专业经营部门收购和调剂。上述部门收购、调剂有困难的,有销路的,废旧物资部门可以选购、代销,对于铁路、石油专用器材,不论集体和个人出售,一律严禁收购。 198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供销社联合下达《关于加强城乡个体废旧物资收购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体户主要是收购城乡居民的生活性废旧物资,不准收购铁路、石油、通讯、电力、自来水厂、矿山等专用器材,各地物资回收(土产)公司要积极扶持个体户的发展,与个体户建立业务关系,签订代购合同,明确收购政策、范围和交换手续。次年,省供销社转发商业部《关于供销社废旧物资系统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废止1979年全国总社制定的《关于废旧物资系统经营范围的试行规定》,确定供销社废旧物资系统的经营范围如下:(1)回收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各种边角下料,更新、报废的机电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包装容器等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铁路专用器材除外);(2)回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医院、饮食服务单位和列车、轮船(包括外轮)以及城乡居民出售的废品和旧物;(3)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处理的残次品、呆滞原材料、超储物资、清仓物资和因企业转产、改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可以选购或代销;(4)经营法院拍卖处理的物品;(5)经营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废旧物资进出口业务,与外资合作的购销、加工、再生利用生产等联营业务;(6)经营各项废旧物资的挑选、加工和再生产品的生产业务;(7)经营因供应原料而返还的物资和用于协作、换购、配套供应的各种新品;(8)除以上主营业务外,对某些有传统经营习惯和与废旧物资有连带性的业务及当地政府批准经营的其它商品,可以兼营,具体品种由各地自定。是年,明确规定废钢(炉料部分)、废杂铜、废铝、钢屑沫和杂骨归国家和省管商品,收购供应价由国家和省制定;其它品种的收购供应价格由市、县公司自行定价。为扩大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黄山市、芜湖市、歙县等20多个市县于1987年起先后开展有奖回收。以芜湖市为例,1987年12月至1988年4月,发放奖券10万张,回收废旧物资40万元,获利4.2万元。该市还在市委宿舍153户中试放“节约回收袋”,平均每半月收购一次,每次收购额均在200元左右。1988年,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省物资局转发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7月1日起,对县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包括兼营公司经营再生资源单独核算单位),按应征所得税额减征60%;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上述企业利用回收的废铜、废铅、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加工的产品,如纳税有困难的,可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适当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