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1950年,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确定,各级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组织系统的群众组织,一方面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又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1952年7月,全国合作总社又明确了“各级联社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所属企业单位),在合作社统一计划下,各自管理本身的财务,并各自核算盈亏”。此为合作社最初的财务管理体制。 1952年9月,省合作总社成立后,召开第一次财务会计会议,根据全国合作总社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确定县以上各级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财务计划、银行借款、盈余分配、损耗处理均由上级社批准执行。系统内实行“互助合作,基金调剂”。基层供销社为报帐制。确立了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调剂”的财务管理体制。 1952~1957年,执行“各级联合社财务管理通则草案”,统一了核算方法、报表制度、计划项目。省社根据全国总社对华东区制定的资金周转率、费用率、综合利润率、主要商品损耗率的平均指标,再逐级核定下级社定率指标。供销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调剂”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到1958年与国营商业合并。 1961年供销社恢复后,实行“统一计划、分级核算、分级管理、各负盈亏、基金调剂”的财务管理体制。 1966年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精神,各级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除社员股金以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财政对供销合作社的拨款,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县以上供销社由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同时,原来按行政区划管理县以上企业的体制,改为按企业条条管理体制。企业实现的利润就地解缴国库,亏损也就地拨补。利润留成由省供销社向财政厅统一结算提取,上缴全国总社,总社按年核给省社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扶持生产专用基金、企业奖励金等。省供销社在总社核拨额度内对下核拨。对基层供销社仍实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 1970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财务管理执行《安徽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实现利润全额上缴县、市商业局,由县、市商业局盈亏相抵后统一向财政办理缴库。1975年又根据商业部、财政部颁发的制度,制定《安徽省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规定》,基层供销社实行利润留成,留成部分40%上缴县、市社,县、市供销社在基层社上缴留成中75%用于调剂给资金不足的基层供销社,25%上缴省供销社,由省社在全省系统内调剂使用。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各级供销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的要求,全省供销社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财务体制。税后盈余除按盈余的10%逐级上缴调剂基金外,提取公积金比例不少于50%,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金不超过盈余的40%。省社直属各省公司除拥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外,相继改为经济实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