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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社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积累和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盈余分配项目有:所得税、公积金、公益金、奖励金和股息等。
1956年合作化初期,对合作商店的征税办法:营业税按从业户数计算,不够起征点者不征;所得税,亦按户数实际所得额和税率规定计征。如合作商店支付从业人员工资以后,无力缴纳营业税,经当地党政机关核定,可酌情减免征收。所得税的费用率,由主管部门核定,税务部门按照执行。1963年,财政部对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60%。1980年10月1日起,国家为了减轻合作商店税赋,改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55%(见国务院1963年4月13日《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营业税则按进货额3%税率征收。合作商店缴纳所得税后,从净盈余中提存5~15%为公益金,用于职工(家属)生活困难的救济,医药费及其它福利支出;提存5%~15%为奖励金,用于工作积极、服务态度好,超额完成任务职工的奖励和表彰;按股金总额8%提存投股,年终决算时发给入股职工。企业净盈余,在分配了公益金、奖励金、股息以后,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公积金,用于企业的网点建设、修缮、添置营业设备,弥补亏损等。1958年起,合作商店的资金受到严重平调(详见本章第一节)。更严重的是,旧的平调款未还清,新的平调又出现。据舒城县1988年对千人桥、南港、桃溪、张母桥、千镇、龙河、晓天、河棚8个集镇合作商(饭)店调查,以民兵训练、人口普查、集资建校、植树造林、开发农业等名义,被当地行政部门,强行摊派113780元。1988年,肥西县小庙区公所修街心,向该区新华合作饭店摊派1000元,饭店没有钱,为了把钱弄到手,小庙区公所出面向银行为新华饭店贷款作抵,嗣后由该饭店偿还。滥摊派和乱收费,使本小利微的合作商店难以承受。
由于退养人员历年增加,加之,一连串的工资调整与各类补贴,加重了合作商店的负担。1988年统计,退休保养人数13303人,占在职职工人数40%,全年付退休保养费584.80万元。每两个半在职职工养活1个退休保养人员。1名在职职工要负担退保费176元。退休费税前列支,因而加大了费用开支,减少了利润。合作商店资金积累也逐趋缓慢,公积金逐年下降趋势。1976~1988年全省合作商店经营情况详见表10—1—6。
1976~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管理的合作商店经营情况统计表
表10—1—6单位:万元

注:1979~1981年退、保人员包括饮食服务业
附:
农村代购代销店
全省农村代购代销店(以下简称双代店),始办于1970年。在大队中共支部领导下,由大队干部、贫下中农代表和双代员参加的5~7人组成贫管小组进行管理;双代员由贫下中农选出;资金由供销社拨给。双代店主要经营农民群众生活日用工业品、小家具,收购小宗土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店的规模大小,经营品种多少,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所拨资金规定一个月周转一次,大店铺底金1000元左右,小店500元左右,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从实际需要进行适当增减。营业时间要方便群众,坚决做到货真价实,买卖公平。1976年,为农村双代店发展盛期,全省发展到14113个,双代员24053人,铺底资金3254万元,年购销额30378万元,费用3.96%。在当时农村市场仍处于封闭状态,小商小贩经营受到限制及农村商业网点偏少的情况下,双代店对方便群众购销,促进生产发展和扩大供销社的业务等方面,均起到积极作用。后因管理不善,出现一些问题,宿县地区各县突击盘点双代店发现,赊销挪用、短款少资的店1021个,占该地区双代店总数的43.3%,金额达144400多元。另有贪污的双代店141人,贪污金额为12758元。东至、贵池、亳县、全椒等县,在清理双代店工作中,均发现类似情况,严重影响双代店的正常经营。与此同时,省供销社发出指示,全面整顿农村双代店,是年,全省共整顿双代店8539个,占双代店总数的60.4%,对出现的问题,力所能及的予以解决(详见表10—1—7)。
1976年安徽省农村双代店整顿情况统计表
表10—1—7

1979年后,随着农村市场开放,农村双代店出现了三种情况:一是经过整顿,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越做越活,成为供销社设在农村的商业网点;二是改为队办商店,实行经销;三是名义上是双代店,铺底资金基本上是供销社的,实际上是自营店,用供销社的资金做私人买卖。1984年,各地供销社对农村双代店,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措施:1.对办得比较好的双代店,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管理,继续为基层社进行双代业务;对部分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的双代店,基层社派员整顿,加以巩固提高,帮助其开展正常的购销业务;对少数设在经济中心、交通要道,每月购销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双代店,可收归供销社,作为设立在农村的零售门市部,营业人员仍由双代员担任。2.对已改为大队自营店的,一律自筹资金,供销社铺底资金全部收回。大队自营店与供销社是供货关系,实行现金进货。供销社通过业务活动,指导大队自营店正常经营,杜绝克斤扣两、掺杂兑假和乱涨价的问题发生。对一些自营店由于缺乏经商经验,经营亏损,要求仍改为双代店的,一般可考虑允许改回来。3.对名义上为双代店,实际已变为个体自营店的,允许其个体自营,但必须抽回铺底资金。原有铺底资金被单位或个人侵占的,在当地区、乡政府大力协助下,限期收回。有意拖延不还的,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回。据1988年统计,除部分双代店因失去双代条件被撤或改为自营外,大部分经营正常管理较好的双代店,仍为供销社从事代购代销业务。1974~1988年安徽省农村双代店基本情况见表10—1—8。
1974~1988年安徽省农村代购代销店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10—1—8

双代店公杂费和商品损耗在规定标准之内,经核实由供销社报销。营业用房,由生产大队提供,供销社付给租金;营业用具,由供销社购置。一般商品双代员自搬自运,笨重大宗商品,由供销社运送或生产队代运,付给运费。双代员的报酬,1979年以前,根据双代员从事商业活动的时间,按所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平均劳动毛工分值,由供销社付给误工补贴,交所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参加分配。1979年以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土地包产到户,双代员的商业劳动报酬,改按购销额的2%~2.5%付给手续费,交通不便的山区或农村,手续费略高,但不得超过购销额的3%。大队自筹铺底资金,代购代销,手续费可按其购销额的3%~3.5%。双代员不算国家职工,不列入劳动计划,供销社另外付给的生活补贴,都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做到国家不增加开支,集体不增加负担,个人不降低生活水平。双代员因事因病请假,贫管小组与供销社研究派人代理购销工作。医疗费用由大队按合作医疗办法解决。
1976~1983年安徽省农村双代店经营情况详见表10—1—9。
1976~1983年安徽省农村代购代销店经营情况统计表
表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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