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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杂骨 皮渣
1953年,省供销合作社通知各地、市供销社收购杂骨,除调往青岛外,则为当地做骨肥使用。1955年,蚌埠筹建化工厂,次年6月,该厂开始接收阜阳、宿县、合肥、芜湖、滁县、安庆等地、市杂骨。当年调厂杂骨1200吨。是年,根据全国总社通知精神,杂骨列为省供销社统一管理物资。 1958年,全省农村利用杂骨生产土化肥,筹建骨肥厂,严重影响杂骨调运计划。为保证重点制胶厂的生产需要,5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各地不准再筹建骨肥厂,交通不便的山区县,如骨料外运困难,需要建厂时,应当先与省供销社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建厂。次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再次通令各县、市,停止筹建骨肥厂,采取以骨易粉的方式进行杂骨收购。各地每交售50公斤牲骨,由蚌埠化工厂返还其23.5公斤脱胶骨粉。为充分利用杂骨资源,1960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各地收购的杂骨,全部供应蚌埠化工厂生产骨胶,不得加工土化肥,不准以杂骨向省外换货。当时,由于副食品供应紧张,牲骨收购量逐年下跌,质量下降。 1962年,为集中分散的杂骨,各地供销社系统对当地屠宰厂、肉联加工厂、肉类门市部、大饭馆、食堂等杂骨资源丰富的单位,指派专门收购人员,通过签订收购合同,定期上门收购。对群众食剩杂骨,动员其食肉留骨,采取划片包干收购。12月起,以市、县为单位,凡调给蚌埠化工厂的杂骨,每50公斤由该厂供应肥皂两条,作为收购杂骨的奖励物资。鉴于采取上述措施,次年收购量比上年增加1.7倍。1964年,省供销社规定,取消杂骨收购费用由供方实报实销的办法,采用各供骨地区实行包干运费制的结算措施,途耗限在3%至5%以内。次年,省供销社制定杂骨统一规格价格。1970年,鉴于省内市场料骨价格不统一,品种分得过细,省革委会商业局规定牛、马、骡等各种料骨改为统货收购。规格要求:经煮过的料骨扣水份10%~15%,新鲜料骨扣水份20%~25%。是年,蚌埠市西市区基建材料厂利用废旧皮革制成皮粉肥,含氮量达10.5%。省革委会商业局要求各地商业部门开展废旧皮革收购。 1974年,省革委会轻工业局、商业局下达“关于加强生皮渣收购和管理的通知”,规定皮革厂边角下料由当地供销社回收部门收购,一律调蚌埠制胶厂。鉴于农村不少社队企业筹建小胶厂,料骨市场需求量增大,1977年,省供销社通知夏季停收杂骨的门市部,立即恢复收购,并扩大收购范围。凡食堂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出售杂骨的收入,可用于收集杂骨职工的集体福利。1978年,由于制胶生产原料供应不上,蚌埠明胶厂停工待料,省计委、商业局、轻工局、省供销社联合通知,按先胶后肥综合利用的原则,优先安排胶厂的需要。全省收购的杂料骨,全部调蚌埠化工厂。各地制革、制裘厂生产下来的皮渣、边角料,除安庆、合肥皮革厂自用外,其余均调蚌埠、芜湖制胶厂。凡未经省批准的制胶单位,一律不准制胶、熬油、搞蛋白胨、沤肥等。是年,省物资回收公司根据合肥、淮南等市的经验,鉴于回收杂骨脏臭,规定各地可按照回收杂骨总额提取5%作为对收购、保管人员的卫生费补贴,该费用加入调拨价格。 1984年,省物资回收公司规定杂料骨调拨作价方法,撤销料骨规格,价格统按杂骨收调。工艺美术等部门需要料骨,各地可挑选加工后自行销售,其购销价格均由各市、县经营公司自行安排。鉴于骨胶产品价格下降,制胶行业面临困难,省物资回收公司调低杂骨购销价格,县城和农村的收购价格每0.5公斤调低0.01元,供应价格每吨调低15元。次年,杂骨市场供求差距增大,为防止杂骨外流,1986年元月起,省物资回收公司调高杂骨供应价格,每吨为210元,并调高卫生费,每吨为10元。至此,杂骨仍无法满足生产需要,该年9月至1987年9月,省物资回收公司先后四次调高杂骨供应价格。最后一次定为:供应价格330元/吨,另加卫生费20元/吨,并恢复料骨品种价格,每吨400元,另加卫生费20元。 自1985年以来,外贸部门组织骨粒出口,致使蚌埠明胶厂生产原料紧张。1988年,省供销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轻工业厅联合通知,停止未脱胶骨粒出口,对现有骨粒加工厂要逐步停产、专产;采用行政、经济手段,控制杂骨资料外流,省内收购的杂骨全部调给蚌埠明胶厂。是年,省物资回收公司调高杂骨供应价格,每吨为380元,另加卫生费20元。 1956~1988年安徽杂骨购销数量见表8—4—4。 1956~1988年安徽杂骨购销数量统计表 表8—4—4单位: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