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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产核资
50年代初期,基层供销社是“大报帐、大核算、原价调拨、商品损耗和财产损失全部计入成本”。1953年省供销社召开第二次财会会议,部署实行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监督。1954年国合分工明确,供销社代国家收购业务逐渐扩大,国营公司核算办法与资金管理各不一样,供销社经常发生垫款和积压资金情况,影响双方核算,经双方研究,实行铺底资金互计利息办法,扭转了资金浪费。
1961年冬,各级供销社相继恢复,不久开展“清理资金、清理库存、改善经营管理”(简称“三清”)工作,全省供销社系统合并期间累计“三清”损失11171.8万元,除全国总社拨补9376.5万元外,余额分别在1963、1964年的损益中摊销。1963年,国家财政经济情况基本好转,对商业部门在1961年以前所发生的赊销货款、预付货款、预购定金三项资金进行清理,供销社办理换据移交国营商业,对收不回来的呆帐损失由国营商业报销,所占用资金由省商业厅统一贷款,所支付利息向当地财政办理退库。凡是挂帐在供销社占用供销社资金,由供销社划归商业部门记帐,作为商业部门欠银行贷款;全省共清出收不回的三项欠款13700万元,分批由国家拨款归还。
1970年,农村基层供销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商店,对进驻商店参加管理的贫下中农代表报酬,基层供销社按照其所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年终决算工分值和实际误工天数,付给生产队或生产大队误工补贴并付给本人每月3~5元生活补贴。1975年为方便农民购销,在农村遍布增设亦商亦农供销店,1976年为最盛时期,全省亦商亦农供销店发展到14113个,代销员24053人,供销社付给亦商亦农供销店铺底资金3254万元,年购销额30378万元,费用率3.96%,后由于管理不善,铺底资金被挪用,赊销商品、短少货款等原因,80年代初期大部分亦商亦农供销店被撤销,部分改为自营,有些管理比较好的至今仍为供销社代购代销业务。
1985年利改税后,供销社系统内存在着大量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其中不少是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严重地制约供销社业务发展。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取得银行、财政、税务部门帮助,开展清商品、清资金工作(简称“两清”),甩历史包袱,压缩资金占用,加速周转。1985年底,共清出有问题商品37234万元,占年末库存商品的26%,清出有问题资金18596万元,两项共落实损失22817万元,除当年在损益中核销5525万元外,尚有17292万元,挂在“待处理损失”帐户。1987年,国务院批准对供销社挂帐待处理损失停息4年,节约利息支出6700万元。截至1988年底,尚11335万元未甩完,其中61%在阜阳地区。
二、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1968年前,由全国供销合作社和人民银行双方共同制定,各级供销社银行借款由全国总社统一管理。贷款的管理和使用上,下级社逐级对上级社负责,各级社需要的贷款,省供销社根据下级社的申请,编制贷款计划,上报全国总社会同人民银行批准后,按季下达,省供销社再会同省人行审批直属企业和各县市供销社贷款指标,层层下达到基层社。当地银行在批准贷款指标内核实贷款。另外全国总社还申请一定数量的周转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副产品超计划收购资金,季度有效,季未归还。如需继续占用,必须办理追加计划,不经总社总行批准不得追加。1970年后,由企业编制贷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开户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对批发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对零售企业是定额管理。基层供销社按季编制借款计划,银行按批准的借款计划贷款。1976年后企业借款计划不需主管部门审核,由企业直接向银行办理贷款。
三、预购定金
自1962年始,供销社对棉花、黄红麻、烟叶、蚕茧、茶叶、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通过与农民签定收购合同发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截止1969年全省累计发放未能收回的各种预购定金2706万元。1970年至1984年,又发放预购定金4.28亿元(其中,棉花33078.8万元,黄红麻1323万元,茶叶7100万元,蚕茧1300万元)。1988年末尚有未收回预购定金2543万元,这些未能收回资金中大都是1969年以前的陈欠,因行政区划变更、兴修水利和当年生产队建制变化,多年挂帐已无法收回。各级供销社已支付银行利息约3400万元(尚不包括当年发放当年收回的定金利息)。在国家未规定豁免以前,供销社还要继续承担银行利息。1984年后,全省供销社系统已停止发放预购定金。
四、扶持土特产品生产资金
为支援农民发展指定产品生产以满足市场供应,1965年至1968年,省供销社直接发放各地开发远山毛竹资源、修建简易公路、疏通河道,扶持大缸生产和废旧物资加工简易设施等专项资金255.8万元。1972年至1979年,省供销社又发放各地扶持柑桔、草席、养蚕、养貂、土纸加工等20多个品种的生产扶持资金共729.5万元。各县、市供销社也分别从利润留成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指定产品生产。截止1984年末尚有未收回的扶持生产资金3539万元,部份地区发现有抽调挪用扶持生产资金现象。1985年省供销社决定原帐面现存的扶持生产资金一律转入流动资金,今后如需要扶持土特产品生产,从当年税后留利中解决。1988年末全省还有历年未收回的扶持生产应收款1597万元。
五、支援农业资金
1976年至1988年,付给农民引进新品种,学习栽培技术,请辅导员工资等,共在营业外开支915万元。
六、自有资金
【社员股金】
建国初期,基层供销社社员股金上缴联合社5%,城市消费合作社上缴10%,作为参加联合社股金,所属社员社也上缴上级社社员股金,作为供销社企业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1957年,股金占全部自有资金的18.7%。1966年社员股金占自有资金的13%。以后停止发展社员资金。1985年供销社恢复集体所有制后,为开拓经营资金来源,开展扩股集资。
【自有流动资金】
全省供销社系统的自有流动资金,是自身扩大经营业务,增加盈利逐步积累起来的。1976年,自有流动资金比1966年增长35%。80年代,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落实,供销社业务有较大的发展,资金积累的速度相对加快,截止1988年末,全省供销社系统自有流动资金已超过5亿元。
【固定资产】
1952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的固定资产中,基层社有123.8万元。1958年,国合合并期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固定资产1779万元。1962年,供销社恢复后,由国营商业按帐面数陆续交回,多退205万元,系合并期间增加数。1966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固定资产中,基层社有1409万元。1976年,基层社固定资产总值为7182万元。1985年后,连续5年每年约增加固定资产一亿元,至1988年末,全省供销社系统固定资产中,基层社有44766万元,占45.7%。基本上改善了基层营业网点设施的落后面貌。
【国拨资金】
建国初期各级政府为了扶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先后拨给供销社国拨资金445万元,地方政府拨给774.4万元,这些资金供销社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全国总社,并按规定付息。1955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从供销社分出后,所发生的财产交接均在国、地拨资金进行结算。1956年末,国拨资金余额436万元。次年,按规定结转国拨资金往来,全部上缴全国供销总社归还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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