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沿革
1953年下半年,国家对粮食、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促使供销社增加工业原料和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国营商业增加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加之,国、合商业零售业务上升过快,自由市场缩小,私营商业零售额逐年下降。不少干部普遍存在“宁左勿右”的思想,把私营商业视为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只知排挤,忽视安排。据桃溪、乌衣、孙家埠、岩寺、炀河、插花庙、郎溪县城关、湾沚、誓节渡9个集镇统计,1954年初,私营商业3239户,年底被挤掉463户,占总户数15%;寿县城关、迎河集、正阳关,涡阳县义门集、蒙城县双涧集680多户私商被挤后,生活无着落,靠吃政府救济,更有甚者,因生活无法维持而寻短见的私商人员,全省18起,死亡16人。据1952年到1954年统计,市场零售额比重,公进私退现象逐年俱增。 但是,在购销活动中供销社又无法完全取代私商,以满足农民的需求。为此,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指示,省供销社共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停止前进,适当退让。供销社在初级市场中,凡自营比重在50%以上者,一律停止前进;服务性行业全部退出不再经营,不得利用自身的优越条件,去排挤小本经营的私商。二是增设批发和采购网点。国营商业,除现有215个批发网点,继续加强经营外,县以下市场再增设批发网点338个,共为603个;供销社乡村和集镇上的批发门市部、采购站进行调整下伸,调整后设在乡村的批发门市部287个,采购站821个,比调整前增加31个;调整后设在集镇上的批发门市部78个,采购站137个,比调整前增加8个。至此,基本上解决了私商进货问题。三是建立中心商店。到1956年底统计,全省供销社系统共建中心商店1862个,组织小商小贩联购分销,帮助解决贷款等。四是取消不适当的限制和地区封锁。省供销社指示各地:凡供销社批发机构的商品,允许小商小贩自由选购,严禁硬性搭配冷滞商品的作法,并请国营商业予以支持。对品种、花色、价格不能满足小商小贩需要的,鼓励他们自找货源;原供货关系中断者,供销社协助恢复,并组织其联购分销、联购联销以扩大经营。五是对小商小贩的价格管理,灵活掌握。凡国、合不经营或经营少的商品,允许其自行议价出售;委托小商贩代购的土特产品,只规定接收价,收购价由其与农民议定;对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技术、设备自行议定,取消统一规定标准的作法,以促进他们改善经营,提高技术,增加收益。是年3月12日,省供销社为贯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议精神,明确农村私改方针、政策、改造形式、工作方法和组织领导等重大问题,拟定全省农村私改方案。由供销社负责改造的54个县城,1867个集镇的私营商业,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私改造,首先要解决的是分工问题。根据1954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精神,以及同年中共安徽省委有关私改决定,安徽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国、合城乡分工,结合业务分工的办法。具体规定:全省54个城镇(包括合肥等5个省辖市),由国营商业负责,但对其中经营分工属于供销社的行业,如日用杂货、干鲜水果、土产地货、废旧物资回收等专营或主营的私商,由供销社负责安排改造;54个地区以外的地区,除食品(包括屠宰、蛋品)、煤炭、中药材3个行业,由国营商业一鞭到底负责安排改造外,其余均由供销社负责;芜湖、安庆、蚌埠、淮南、屯溪、六安以及其他产茶区等,归采购厅系统,其余归供销社负责;砖瓦石灰,凡有建筑公司的地区,由建筑公司负责改造,无建筑公司的地区,按地区分工由国营商业或供销社负责改造。 1954年6月,由省、地、县供销社组织小组,分三片调查了农村市场私营商业的具体情况。江南片有歙县、宁国、南陵、青阳以及宣城县的孙家埠、水东镇4个县73个集镇;江淮片有舒城、霍山、霍邱、全椒、盱眙5个县151个集镇;淮北片:阜阳、亳县、宿县、五河4个县244个集镇。全省共调查13个县468个集镇,并根据调查资料,推算出全省农村私营商业9万多户,从业人员16万多人(见表10—1—1)。 1954年安徽省农村私营商业基本情况表 表10—1—1 ![]() 与此同时,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文件精神,安徽省规定:小商小贩,一般只占有少量资本和经营设施,不雇佣店员或者只雇少数店员,以自己从事商品流转中劳动所得,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固定经营为小商,流动经营为小贩,是从事商品流通的劳动者;商业资本家,拥有资本两千元(包括固定资产),开设规模较大的店铺或作坊,雇佣工人、店员3人以上,完全或主要靠剥削雇佣劳动进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润,作为其收入的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连续享受资本家生活满三年者,即成为资本家成分。不够两千元的私商,参加公私合营企业的亦按资本家定息处理。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全省农村私营纯商59833户中,划为商业资本家的为1239户,占总户数2.07%;划为小商的31514户,占总户数52.67%;划为小贩的27080户,占45.26%。 1954年9月9日,安徽省实行棉布统购统销。为不影响棉布商的业务经营,采取棉布商改造先行一步,与棉布统购统销同步进行,即在9月9日对棉布商实行全行业改造。改造方法:先挂牌子纳入“经销”形式,凭票购销。全省有农村专营布商5024户(不包括兼营棉布商户),其中:资本家占2.07%;小商占52.67%;小贩占45.26%。从业人员7801人,店员518人。共有资本219亿元(旧币)。对棉布商改造中,由于干部较普遍存在“宁左勿右”思想,对私营商业只排挤不安排,造成棉布商大量歇业、失业和转业,据统计全省农村5756户(包括兼营户)棉布商,转业和失业的2570户,占44.65%;而实行挂牌经销的仅有1160户,占20%;处于歇业等待处理的2026户,占35.35%。涡阳县有五个区的棉布商,被排挤得一户不留;颍上县新集镇有两户棉布商12口人,失业后靠吃救济。原有的商业网点突然被打乱,影响工业品下乡,供销社门前购货群众十分拥挤,形成“三死”现象(即供销社忙死、群众等死、私商闲死)。1954年11月1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召开地、县供销社市场信息会议,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认真贯彻“踏步”方针,普遍进行棉布商改造补课,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棉布商5756户,已全面妥善安排与改造。一是维持下来转变性质,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3186户,占棉布商总户数55.35%,其中:经销2936户,占92%;代销250户,占7%;合作化40户,占1%。二是转业2354户,占40.9%,其中:转农业1445户,占转业总户数61.3%;转手工业196户,占8.3%;转入运输、打石子等357户,占15.16%;转饮食服务等业356户,占15.24%。三是经当地党政部门审查同意,政治面目清楚、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吸收至供销社工作的约200人左右。补课未结束尚未安排的216户,占3.75%。 1954年11月至1955年初,省、地、县供销社,共投入干部1500多人,组织私改工作队(组),在66个集镇上开展对私改造试点。据六安县苏家埠、宿县夹沟等27个试点统计,纳入各种形式的私商人员3926户,从业人员6568人,占全省纯商业人员14.29%,其中:代销187个,349人;公私合营7个,64人;合作商店(组)204个,601人;经营小组77个,288人;联购分销、联购联销125个,285人;经销户2560户,3962人;货郎担183个,188人;农民交易所65个,合作饭店31个。 对商业资本家的改造,由供销社与资本家建立经销关系、以现款向供销社批发部门进货,按期报送进货计划,并执行供销社规定的零售价格。有条件的则与供销社合营,私方的资本财产,一律折价入股,并吸收其人员共同经营。公私合营开始时,资方股金采取分红办法或企业利润按“四马分肥”分配,资本家所得不到利润额1/4。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统一规定按年息五厘,由企业付给资方定息。对小商小贩的改造,由一定数量的小商小贩组成合作商店,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这种形式,多为有一定资金和技术的小商贩组成;组织合作小组,由一般的小贩联合起来,向供销社按时报送计划,从供销社进货,并按供销社的零售价格出售,实行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组织代购代销,由资金少或者没有资金、而有经营能力和具备经营条件的、自营业务困难的小商小贩,根据市场需要,供销社与之建立代购、代销关系,规定商品种类、数量,向供销社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供销社按照其购销额,给予手续费;由流动面贩组成货郎担,以肩挑贸易方式,把日常生活用品和小商品,送到交通不便的山区和偏远的农村,按供销社规定的价格销售,并结合收购土副产品及废旧物资,以方便群众。为便于群众监督,供销社组织的货郎担,须佩带袖章,商品明码标价,划定经营范围。所收购的土产、废旧物资,交售供销社,付给5%~10%差价。其收入要达到能维持生活为前提;土产商经营的产品,带有很大的技术性,由供销社组织他们联购分销、联购联销,对有一定技术的土产商,供销社吸收为工作人员,以利经营。与此同时,为解决大集镇私商人员过剩,供销社利用商业网点下伸,安排5800余私商人员到农业社,组成自负盈亏的供销部;实行地区间的调剂;吸收政治历史清楚,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私商6000余人,到供销社工作。截至1956年6月底止,农村私营商业改造情况见表10—1—2。 安徽省农村私营商业改造情况统计表 表10—1—2(1956年6月底统计) ![]() 另外,还组织独立核算、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及各种牙纪行5万多人。 1956年底,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基本结束,安徽省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工资标准。(1)公私合营的工资标准,系参照基层供销社的工资标准研究确定的,工资水平相当于或略低于当地供销社的工资水平。对于业务经营较好、收入正常的企业,可与供销社职工持平;反之,则应稍低于供销社职工工资。对于原来高的不降,低的提高。(2)合作商店工资标准。一般为稍低于供销社增薪后的10%~20%,但行业、地区之间,同一地区和同一行业内部,经营与收入都是不平衡的,必须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工资标准,省辖市为25~35元;县城25~30元;农村集镇20~25元。(3)经、代销、代销户和合作小组的收入标准。因加入这些形式的都是夫妻和摊贩,其收入不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有多有少,而且户与户之间、奉养的人口亦有所不同;有的以商业收入为主,其它收入为辅;或者相反,还有其它职业;因此,其收入标准,必须因行业和商户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确定,分别保持他们的收入在10、20、30、40元左右。收入高的不降,低的要通过安排货源等办法帮助其达到这一标准。 2.工资制度。农村私商经过各种形式改造以后,合作商店普遍采用:(1)固定工资。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劳动态度,分别评定各人的固定工资,不论企业盈亏与否工资照发。(2)基本工资加劳动返还。按照确定从业人员固定工资的办法制定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并从季终或年终纯益中,提取10%~ 15%,按各人的工资比例进行分配。(3)基本工资加奖励。它包括基本工资、定额、超额奖励三个部分。首先确定基本工资,然后确定按月或季的经营情况,未完成定额者,发给基本工资,超过定额者,还发给超额奖励。(4)计件工资。按照从业人员的销售、收购或加工的商品品种、数量、工艺难易、运转快慢、价值大小等条件,并参照从业人员必需的生活水平,分别规定不同的计件工资手续费。(5)死分活值。根据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劳动态度,分别评定各从业人员的固定底分(可以5分、10分、20分、50分限均可),然后根据企业每月收入,除去费用及税金,以各人工分相加的总工分相除,得出每个工分的分值,再乘以各人的累计工分,付给工资。如从业人员收入,仅相当于一般合作商店人员年均收入,企业免提公积、公益金,而应全部投入分配;企业经营好,从业人员收入超过一般合作商店人员的平均工资,企业应适当提留公积、公益金,以备添置经营设施和职工福利等。但提留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30%。 3.股息、红利、福利和奖励金。(1)股息、红利。合作商店从业人员股金,以分红利办法较为普遍。但合作化初期也有实行定息的。实行分红办法的,按股金总额8%,在企业纯盈余中提存;实行定息的,息率按国家规定,一律按年息五厘。年终或季终,根据每个从业人员投入的股金额进行分配。(2)福利金。从企业的净盈余中以5%~15%的幅度提存。用于从业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救济、疾病医药及其它福利支出三项用途。(3)奖励金。从企业的净盈余中以5%~15%的幅度提存,用于表彰和奖励对工作积极,服务态度好,超额完成任务的从业人员。此项基金,不得超支,亦不得垫支。但在年度以内,如对个别特殊事绩,需要进行奖励时,也必须在奖励基金有余额时,方可进行。 1958年人民公社化,全省农村合作商店,除部分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绝大部分并入人民公社商业科。人民公社规定合作商店的盈余实行四、六分成,四成上缴县财政,六成归人民公社。此法使用到1962年撤销公社商业科,恢复农村合作商店。在撤并合作商店期间,合作商店的资金财产,先后被平调175起,金额250.38万元。平调单位涉及国营商业、供销社、财政金融和党政部门。直到1983年6月统计,各地先后归还66.86万元,尚欠平调款183.53万元。详见表10—1—3。 安徽省农村合作商店联合公积金被平调情况统计表 表10—1—3(1983年6月统计)单位:万元 ![]() 1962年底统计,全省共恢复合作商店7177个,合作小组1588个,从业人员74141人,其中:纯商业40334人,饮食服务业33807人。与1957年底121053人比较,减少38.7%。对从业人员的工资,根据行业的特点,在纯商业中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形式;在饮食服务业中,实行死分活值,拆帐制形式。与此同时,全省有5000多从业人员的油粮户口被公社卡断,至1962年仍未得到恢复,造成合作商店额外经济负担和自身人员安排的困难。 1965年,中共中央提出“七不准”的要求,控制合作商店的发展。“文化大革命”初,合作商店网点大砍大并,大批人员下放农村。供销社归口的合作商业网点,1963年10321个,至1979年减少到2165个,保留下来的大部分以集镇或公社为一个核算单位、或商业与饮食服务业两个核算单位形成大摊子,不利经营。1972年,安徽部分农村合作商店, 取消自营,实行为供销社代购、代销、代营。据统计,当时全省供销社归口的合作商店(纯商业)约有1600多个,实行“三代”经营的400多个,占25%左右。实行“三代”的企业,人、财、物均由供销社统管,企业无自主权,经营利润归供销社所有,人员不列入供销社编制,费用标准参照供销社中等费用水平,定额包干使用。工资采取手续费形式支付,严重束缚了合作商店的正常发展。 1979年10月,安徽省供销社根据国务院(78)195号文件精神,对合作商店采取“统筹安排,积极扶持,因地制宜,适当发展”的方针。为适应市场开放新形势,合作商店实行划小划细,每个核算单位职工人数由原来的20人减少到15人以下。1981年始,又推行经营责任制。首先在饮食、服务业中试行,以后逐步推广到纯商业。是年灵璧、肥东、蒙城、怀远、望江、嘉山、舒城、凤台、芜湖。宿州市10县(市)供销杜归口的农村合作商店,先后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开办集体商业公司,直接受供销社领导,发展较快。1983年统计,饮服业实行责任制的企业,已占饮服业核算单位总数的90%左右。纯商业企业实行责任制的占纯商业核算单位总数60%以上。责任制的形式,纯商业一般实行:按前三年实绩,加增长因素,制订各种定额,超定额完成任务者给予奖励,完不成定额者受经济惩罚,把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工资上浮或下沉。饮食服务企业,较普遍实行“费用包干、定额上缴积累”。 198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4)19号《传真电报》通知,落实合作商店政策,重申根据国务院和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次规定,督促有关方面,按照谁平调谁归还的原则,尽快清理归还平调的合作商店的资金财产。同年11月20日,安徽省财政厅退还错冻合作商店资金100万元。1984年12月7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以供基函字(84)128号函,通知灵璧等15个县供销社,按原始错冻凭证,退还错冻款25.4万元,余款74.57万元,已重点支持各地合作商店网点建设、扩大再生产和充补流动资金。详见表10—1—4。 安徽省农村合作商店联合公积金解冻退还统计表 表10—1—4单位:元 ![]() 1986年4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9号文件规定:“合作商店的在职职工,负担的退休人员超过二比一的,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同年7月,安徽省税务局,向本系统下达〔1986〕税政二字299号文件,为合作商店减免税收。据查,仅宁国县供销社归口的合作商店,1986年至1988年,共减免税金20万元。1956~1988年若干年份安徽省供销社系统管理的合作商店基本情况见表10—1—5。 · 2 0 4· 1956~1988年若干年份安徽省供销社系统管理的合作商店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10—1—5 ![]() 注:合作商店1956年底门市部比1956年6月底少3612个,人员少38137人,主要原因是通过整顿,划出相当一部分为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以适应当时市场需要和小商小贩机动灵活的经营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