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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权限
建国初期,合作社的商品价格由安徽省商业厅管理。1953年起,省合作总社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管主管商品价格。1958~1961年、1969~1974年,省供销社并入商业厅(局),物价管理权限随机构变化而改变。
1974年9月,省供销社管理商品价格品种共120种:棉花、棉短绒、大麻(线麻)、苎麻、黄(红)麻、烤烟、桑蚕茧、茶叶、绵羊毛、山羊毛、羽毛、兔毛、牛皮、绵羊皮、山羊皮、猪皮、家兔皮、家猫皮、狗皮、黄狼皮、草兔皮、水貂皮、麂皮、杂皮、猪肠衣、绵羊肠衣、山羊肠衣、猪鬃成品、马鬃尾、猪大肠头、猪膀胱(各肉联厂生产的猪大肠头、猪膀胱仍按原规定牌价执行)、蜂蜜、蜂蜡、牛羊油、木粉、芦席、生漆、蓖麻籽、蓖麻茧、橡子仁、草袋、草绳、席草、草席、晒烟、柞蚕茧、腊条、白柳条、黄荆条、紫穗槐条、箬叶、棕片、小席片、芒杆、山苍籽油、烧碱、土硝、编织芦苇、香菇、黑木耳、黑瓜子,白瓜子、黄花菜、板栗、砀梨、雪梨、葡萄、苹果、柑桔、枇杷、核桃、山核桃、红枣、白果、香榧、西瓜子、葵瓜子、生姜、干蒜头、干辣椒、桂元干、榨菜、山芋粉丝、山芋淀粉、花椒、八角、味精、雨伞、表芯纸、土纸、竹席、草帽辫、缸、葵扇、铁锅、日用陶瓷器、饭碗、废钢铁、废杂铜、废铝、废铅锡、废棉、废纸、废橡胶、废塑料、破布、破布鞋、杂骨、废麻绳、化肥、农药、农药械、力车底盘、力车内外胎、农机具及配件、中小农具、农用塑料薄膜、耕畜。
1980年,根据省财办的指示,为逐步改革物价管理体制,对省供销社管理的120种商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其中:计划价格管理37种;专业公司管理商品价格17种;浮动价格的商品由独立核算企业掌握21种;下放市县供销社议购议销45种。1981年10月,省物价局、省供销社规定,对供销社系统重点商品95种,分别划为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主管购销价格的27种;省供销社以浮动价格管理的14种;县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管理议购议销的37种。1983年12月,省物价局、省供销社及省专业公司管理价格的商品减为13种:棉花、棉短绒、黄麻、红麻、苎麻、蓖麻子、祁毛红、屯毛绿、舒毛绿、烘青、黄大茶、其他各种花茶(茉莉、玉兰、珠兰花茶)、絮棉,农业生产资料和废旧物资的管理权限仍未改变,其余均为议购议销商品的价格范围。1986年6月,根据省物价局、供销社等10个单位文件规定,改革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省供销社管理的商品价格减少到6种,见表13—6—1。其余品种实行市场调节。
1986年安徽省供销社农产品购销价格分工管理目录
表13—6—1

二、价格调整
【棉花】
棉花收购价:1954年,国家定价标准,7/85级细绒皮棉每担合肥市场为84元、砀山81.5元(据1963年国家物委向中共中央报告,安徽省1962年前棉花统购价格为83.97元),按商品流转方向安排地区差价。1963年7月15日,全省63个市场平均百斤皮棉提价为91元。1972年6月30日,收购标准由英制改为米制。分7级,以3级长度27M M为中准级,取消地差,全省每担为104.8元。1978年,全省标准每担皮棉收购价提高为115元。1979年7月5日,标准皮棉收购价以淮河为界,淮河以南地区(除金寨、霍邱)每担为132.5元,淮河以北地区(包括金寨、霍邱)每担为138.25元。同年7月24日,对超购标准皮棉,在提价后的价格上,加价30%收购。1980年6月6日,全省标准皮棉收购价格,在1979年价格基础上调高,淮河南为每担145.8元,淮河以北为每担153.1元。1981年11月30日,全省标准皮棉收购价格,淮河以南每担调为189.54元;淮河以北每担调为191.74元。1984年7月20日,调整全省皮棉收购价。淮河以北地区(包括金寨、霍邱两具)级内棉的80%,按标准皮棉每担145.8元加价,计180.79元;淮河以南地区级内棉的40%按加价30%收购,每担计163.3元。1985年9月4日,本省淮河以南地区皮棉收购价不变;淮河以北地区,30%按牌价收购,70%按加价30%收购。标准级皮棉每担加价30.62元,收购价计176.42元。1986年7月9日,淮河以北地区,标准皮棉收购价,按“倒四六”比例加价,加价后收购价为172.04元。1987年2月9日,本省标准皮棉收购价,淮河以南按“五五”比例加价收购,加价后收购价为167.67元;淮河以北地区按“倒三七”比例加价收购,加价后收购价为176.42元。同年3月16日,标准皮棉收购价,淮河以南地区由“五五”比例加价,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加价,加价后收购价为176.42元。同年9月16日,按国家物价局电,标准皮棉议购价格,全国统一为“倒三七”结合价,安徽于9月29日通电全省执行。1988年10月1日,全省标准皮棉收购价每担调为165.8元,加价后每担为176.42元。此外,实行生产扶持费,每担标准皮棉另加11.4元。
棉花供应价格:1962年前,上海等基地纺棉供应价格每担94.52元;1963年,上海、芜湖纺棉供应价格每担调为109元,安庆、蚌埠每担108元。1965年,芜湖供应价格每担调为108元。1973年11月12日,纺棉供应价格调为每担123元。1978年12月29日,纺棉供应价格上调为每担134元。1983年1月24日,纺棉供应价格每担调为174元。
絮棉销售价格:全省絮棉供应价格,1955年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重点产区购销差率20%,一般产区25%,销区30%。到1963年安徽省供销社供棉字829号文规定絮棉销售价格。按收购价格加购销差率。购销差率仍按原规定20%、25%、30%执行。1983年絮棉全省划为产销两个区,销区絮棉零售价格50公斤为:五级棉由103.5元调为160元,六级棉由69.9元调为120元,七级棉由55.9元调为85元,级外棉70元。产区零售价格在销区零售价基础上,每50公斤减3元。1987年,增加1~4级棉花为原料的絮棉供应。絮棉50公斤零售价格:
产区:一级弹棉243元,二级231元,三级220元,四级204元
销区:一级弹棉250元,二级238元,三级227元,四级210元
销区包括合肥、蚌埠、芜湖、安庆、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黄山、阜阳、宿县、六安、屯溪市,宁国、休宁、绩溪、黟县、歙县、旌德、祁门、石台、广德、郎溪、青阳、芜湖、岳西、潜山、金寨、霍山、六安、凤台、固镇县。其余为产区。
【茶叶】
收购价格:1950年,每50公斤干毛茶市场收购价62元,1951年56.7元,1952年72.4元。1953年执行国家制订标准样价,设5级18等,以3级中等为标准中国茶业公司管理安徽祁毛红(祁门县)、霍毛红(霍山县)、绿毛茶(休宁县)、舒毛绿(舒城县)、徽烘青(歙县)。黄大茶(金寨县)六套样价。其他茶类样价由省主管部门制订。1978年,省供销社制定新标准茶叶样价。新标准样设6级12等(价),实行一级一样,每级设两个等级(价),4级8等为中准样价。1985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内销茶彻底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外销茶级实行计划价格”。1986年,茶叶购销实行指导价。祁毛红、池毛红分别在1983年、1979年国家核定的牌价基础上,级内茶总水平上浮20%以内,炒青、条茶在1979年国家核定的牌价基础上,级内茶总水平上浮15%,黄大茶一级上浮15%,二级上浮10%。季节、品质差异等,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在省定指导价格基础上,绿毛茶可上、下浮5%,红毛茶浮动10%以内掌握。
销售价格:1953年起,全省精制红茶、珍眉、贡熙等茶叶出口,执行口岸价格。1958年起,全省国内市场茶叶销售价格按商业部规定执行。1984年起,茶叶价格放开。
【黄红麻】
收购价格:1965年起,黄红麻由国家定价。1972年,安徽省开始种植红麻,收购价格按黄、红麻倒差安排,即黄麻每担48元,红麻51元,红麻价格高于黄麻价格每担3元。1985年,黄红麻产大于销,全国库存积压严重。1986年,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规定,黄红麻在现行收购价格基础上向下浮动10%~15%。安徽将浮动幅度下放给县掌握。以霍邱县为例,前期红麻收购价每担48元,后期46元不等。1988年,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决定黄红麻收购价实行上浮。安徽省上浮幅度,黄麻30.18%,红麻33.27%。
销售价格:1963年生黄麻供应价格,舒城每担一等21.44元。1966年1月,全国总社规定,安徽属黄麻新产区,供应纺织工业用麻按分等收购价格加费用和利润,每担生黄麻4.1元,熟黄麻7.2元,产地仓库交货。1980年10月,省供销社将生黄麻供应价格调为每担4.5元,熟黄麻为7.2元。1987年11月,省物价局、供销社规定,熟黄麻供应价格为9.6元。1972年,省革委会轻工业局、商业局规定熟红麻每担7.75元,生红麻每担4.34元,为产地县集中点仓库交货价。1981年,省供销社规定在1972年熟红麻价格基础上,另加技术改造费1.5%即0.75元,为交货价。1988年4月,省物价局、省供销社规定黄红麻供应价格由省棉麻公司制定。当年,红麻调拨价格,为产地县棉麻公司交货,在收购价基础上每担加12元(铁路沿线车站另加3元)。
【苎麻】
收购价格:苎麻是棉、毛、丝、麻四大纺织工业原料之一,60年代起,全国总社管理收购价格,青阳县为中管市场。苎麻二级为中准,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61年至1969年为69元,1970年至1972年为84元,1973年至1978年为96元,1978年至1980年为120元,1983年为102元。1984年派购计划内由国家定价,计划外实行多渠道经营,因受香港市场精干麻价格(19000元/吨)的影响,省内苎麻收购价猛增到每公斤8~12元,苎麻价格失控出现了“苎麻大战”。1985年元月,商业部在广东省召开苎麻产区会议,鉴于国内纺织用麻有限,国际市场价格难以预测,决定将苎麻派购收购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省掌握。同年8月,省物价局、供销社、工商局规定苎麻按保护价格收购,上浮每50公斤不得超过330元,下浮不得低于102元。之后,“苎麻热”仍未降温,各地轮番抬价抢购。1987年,省供销社转告省外贸部门,规定苎麻及其制品实行出口最高限价,青苎麻一级7000元/吨,精干麻14720元/吨,限价后,苎麻市场价格开始跌落,商贩压价至每公斤12元收购。供销社按随行就市价格,实行合同定购,积极推销。
销售价格:1962年,省物价委员会规定,苎麻产地批发价格按收购价加10%,批零差率8%计算。省管合肥市场二级105.50元/50公斤。1979年8月,省物价局、供销社将省管合肥市场苎麻批发价格调为145.35元/50公斤,提高幅度25%。1984年起,销售价格放开。
【尿素】
零售价格:尿素价格由国家管理,60年代,供销社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660元/吨,按零售价格倒扣省、县、基三级费率13.7%,为国家调拨价,实行送货制。之后,国家曾三次降低尿素零售价格。1965年全国总社将尿素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由660元/吨降为600元/吨,降低幅度9.1%。1966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将尿素由600元/吨降为500元吨,降低幅度16.5%。1971年商业部将含氮45%的尿素由500元/吨降为450元/吨,降低幅度10%。经过三次降低零售价格,农业生产开始广泛使用尿素。由于国产尿素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进口尿素受国际市场价格影响,经营亏本。1981年起,国家先后二次调整尿素零售价格,由450元/吨调高为520元/吨,调高幅度15.5%。1978年起,安徽省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用化肥数量增加,计划内化肥供应不足,市场尿素一度暴涨到800元/吨至1200元/吨,个别地方高达1600元/吨。1984年,为稳定尿素市场价格,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今年国家分配国产和计划内进口尿素40万吨,计划外进口高价尿素40万吨,采取高价平价加权平均计算,实行综合销售价格为:外加编织袋双层包装的565元/吨,用塑料袋单层包装的555元/吨。今后,不论计划内与计划外,不分国产与进口,一律按此价格执行(含奖售尿素)。
调拨价格:尿素调拨实行送货制,价格的制定,按统一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到扣费率的办法计算。
【土副产品】
建国后,土副产品的价格由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生产难易,供求情况,生产收益以粮食价格为中心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收购价格。1979年起,土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
三、作价办法
供销社是群众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1983年前,差价分配实行上少下多或上三下七的原则。1983年,国家税制改革,县以上供销社由原来统一盈亏,改革为分别核算自负盈亏,不同商品改革了作价办法。
1.土产、副食、日用杂品、物资回收等类商品,是省供销社所辖土产公司、回收公司主管商品。1963年,省供销社制定了上述品种的调拨作价试行办法。1974年,省革委会商业局重新下达调拨作价办法。1980年4月,省供销社规定对议购议销价格掌握原则,和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议购价格制定一般应低于当地集市贸易价格,议价商品要明码标价,写明“议价”字样。
2.农用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机具、农用薄膜等商品,建国后由国家和省管理价格。1971年起,根据全国总社规定,安徽省按统一零售价格倒扣20%费率的办法安排调拨价格,实行送货制或给予运输费用补贴。1984年,农用生产资料部分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市场混乱,牌价失控,层层加价,转手倒卖,轮番涨价,一货多价,对主渠道冲击很大。1988年,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定,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商品,下放由各行署、市物价局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即农药、农膜的零售价格,按出厂价或进价加合理运杂费和综合差率,农药粉剂为10%~20%,乳剂8%~10%,农膜9%,再加供销社对农药厂、塑料厂的预付货款发生的银行利息。系统内调拨价格,农资公司按地方规定的出厂价加实际运杂费和2.5%手续费和预付货款的利息后计价。县、市供销社对基层社调拨,在保证基层社微利经营的原则下,自行定价。县、市供销社自行采购,按进货价加运杂费,综合差率计价。对基层供销社调拨作价,本着上小下大的分配原则,自行确定。基层供销社自行采购的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自己定价出售。
小农具品种繁多,规格复杂,地区性强,传统习惯大,一般是农民自购自用。供销社企业经营这类商品作价,要贯彻保本微利的原则。1965年安徽省供销合作社曾对中小农具价格掌握原则,作如下规定:基层社包销所在地生产的小农具,按进价加综合差率6%~9%为零售价;基层社直接向异地产区生产单位进货,综合差率8%~10%。省外产品,县供销社组织,组织费3%~4%,基层社零售加8%~10%。调拨价格,产、销区基层社之间,产区基层社包销的产品,按收购价加组织费率1%~3%,非包销产品,产区基层社义务介绍,不拿费用。
3.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日用工业消费品,供销合作社以零售为主,按行政区划在县城二级站批发价格进货,再加规定的城乡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计算零售价格。1950年,贸易部要求各专业公司供给合作社物资作价实行优待,即按所作批发价降低1%,细粮2%,粗粮、食油、煤油3%,1955年取消。
国营商业对基层社转批作价,根据1962年安徽省商业厅、供销社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向国营三级商店进货后,对市场零售部分,按进货地向国营三级商店的批发牌价作价。基层供销合作社对私商小贩转手批发的商品,如基层社转手批发不大(不超过其进货总额的30%),三级店可按二级站对三级店的调拨作价办法作价。
1979年国内市场放开,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和优质优价政策。1986年,安徽省物价局对棉纺织品、针棉织品等类商品所有适销最终产品全部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即获得金、银质奖和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奖的产品分别加价15%、10%、5%。同时,棉、针织品全部实行花色差价。对于花色新颖、市场畅销的品种,价格可以向上浮动;对花色一般,市场平销的品种,价格一般不浮动。价格浮动幅度,工业出厂价,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零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分别以不超过10%为限。全省基层供销社也按此规定执行。
1987年,安徽省物价局规定,小商品的定价原则,按照小商品的性质和生产、流通特点。小商品价格放开后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一律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定价,并允许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的不同商店按不同价格出售。小商品具体定价办法:商业按实际进价加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适当利润定价。生产和经营小商品的利润率应大于大商品,零售企业应大于批发企业。利润的大小可根据不同商品的质量、花色及季节供求等因素,由企业灵活掌握。要拉开档次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量差价。上述各种差价,均由企业自行掌握。不再受主管部门规定的工商之间、商商之间的作价办法(含进货地批发倒扣的调拨作价办法等)的限制。
1987年,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十个单位规定,供销合作社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已经放开的日用工业消费品,一律改“倒扣”为“顺加”的作价办法。即以产地和符合商品合理流向的进货地的进价为基础,由批、零企业按照进价加合理费用、税金和利润作价。基层供销社、综合贸易中心为农民、城镇居民代办紧缺的高档耐用消费品,要正式签订委托书,可按进价收取2~3%的代办手续费,代办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费用由消费者负担。供销合作社经营计划外的工业生产资料,协作串换物资,民用建筑材料等,由企业按政策规定,在略低于市场价格基础上,实行供需双方协商作价。
四、审价工作
1964年,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总社的布置,在全省供销社系统开展审价工作。审价范围: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与度量衡器等影响正确执行价格的经营工具。采取自审为主,互审为辅,分批分期地进行办法,对重点单位,由上一级社派人协助,通过审价,各地建立健全物价机构,充实和配备物价干部,建立商品登记卡,制定物价工作制度,商品明码标价等。次年7月统计,全省640个基层社中,审价结束的有380多个,占基层社总数的60%,在审的占25%,未审的占15%。共审商品价格6万笔,错价率占10%,多在审价工作中立即纠正,对违法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处理。
1980年,根据全国总社通知要求,省供销社布置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审价。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兼抽查。省供销社组织三个检查组,分赴六安等地协助工作。以萧县供销社为例,由社主任带队,组织公司、基层物价员26人,审查土产、生资、茶畜3个公司,22个基层社,50个分销店,25个合作商店和29个合作饭店。共审商品价格18924笔,错价198笔,错价率为10.4%。各地供销社自行开展审价工作。以来安县为例,自1963年起,年年开展审价工作,错价率为7.1%降为0.1%。
五、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50年代和60年代,安徽省供销社曾对农产品生产成本做过调查。1975年,根据全国总社指示,在物价处配备2~3名专职干部,拨专项调查经费,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根据各农产品产地差异,实行分品种定点调查。棉花:在蒙城、望江、东至、砀山、霍邱、巢县设点调查棉花成本变动情况;苎麻:调查点为金寨、青阳县;板栗:调查点为广德、舒城、金寨县;祁毛红:调查点为祁门县;池毛红:调查点为贵池、东至县;屯毛绿:调查点为休宁、歙县;舒毛绿:调查点为金寨、舒城、霍山县;黄大茶:调查点为霍山县;炒青:调查点为歙县;烘青:调查点为歙县;蜂蜜:调查点为广德、歙县;芦苇:调查点为凤阳县。农本调查资料,一般在三月底召开会议,汇总上一年度的调查数据,并总结分析和交流调查工作经验,四月底前报商业部等有关部门。
1987年,省物价局等9个单位转发国家物价局8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农本调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农本调查的领导方法,规定农本调查的品种范围,农本调查的工价汁价,农本调查汇总上报周期。此后,农产品成本调查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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