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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人事制度
一、用人制度 建国初期,基层社职工主要从农村积极分子、乡干部中吸收,社干部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供销社职工,大部分从基层社选拔农村中的积极分子与社会上的知识分子。皖南、皖北合作总社的职工,主要从失业店员、教师、青年学生中吸收。吸收方式:除个别由私人介绍外(原则上不允许私人介绍),主要由党委、政府、区以上的人民团体、机关、学校介绍。凡新吸收人员一般经3至6个月的试习期,期满通过鉴定,再确定是否正式录用。 1950年,合作社吸收干部,根据华东区财委会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关于吸收与管理干部暂行规定》执行。干部和技术人员吸收的原则是“宁弱勿缺,宁缺勿滥”。对青年学生,以纯洁与进步为基本条件。对旧人员,除进步外,同时应具有实际技术与特长,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实习期3至6个月,实习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确定是否录用。同年4月,皖北合作总社规定,各级社用人,统一由上级社审查批准,不准自行留用,如因缺乏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在配备干部时,亦须称职,并于事后将材料交上级社备查,合格者追认,不合格者的介绍给原机关,调入手续亦同。请用薪金制人员,须由总社测验合格者,再决定薪水高低,或是否留用。7月,皖南合作总社对干部管理明确规定,各级社除要求党委配外,对股以上干部,经党委同意后,报经总社批准,基层社社干由县社管理。 1951年,合作社对新人员试用和工作人员任免执行全国总社3月颁发的《各级合作社新人员试用办法以及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是年,皖北合作总社统计,当年招考吸收干部465人,区党委和行署抽调给合作社系统的干部52人。次年,用人制度执行全国总社制订的职工招收调动和管理办法。各级合作社需要增加人员,要在上级合作社批准的职工发展计划内自行招收;职工调动经上级供销社同意;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调动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据统计,1952年全省合作社系统接收由党委、政府调给的干部105人,接收转业军人98人,基层社民主选举的社干7268人。 1953年,省合作总社根据全国总社规定,合作社职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各级社按定员定额标准和上级社批准的增加人员计划吸收人员。次年10月,省社规定,经选举的干部即为供销社的正式干部,不够条件、有问题的可通过民主清洗;对长期而未订合同的雇佣人员,不能一概转为正式干部,以临时人员处理,辞退者不给解雇费,有困难者给予适当照顾。11月,省社制定《关于合作社吸收工作人员的规定》和《今后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为:合作社应根据业务大小,逐步实行定额管理,不得在编外增加人员。各级联社一律不得擅自吸收人员,基层合作社如需吸收人员时需由县社理事会通过,报党委审查批准。合作社在吸收工作人员前,须索取其详细的历史自传和必要的经历证明,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的介绍信或证明书,公立医院的体格检查证,对其政治面目、历史情况、社会关系、思想意识、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各方面均需完全审查清楚后,方可办理吸收手续。对各种犯罪分子、历史不清或来历不明的分子、曾在其他部门工作,因贪污错误或其他错误而被开除的分子、年老体弱不能胜任工作者、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以及其他不适于合作社工作者,不准吸收。干部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各级社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原则上应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一致。省社,对下管理各批发的经理、副经理、省社直属厂长、副厂长,各专区办事处正副主任,省辖市社正副主任;专区办事处,管理专区办事处科长、副科长,县社正副主任,县生产社正副主任;县(市)社,管理县(市)社主副科(股)长,基层社正副主任,基层生产社正副主任。一般干部由各社干部部门自行管理。同学12月,省社与省劳动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各级合作社雇佣临时工作人员原则:因季节性或其他临时性业务须雇佣临时工作人员时,应事先根据临时业务的经营额大小、工作量、工资开支及各处费用开支,做出雇佣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报请党委及上级社审查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后方能吸收;对拟雇佣的临时工作人员,须一律取得其当地政府的介绍信或证明文件,并对其政治思想及业务能力进行详细审查;雇佣临时工作人员的对象,应是当地失学的初中或高中小毕业生及私商,具备参加合作社条件的店员工人;雇佣临时工作人员应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雇佣期限、工资、劳动纪律等,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合同期满须立即解雇,不准拖延,如经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期限得另立合同,如拟吸收为正式工作人员,须按照吸收工作人员的规定,另行办理手续。 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市场的购销关系发生变化,商业网点分布不合理。1956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在农业社建立供销部的指示,各地调整商业网,在当地农业社建部与此同时,结合对农村私营商业的改造,吸收历史清楚,有一定经营能力,非残疾和无长期疾病者到供销社工作,至年末,共吸收私商2800多人。同年,省委组织部对供销社临时雇用工作人员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做了原则规定:合作社系统现有临时雇佣工作人员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考验,历史清楚、政治上没有问题,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并有一定工作能力者,在不超过编制的原则下,同意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县以下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地、市以上报地、市委财贸部审查批准。次年,省社规定,对雇佣的临时人员一律动员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确因工作需要,可在临时人员中选择个别政治可靠、品质优良、具有工作能力的,报请当地党委批准始能留用。 1958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招收、调配也按全民所有制的办法执行。1961年恢复供销社后,用人制度仍沿用全民所有制办法。1962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在批转省供销社调整职工队伍的意见中规定,把当时在供销社工作的小商小贩适当退出一部分,1958年以后进入供销社的小商小贩(据统计有3070人),除少数政治条件好,有技术专长,又迫切需要的以外,原则上应当退出去,1957年以前进入供销社的小商小贩,除少数要求退出搞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以外,其余的原则上不清退;确实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自愿退休退职的,家中有人赡养的,退休退职一批,对长期有病不能工作又不合乎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当地组织部门批准,列为编外供给;1958年以后吸收进来的街道妇女和农村妇女中,有一部分家务负担很重,自愿回家的可以让他们回家。在反对商品“走后门”中,清查出来的严重违法乱纪分子,蜕化变质分子以及品质很恶劣的人员,按照政策和规定,经组织批准从供销社中清洗、开除出去。次年,省委1号文件规定,县供销社主任要配备相当于县委常委一级的干部担任;基层社主任要配备相当于区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担任,并有计划选调大中专毕业生、复员军官充实各级供销社。是年,全省供销社分两批安置转业干部1497人。同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规定,在全省供销社系统纯商业中,对业务技术复杂的专业实行练习生制度;饮食、服务业中对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实行学徒制度。 1964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在供销社加工企业、农副产品收购、饮食服务和零售单位实行亦工亦农制度。1966年省供销社提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都要实行“亦工亦农”制度。要求做到:工业劳动与农业劳动相结合,一般以农业劳动为主,不过多地脱离农业生产;亦工亦农劳动者由生产队选派,参加生产队统一分配;自带口粮,必要时国家补助一部分;能进能出;应当注意经济效果,做到不增加工资,不降低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1969年,在基层供销社实行“贫管”的同时,开始吸收农村中的贫下中农进基层社,实行农忙务农,农闲务商或务工。此后“亦商亦农”人员逐年增加,至1976年全省供销社系统“亦商亦农”人员17994人。 1978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要求,在全省供销社系统清理计划外用工。清退的原则是:对基层社负责人或各种专业技术业务骨干,暂缓清退,其他人员一律清退回农村。 1979年,鉴于各级供销社用人无自主权,内部无适当的控制措施,至1983年,各级供销社出现人员庞杂,影响业务发展。为迅速制止人员继续失控,省人民政府(83)109号明码电报指示,自1983年10月31日起,一律暂停向各级供销社系统(包括公司、厂、校等一切企事单位)调入人员。 1984年7月,省供销社执行国家计委、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劳计(84)24号文件关于改革供销社劳动工资计划体制的规定,各级供销社由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改为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同年12月,省劳动局、省人事局、供销社供人字(84)442号关于改革供销社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的通知中规定:供销社职工由分配制改为实行劳动合同制和招聘制,能进能出,新增职工除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级供销社增加人员应根据企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编制定员内,编制劳动计划和拟定招工简章,与当地劳动部门商定后,实行定点、定额、定工种,公开张贴招工通知,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按德、智、体条件择优录用,并经地、市、县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县联社、农村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干部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由职工代表大会协商提名,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别报县委和县联社审批,扩大县联社劳动人事管理权,县联社正副主任由县委管理;农村基层供销社主任、副主任,县联社正副股长,县公司正副经理及相当这级职务的干部由县社管理,负责考核、培养、教育、批准任免。县社、农村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干部按社章规定,实行任期制,县联社正副主任一般任期三年,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对善于筹划和经营的农民社员、合同制职工以及其他职工,都可以选任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干部。 1985年3月,省委组织部皖组字(85)21号文件批转省供销社党组关于迅速解决县社、基层社领导班子臃肿问题的报告,规定基层供销社理事会一般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经营范围较小的基层社只设主任1人,不设副主任;监事会一律不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党支部不设专职书记,由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县供销社理事会一般可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监事会只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1人;党支部、总支、党委(党组)不设专职书记,由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1987年10月6日,省体改办、劳动局、人事局、物价局、工商局、财政厅、农业银行、供销社等8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强调供销社的劳动计划由县以上各级供销社按企业隶属关系管理,由县以上供销社下达劳动工资计划。企业需要招收人员,应当在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就地从城镇或农村待业青年中公开招收合同制工人。 二、编制定员与劳动定额 1950年,皖南合作总社制定的各级合作社组织机构及行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中规定:市社、一等县社正副主任各1人,二、三等县社只设主任1人,市、县社设秘书1人、各正副科股长、办事员若干人。各县社人数配备:一等县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二等县不得超过25人;三等县不得超过20人。基层社根据定员定额,每满700个社员者准设脱产干部2人。县以上各级社每700个社员准设干部1人,全县如有5万社员的,每1000个社员准设干部1人;如有7万以上的,可按每1500个社员准设干部1人。 1952年,省合作总社成立,为减少中间环节,改专区合作总社为办事处,各专区办事处为省合作总社派出的督导机关,取消业务经营,每个办事处人数最多不超过30人。县以上行政单位根据政府规定的甲、乙、丙、丁四类县分别确定编制。县社行政编制,甲等县为30至35人,乙等县为25至30人,丙等县为20至25人,丁等县和专辖市一般不超过20人。是年,专区社经过调整,上调省社53人,派往县社和基层社160人。同年,全国合作总社规定:行政管理人员数占业务人员数,最高不得超过30%。基层供销社,平均每一零售业务人员,每人每月为1500元零售额及零星收购额。集中性收购,平均每一收购业务人员每月为4000元的收购额,未达到上列三项定额,原则上不得增添干部。 1953年,各级合作社出现机构庞大,人员过多,行政人员比重大等问题。次年,省社根据全国总社以及华东合作指导局指示精神,在全省合作社系统开展精简机构、改善劳动组织工作。精简机构的原则是:紧缩行政机构,加强业务部门;紧缩人多事少的机构,补充事多人少的部门;紧缩上层领导单位;合并重叠组织,取消可有可无的机构,并尽量减少机关内层次。规定定员定额标准为:行政机构(包括理事会正副主任及组导、干部、秘书、计划、财会等部门)定员为:省供销合作社160人,专区办事处设35至40人。县社,根据基层社供销总额确定,一类县,供销额在230万元,定员为15~17人;二类县,供销额在231~470万元,定员为18~21人;三类县,供销额在471~830万元,定员为22~25人;四类县,供销额在831~1200万元,定员26~29人;五类县,供销额在1201~1700万元,定员在30~34人;六类县,供销额在1700万元以上,定员为35~40人。在上述范围内,总人数及各科(股)编制数由县社理事会自行确定。勤杂人员,专区办事处、市县社按1%~10%另外配备。业务部门的定员定额,由各级社理事会根据年度,每一经营单位业务计划的大小,商品构成,经营性质等条件,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经营管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基层社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供应、推销、勤杂等全体固定人员,及雇用人员〈按三折一计算〉)编制,根据业务计划及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各地工作人员数应按照年度平均工作人员总数确定。年度平均工作人员数=年度零售收购总额计划/年度平均工作量。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比重规定为:全体人数15人以下,行政人员占全体人员比重为28%,行政人员最多8人,最少2~4人;全体人员16~30人,行政人员占26%,定员4~8人;全体人员31~60人,行政人员占23%,定员8~14人;全体人员61~100人,行政人员占21%,定员14~21人;全体人员101~1100人,行政人员占19%,定员20~38人。 1956年5月,各级供销社人员编制、劳动定额,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各级供销合作社营业人员工作定额暂行规定》执行。 1962年,恢复供销社后,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全省供销社编制为42366人(包括公私合营),除公私合营外,全省编制为40421人。省供销社编制445人;二级站编制940人;专区办事处编制53人;县社行政机构和专业机构定编为6779人;基层社,以大集镇为中心,按经济区计划建社,设专业组和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定编29878人;市办事处行政、业务机构编制4071人。次年,粮、油、肉、食代购任务交供销社,全省供销社编制增至44746人。同年,省委要求供销社配备专职干部管理农村集镇市场,增加编制300人。 1964年,由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村购销网点普遍不足,为方便群众购销,全省基层社增加编制10088人。 1966年,根据全国总社、财政部、国家编委的通知规定,省级供销社(包括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由企业编制转为国家行政编制,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是年,省编委确定省供销社编制152人,各专区办事处编制142人,其中:六安专区办事处18人,芜湖专区办事处20人,宿县地区办事处18人,阜阳专区办事处19人,安庆专区办事处20人,滁县专区办事处17人,徽州专区办事处16人,巢湖专区办事处7人,池州专区办事处7人。 1975年始,各级供销社的编制定员、劳动定额,由系统管理改为块块管理,各级供销社的编制定员、劳动定额工作在各级劳动、人事编制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至今仍沿用此法。 三、职工奖罚制度 1950年,皖南合作总社制定的《各级合作社组织机构及行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对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积极工作,在工作中不犯错误者;节省水电办公用品、爱护保护公共财产者;对工作方法、方式有新的创造并提高效率者;自觉遵守本社各种制度,对本社工作中合理化的建议改进收到显著成绩者;揭发营私舞弊或危害本社事情经查明属实者;遇有意外事故发生奋勇抢救有功者等,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表扬、记功、发奖章或物质、加薪、转请上级批准提升等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不遵守工作时间、致使工作受到损失者;贪污舞弊、偷盗物资、私造假帐、假报告以及酗酒、赌博、打闹、妨害工作者等,行政上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记过、扣薪、降级、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送法院法办。 1951年,皖南合作总社组织试行全国总社制订的职工奖惩草案。 1954年,省供销社颁发各级供销干部行政处分批准程序暂行规定,明确各级社自行任命的干部行政处分批准程序。县以上,由各级社理事会批准;基层社由理事会通过,经区委同意,报县社理事会批准执行。开除处分,县以下需经县社理事会通过,报县委批准。同级党委任命的干部,记过以下处分,由本社理事会批准执行。记大过以上处分,由本社理事会提请任命机关批准。 1957年始,各级供销社机关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2年起,各级供销社企业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