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税利及盈余分配
一、上缴税利 1952年前,供销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按照21级全额累进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最低税率未满300元(旧币)按5.75%计征,1亿元(旧币)以上按21级税率34.5%。计征同时,规定1950年8月1日后成立的合作社,自成立之日起,免纳所得税一年。50年代中期,供销合作社业务发展较快,积累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国务院批准,自1956年起,将供销合作社的一部分积累,以上交所得税的形式上交国家。具体办法:供销合作社除按照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并采取了随同所得税附征的办法,提缴一部分积累,纳入国家预算。其附征比例:省级供销合作社30.5%,县、市供销合作社17%,基层社14%。对全年利润不满5千元的不附征,不满1万元的附征10%。1957年,改按综合计算率,县以上供销社和基层社各分五个档次:县以上各级供销社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为30%,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为50%,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为60%,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为70%,50000元以上的为80%;基层供销社全年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下者与县以上供销社相同,10000以上不满50000元的为65%,50000元以上为70%。1957年全省各级供销社,交纳所得税1758.2万元,其中,基层供销社943.7万元,比1952年增长487.6%。全省平均所得税负为55.41%。1958年,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直至1961年10月,全省各级供销社均按照国营商业财务体制,实现利润全额上交财政。 1961年10月,鉴于当时供销社业务急待扩大,资金、设备均感不足,因此,国务院批准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得税一律由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税率为39%。从1962年始,全省基层供销社首先实行了39%的比例税;县以上供销社从1963年执行。均以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为计算交纳单位。这个税率虽比50年代的税率提高,但与国合合并期间全额上缴利润相比较,交库任务大为减轻,从而使供销合作社得以休养生息,迅速恢复,并得到发展。 1966年,随着供销合作社财务体制的改变,县以上供销社将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按实现利润的57%上交财政,43%企业留成。企业亏损也就地弥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后,县以上供销社的基本建设,省社及各地区办事处的行政管理费和直属学校事业经费,改由财政拨款;县、市供销社和省专业公司经营管理费列入企业开支。1966年3月,省供销社和各专区办事处(省社派出机构)经费由省社直接供给,列入行政编制的职工共294人,当年省财政拨给经费80.18万元。当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实现利润3360万元,其中县以上社实现利润989万元,上缴国库利润1214万元。在这期间基层供销社仍按39%的比例税交纳所得税,当年盈利的基层社的利润总额为2408万元,计算交纳所得税989万元。1970年供销社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县以上供销社因机构合并,不单独进行核算,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不再留成。1973年1月1日起,在全额交库的基础上,原来用利润留成解决的各项资金,改由商业部向财政部退库,每年下达分项资金给安徽,并拨给专款。基层供销社也改按实现利润全额交库办法。实行3年后,因流动资金补充和零星土建项目没有资金来源,经商业部、财政部批准同意,在安徽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利润留成试点,即实现利润40%缴财政,60%留给企业作为补充流动资金和房屋建筑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基层供销社发生经营亏损,财政不弥补。1976年,供销合作社再次恢复,县以上供销社实现的利润,仍就地全额交库,利润留成的43%部分,则由全国总社和财政部统一结算,再集中调剂分项下达给各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等,并直接拨款,由省供销社再向各县、市分配。1979年商业部、财政部调整本省利润留成比例,由43%下降到38%。各级供销社利润列为财政收入,改变由总社统一提取再向各省分配的办法。据统计,1980年至1983年,被商业部拿走利润留成5%,调剂给贫困地区,安徽共减少留成1256万元。基层供销社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即实现利润40%上交财政,60%留成。从1982年起恢复缴纳所得税办法。所得税仍按比例税率,基层供销社为39%,所属饮食服务业、加工作坊为20%,发生亏损经上级社理事会批准后,冲减自有流动资金。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省供销社与省财政商定,县以上供销社保持原留利水平,并以税后留利抵补原财政拨款。省属学校的经费、基建拨款、简易建筑资金等由省供销社统一向省财政办理差额找补。当年省财政退税247.5万元。第一步利改税,县以上供销社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比利改税前增加税负16.2%,当年减少留利1178.5万元,基层社仍执行39%的利改税。次年,基层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实际缴纳所得税2173.6万元,税负45.7%,比39%的比例增加6.39%,税后又交能交基金206.8万元,为利润总额的4.36%,两项税负50.14%,减少留利510.4万元。 1984年国家改革供销社财务体制后,各级供销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有关部门责成供销社按照国家政策和价格规定经营高价进低价出的商品损失,本着谁出主意谁出钱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予以弥补。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实施后,省供销社无权对各地、市供销社税后留利进行调剂,第一步利改税核定的退税,也取消了。省供销社机关、省属学校、科研所以及各地区供销社干校的管理费和事业费,分别在直属企业税前分摊。第二步利改税税负比第一次下降5%,但比利改税前增长11.2%。据统计1950至1988年间,除向国家缴纳各种税利以外,1961年还承担“三清”损失11171.8万元。1979年到1988年承担各项政策性亏损10488万元。 二、盈余分配 全省供销社系统1953年第一次进行税后盈余分配。除1953年外,并对1952年以前未分配盈余补充进行分配。各级供销社年终的税利盈余分配,均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逐年下达的盈余分配标准执行。1961年后,县以上供销社税后留利,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分配。1984年利改税后,实行利润留成规定。盈余分配项目如下: 【社员股金分红】 1951年起,各级供销社按年在税后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股金分红”,用于偿付社员股金利息和红利。提取的比例各年不同,1951年为税后盈利15%;1952至1962年为税后盈余20%,但最高不得超过社员股金额20%;1963至1964年为14%,但最高不超过社员股金额8%。 1965年后,基层供销社在税后盈利中提取6%社员股金分红,最高不超过股金额5%。1968年后停止分红。1980年,恢复当年提取比例10%,但不超过社员股金额15%。1984年起,实行保息分红,保息部分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列入费用开支。亏损基层供销社不分红,但要付给社员股金利息(按银行年存款利率),此办法一直延续至今。 【公积金】 1951至1962年(其中1958至1960年未提,基层供销社每年按税后盈余提取50%—60%。县以上供销社提取65%~75%,1963年降为30%~40%。1965年起,基层供销社年末自有流动资金占商品资金比重不到40%的用于补足,超过40%的部分全部上缴省供销社,用于调剂给困难的基层供销社。县以上供销社提30%,但年末自有资金占商品资金60%以上的不提,全部转作调剂基金。1966年后不提公积金,改为补充流动资金。1984年,恢复交纳所得税后改按5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 【流动资金】 1965年至1969年,基层供销社税后盈余提取社员股金分红和奖励金后,凡自有资金占商品资金达不到70%的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970年起,基层供销社实行全额利润交库,社员股金按5%付给利息,由财政酌情退库,拨给适量的补充流动资金。1974年起,基层杜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实行利润40%就地缴财政,60%留基层社,除提取5%社员股金利息外,其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983年,改在生产发展基金中补充流动资金,按税后留成5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 县以上供销社1965年后因实行利润缴库,利润留成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数额多少由总社分配下达,省供销社在全国总社分配数额内再分配给资金薄弱的县、市供销社。1984年利改税后,在税后50%生产发展基金中补充流动资金。另外,县以上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对于税务部门减税和免税部分不参与盈余分配,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建设基金】 1951年至1961年,规定基层供销社在税后盈余中提取10%全部上缴县、市供销社;1962年,改为6%;1963年改为9%;1980年提取25%;1984年后停止提取,所需建设基金改在税后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动用,可以与折旧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县以上供销社1953年提取20%,1963年改为17%,1966年实行利润留成由全国总社分配下达。1984年利改税后,在税后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动用。 【调剂基金】(又称上缴基金、特种公积金) 调剂基金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资金比较薄弱的供销社。1951年至1953年,县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均按税后留利10%提取,全部逐级上缴省供销社,省供销社留下40%,余下60%连同省供销社本身提取数,一并上缴华东总社。1955年后,提取6%~7%逐级上缴。1964年,县以上供销社提取70%,用于补充县以上供销社流动资金,全部上缴省社。基层供销社1964至1969年除提取6%社员股金,6%奖励金外,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980年提取20%上缴基金,全部上缴县、市供销社,县、市供销社留下40%,上缴省供销社30%,上缴地、市供销社30%。 县以上供销社1984年利改税后,税后盈余10%提取特种公积金,上缴地区供销社5%、省供销社5%,省供销社还要按商业部规定定额上缴商业部。 【职工集体福利奖励金】 1951年至1953年,职工奖励基金在盈余分配中按5%提取,1954年为2%,1955年为l%,1962年后按年职工标准工资5%以内提取。1963至1969年基层社按职工标准工资6%~9%提取。县以上供销社按8%提取。1951年基层供销社还在盈余分配中提取10%公益金,以后改按2%~5%比例提取,这项基金主要用于社员和职工集体福利,1965年以后停止提取。 1970年以后县、基供销社均改为利润缴库,奖励、福利金己停止提取。同时将按工资总额10.5%提取医药费、福利费改按每个职工每月定额提取4元6角(其中:福利费1.28元)。1984年利改税后,在税后盈余分配中按40%提取。 1951~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几项主要财务指标见表13—3—1。 1951~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几项主要财务指标表 表13—3—1单位:万元 ![]() ![]() 注:1957年以前销售额是以供应商品、推销商品、代销商品三项核算。1961年为不完全数字。1965年因机构变动,无资料。1970年至1975年的资料,是省供销社恢复后与商业厅联合整理的。本表为财务统计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