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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员代表大会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1954年上半年,各基层供销社在整社工作将近结束时,普遍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对社员群众进行合作社方针、任务的教育。社员代表的名额,根据基层社规模和入股社员多少而确定,直接从各乡、村社员中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掌握在30~80人之间。大会的会期一般是一天,最多不超过两天。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了理事会、监事会,制定了社章。1958年开始,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升格”为全民所有制,取消了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1961年,供销合作社恢复,随之恢复了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次年,各基层供销社普遍召开了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重新改选了理事会、监事会,修改了社章,提出社员代表的成份要使老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1964年先后召开了第三次社员代表大会。
1966年开始,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停止执行。1969年初,全省基层供销社开始推行“贫下中农管理”的办法。1976年后,“贫管”办法相继停止。
1983年1月,供销合作社开始进行体制改革,恢复了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重新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同年下半年,各基层供销社普遍召开了第四次社员代表大会,重新制定了社章,选举了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健全了民主管理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干部由社员选,遇到大事民主决定。农民社员管理供销合作社的权限有所扩大,社员的主人翁地位有所加强。
【县(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1954年,全省供销社贯彻全国合作总社制订的《县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草案)》各县(市)供销社先后召开首届社员代表大会。县(市)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社员社(即基层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名额,基本掌握在60~160人。县(市)社员代表大会的会期一般为2~3天,最多不得超过5天,视各县(市)供销社的具体情况而定。自此,县(市)供销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开始建立。
1958年,县(市)供销社与商业局合并,取消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1961年下半年,县(市)供销社恢复建制。1962年,各县(市)供销社普遍召开了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县(市)以上供销社再次与商业局合并,社员代表大会制度随之中止。
1982年,各县(市)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砀山县供销社于1983年3月8日至9日召开了全县供销社第四次社员代表大会,成立“砀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为全省第一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至1983年底,全省各县(市)供销合作社全部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成立联合社。
据不完全调查资料,自建社以来,全省大部分县(市)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3~4次,少数县(市)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1~2次。部分县(市)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日期见表13—1—1。
安徽省部分县(市)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情况统计表
表13—1—1


【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安徽省合作总社第一次社员代表会议于1954年7月2日至7日在合肥举行。出席这次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共156人。大会通过了省合作总社主任耿万青的工作报告,明确了合作社的方针、路线及今后的工作任务。收集和处理了社员代表对合作社的提案774件。选举产生了出席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的代表22人。会议期间,省委副书记李世农和省财委副主任吴文瑞讲了话。
1954年9月,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安徽省合作总社更名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1964年7月18日至25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召开全省第一届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总结历年来供销合作社的经验,动员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购销任务,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出席这次会议的正式代表326人。省委第一书记李葆华、书记李丰平、省长黄岩、副省长张恺帆、陆学斌、姚克出席了开幕式。黄岩代表省委、省人委致祝词。省供销合作社主任郑辉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省供销合作社副主任查富德作了监事会工作报告,省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刘利民作了财务状况报告。大会讨论并通过上述三个报告。会上,选举了省供销社理事会主任郑辉,监事会主任江干臣。选出了出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代表35人。
二、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1954年,全省各基层供销合作社普遍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基层供销社理事会由理事5~11人组成,理事会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在理事会成员中互推理事会副主任1~2人。基层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基层社理事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社指示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编制购销、财务等各项计划,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研究和处理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代表本社签定合同、协议和契约;任免本社门市部、分销站的领导成员,负责本社干部、职工的调配;根据上级的规定,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和上级社报告工作等。
1966年后,基层供销社的主任均由政府或党委部门任命,基层社理事会组织处于名存实无的状况。至1983年,各地基层供销社在体制改革进程中,相继建立健全了理事会组织。新建的理事会,其成员以供销社内部职工为主,适当吸收一批有觉悟、有文化、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民参加。理事会成员在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上都比过去有明显的改善。据是年末对59个基层供销社调查,当选的理事会正副主任2108人,其中供销社职工当选的781人,长期合同工当选的23人,农民社员当选的132人。
【县(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1954年,全省各县(市)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一般由理事7~11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县(市)供销社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社指示;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和契约;在国家银行取得贷款;保障供销社一切财产的完整;履行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和抵压的契约行为;仲裁社员社之间的经济纠纷;任免工作人员,批准基层供销社理事会的主任和理事;受理社员代表的提案等。
1957年,全省各县(市)供销社理事会普遍换了届。1958年,县(市)供销社与商业局合并,理事会取消。
1961年,县(市)供销社恢复了理事会。针对当时供销社机构弱、骨干少的情况,1962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补充一批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实际工作锻炼的干部,去担任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工作;县供销社主任,应当配备县委常委一级的干部担任。因而,各县(市)供销社在1962年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其中部分理事会主任是县委委员,使县社领导班子的素质明显提高。1983年底,全省各县(市)供销社通过体制改革,全部成立联合社,重新组建了理事会。在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左右是基层供销社主任。这一届理事会成员是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要求选举产生的,基本上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但也有部分县(市)供销社对领导班子的配备,单纯考虑照顾和安排,造成人员臃肿,有的县供销社理事会正副主任多达七、八人。为此,1985年4月省委组织部批转省供销社党组报告,规定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1964年7月18日至25日在合肥召开的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理事会,由理事11人组成,均为省供销合作社干部。郑辉任理事会主任,刘利民、马厚生、查富德、王亚平任理事会副主任。此后,省供销合作社未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正副主任的变动,均由省委、省人民政府任兔。
三、供销合作社监事会
【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
1954年后,全省各基层供销合作社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根据当时的社章规定,监事会由监事3~5人组成,并规定理事和理事会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任监事,故监事会成员,多为农村积极分子、乡村干部、互助组长、人民代表担任,困而监事会议不易召开,部分地方流于形式。1958年,监事会一度被取消。
1962年起,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恢复了监事会组织。监事会由监事7~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任期2年。由于监事会仍由社外人员组成,监事主任一般由当地党政领导兼任,因而仍不便召开会议,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为此,1963年以后,规模较大的基层供销社,一般配备专职的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或监事1人,留待下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补行选举手续;规模较小的基层供销社,也指定人员兼管监事会的工作。1966年以后,监事会组织被取消。
1983年以后,全省各基层供销社普遍建立健全了监事会组织。监事会由监事5~7人组成,由供销社职工和农民社员共同参加,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设专职主任1人,日常工作较以往正常。监事会主任或监事得列席理事会议,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将监事会作为安排老、弱、病、残人员的场所,因而省委组织部批转省供销合作社党组报告,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不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此后,各基层供销合作社新当选的监事会正副主任,大部分由基层供销合作社党支部书记兼任。
【县(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
1954年起,全省各县(市)供销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监事会。县(市)供销社监事会由监事5~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的工作受上级理事会的领导,并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职责是:对本社理事会及其所属的行政业务机构的行政业务活动进行经常的、系统的监督与检查,以保证党的政策、政府法令、上级社指示和代表大会决议的正确执行,并杜绝贪污、浪费、盗窃及其他舞弊行为,保护合作社财产的完整。1958年,县(市)供销社机构合并,监事会组织被取消。
1962年上半年,各县(市)供销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恢复了监事会组织。为有利于监事会开展工作,规定监事会主任由供销社内部人员担任,并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1965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和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请示报告》的精神,县(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随之撤销。
1983年,在供销社体制改革中,各县(市)供销社选举产生了新的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9~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一部分年龄偏高的县(市)供销社原正副主任当选为监事会正副主任。1985年4月,省委组织部批转省供销社党组报告,规定县供销社监事会只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1人,从而使领导班子更加精干。
【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
1964年7月召开的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7人组成,江干臣任监事会主任,高福隆任监事会副主任。监事会接受社员代表大会的委托,负责本社经常性的监察工作。其职责是:监察理事会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章、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社指示的执行;检查理事会所属企业和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的业务和财务活动;检查指导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处理下级社监事会的请示报告;检查理事会所属工作人员中违法乱纪和官僚失职等案件;受理社员群众来信来访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控告,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得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向全省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1964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和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请示报告》精神,省供销合作社撤销了监事会,由省委监委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委驻省供销合作社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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