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农村合作饮食业
一、沿革 据安徽省供销合作社1954年6月调查,全省农村私营饮食业23720户,从业人员42714人,占当时农村人员2933万的0.14%(不包括农民在农闲时所经营的饮食业),资金58.4万元。其特点是:资金少,小户多,大户少,摊点多,坐商少;经营方式灵活、分散、肩挑、提篮、街头巷尾摆摊设点。由于不同地区群众饮食习惯、市场经营活动各异,饮食业多与少,所采用的原材料、制作方法、食品品种等均有所不同。 农村饮食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农村合作商业同步进行,改造过程、方法和步骤相同(详见第十篇第一章第一节)。据1956年底统计,通过互助合作形式,共组织合作饭店2742个,28347人,占农村饮食业总人数67.31%。1958年,全省农村大办“食堂”,实行吃饭不要钱,冲击了农村饮食业的经营。1959年到1961年,农村饮食业所需原材料供应紧张,造成经营上的很大困难。与此同时,搞行业大合并(如1961年肥西县合巢公社的义城集,把饭店、旅社、澡堂、水炉、理发、寄售、酱园7个单位合一)和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农村合作饭店饮食业从业人员被下放农村,据1962年统计,农村合作饮食业人员16201人,比合作化初期1956年的28347人,减少了12146人,下降42.8%。当时农村合作饮食业,所需粮食、油脂(料)等,按月编造计划,送当地粮食部门核批发证,凭证到指定的交易所代购,交易所按收购价的1%收取手续费。没有粮食部门的偏僻集镇,饮食业所需粮食、油脂(料)等,可提出计划,经当地粮食部门同意,按粮食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自行收购,实行高进高出。1963年起,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农民生活改善,农村合作饮食业转入正常经营,从是年开始,所需粮食、油脂(料)等,由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粮食并随粮供应6%食油,“文化大革命”始,停止供应。饮食业所需肉食、禽蛋等,如供销社经营肉食、禽蛋的地区,由供销社直接供应,供销社不经营肉食的地区,由当地食品部门按计划供应饮食业用肉和鲜蛋。食品部门经营议价肉、蛋的地方,除食品部门供应一部分外,经食品部门同意,饮食业也可就地采购。在肉源不足的情况下,食品部门除按计划供应外,头蹄、下水,优先安排农村饭店,以增加花色品种。农村饮食业的用煤,按照饮食加工熟食耗粮数字,煤建部门按斤粮斤煤,平价供应。但也有部分地区,按饮食业卖钱额每元供煤1斤。价格管理,安徽省规定,县城以下饮食业综合毛利率为28%左右,分类毛利率:(1)一般米、面制主食品为28%;(2)一般带馅和油炸早点、小吃等为35%;(3)大众热、凉素菜为25%;(4)普通荤炒菜肴为30%;(5)中级荤菜,操作较复杂,用料较好的炒、烧、溜等禽畜肉制品为35%;(6)高级名菜、名点,制作精良,具有地方风味的著名菜点为40%~45%;(7)不对外营业,专为旅客、会议就餐服务的旅馆附属食堂,平均毛利率为22%左右。 农村合作饮食业的饮食卫生,自1960年起,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市、县供销社,对归口管理的合作饭店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到加工成品出售等环节,认真贯彻商业部颁发的饮食卫生“五四”制度。1979年4月贯彻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切实搞好农村饮食服务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供销社各级主管饮食行业的部门,把饮食业卫生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春秋两季,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归口管理的饮食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及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的农村饮食业,主动邀请医务人员,为饮食业职工讲解卫生常识,协助制定管理细则,建立健全卫生岗位责任制,对从事饮服人员开展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合饮食工作的职工及时予以调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后,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及时通知各级供销社,组织归口管理的饮食业职工,学习贯彻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工作。1981年8月,淮北地区的灵璧县个别农村集镇发现2号病,省供销社极为重视,立即派出负责同志,深入发病地区调查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应急措施。 1980年,供销社对归口管理的合作饮食业推行经营责任制。据1983年统计,实行责任制的饮食企业1296个,占饮食业总数的80%左右。其中:实行“利润包干、定额上缴公共积累、费用自理、盈亏自负”形式的企业906个,占70%;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的企业324个,占25%;对偏远地区小型饮食业66个,占5%,包给职工经营通过各种经营责任制,强化了管理,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1983年与未实行经营责任制时的1979年比较,在市场开放、个体饮食业激增的情况下(据资料记载1981年农村饮食个体户为5203户,6237人),供销社归口的饮食业,营业额有所下降,利润193.44万元(内有退休费),增长28.66%,人均贡献148元,增长62.64%到1988年,有相当一部分饮食业,摆脱了困境。详见表10—2—1。 1956~1988年若干年份 安徽省供销社系统管理的农村饮食业情况统计表 表10—2—1单位:万元 ![]() 二、资金及盈余分配 农村合作饮食业的资金构成,主要是企业的经营积累,其次是职工集资和入股的股金。盈余分配方法,以年终决算纯盈余,支付所得税后的净盈余中,提存5%~15%为公益金,作为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救济,医药费及其它福利;提存5%~15%为奖励金,用于表现积极,工作有成绩的职工的奖励和表彰;按照总额8%提存股息,年终分配给职工作为股金红利。企业净盈余,在分配公益金、奖励金、股息以后,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公积金,用于企业的网点建设、修缮、引进设施、技术培训和弥补企业亏损等。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可以动用本店的公积金弥补。提存上述基金时,应按多盈多提,少盈少提,不盈不提的原则办理。详见表10—2—2。 1962~1988年若干年份 安徽省供销社系统管理的农村合作饮食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表10—2—2单位: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