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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典当
典当,是一种古老的民间信用行业。史籍记载,中国远在南北朝时期就有寺院僧人开设的当铺。安徽境内早在未建省前的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即有当铺开设,至清代建省后,逐渐兴盛遍及城乡,最多时达796家。据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统计,安徽各府、州、县领贴营业的当铺有113家(详见附表)。辛亥革命爆发,省内当铺完全停歇,民国3年(1914年)始陆续复业。民国时期,典当依其资本大小区别为“质铺”和“押店”两大类,类下各分若干等。民国23年江南及江淮之间部分县市统计,有质铺23家,押店34家,僻处乡村为逃避纳税而无照经营者还有不少。抗日战争期间,各地质铺、押店基本上都停止营业,战后虽有复业,但为数廖廖。至全省解放前夕,省内已无典当业存在。 安徽境内当铺的店号上,清代普遍加“当”字,如“继勋当”、“鼎新当”等;民国时期多冠“质”字,如“广济质”、“惠通质”等,官方概称此种行业为质业。称经营质业为质铺或押店,并为之拟订“质业章程”,领照营业,照章纳税。 民国3年质业章程将质铺分为三等,嗣后为6等。民国18年,省政府改定《安徽质业章程》,分质业为质铺与押店两类,质贴改称执照。 典当业是以严酷盘剥当户而牟取暴利的行业。省内当铺经营方面的规定各地不尽相同,大致是:当物估价,按时值9折、8折或7折,全赁柜方说了算。贵重物品如金玉古玩、名人字画等,每值10元,可当6元,月息1分。大的典当业经营者大都是财大气粗的豪绅巨贾,并以官府作后台,有些当铺就是达官权贵直接派人经营的。从清末到民国,安徽的典当业大体上是4大片: 江淮之间:李鸿章家族开设的当铺遍及各州、县,合肥的“德生当”是光绪初年由李鸿章之弟李鹤章开设;光绪十六年(1890年),其子李经元又增设“德盛当”,职工多至100人;庐江的“康济质”、安庆的“鼎新当”都是李鸿章四弟李蕴章开设。淮军头目张大志也在安庆开了一家“人和当”。清末授兵部尚书衔出任台湾巡抚的刘铭传在六安麻埠开设的“继勋当”,名声显赫,在苏家埠和六安城都有分店,号称“百里三典当”。 淮北、阜阳:南北两当最为著名,南当店号“裕丰”,附设裕丰钱庄和两淮织布厂,是清末水师提督程文炳所开设,辛亥革命后闭歇;北当始设情况不详,民国初年为安徽督军倪嗣冲占有,拨银10万两充实资本。太和县的“裕兴当”是清嘉庆年间山西巨商刘某开设,有资本银16万两,店房246间,从业70多人;该当贵至金玉珠宝,贱至小件衣物无所不收,年进出二十五六万两,还长期为官府存放白银3万两,月付利息360两。 芜湖:商业繁盛,清末有当铺十二三家,规模最大的“源丰”、“源成”、“源庆”3家,每家资本银10余万两,也是李鸿章家族所开设。 徽州山区:居民从商成风,典当业多为商家经营。清光绪年间全省8府5州,共有典当业796家,徽州府居首位,计208家。徽州商人还远去外地经营典当业。明代河南巡抚沈季文向朝廷奏称:“今徽商开当(铺)遍于江北,现在河南者,计二百十三家”。湖北省民间亦有“无徽不成典”之说,湖北省金融志述及典当业时称:“本省开设典当最早的,多是外省官籍商人,以安徽徽州人居多,徽州邦势力最大,影响最深”。辛亥革命后安庆原有典当全部停歇。民国4年徽商进入安庆开设当铺,计有惠通、裕和、义和、永祥、同义五家,每家资本3~5万元,年营业额10万元上下,范围扩大为办理存放款及押汇业务,质当降为次要地位。 民国时期,安徽私营典当业日趋没落,在此情况下,有两家官办质当兴起。一家为安庆“惠济公质”,安徽财政厅筹办。据已见资料记载:民国元年,省城当铺全部歇业,临时放款的小押店高利盘剥,每洋每月索利二三百文,市民深感不便。当年9月省商会根据市民意愿,召集各商家会议创办公典,定为正股5万元、附股10万元,因“富商巨贾大多逃离省垣,招股维艰,终无结果。由此,省财政厅于民国4年1月向巡按使署呈文筹办公典。文称:“拟即在省城开办质业合股公司一所,一切组织均照本省前订章程办理,租赁旧日典屋,以期迅速集事。其资本先由拨充水利经费之芜湖米公债项下挪拨银币5万元作为官股,以资开办,而示提倡,一面招集商股以为后盾。将来公款应分余利统拨交水利局,除拨付米商利息外,余均作为修筑堤工之用。所有用人各项,均由省商会总协理介绍担保妥善办理。”经巡按使署批复同意,质业合股公司于民国4年2月1日开业,取名“惠济公质”(纯属官办,并无商股),地址,安庆二郎巷原鼎和当铺旧址。开业后的经营状况:规定每件质额为一角以上三元以内,每日质数约在千元内外,惟“赎数廖廖”,以致资金周转不灵。民国25年3月,惠济公质由省财政厅指定安徽地方银行怀宁分行接办,抗日战争爆发后于民国27年裁撤。另一家是中国农民银行在各地开设的“农民抵押贷款所”,对农民实行以物质款,实际上也是一种当铺。其质押放款办法规定:放款对象为农民个人,质物分别为牲畜、农具、地上作物、蚕丝、铜锡器皿六大类。放款月息8厘,另加手续费2厘。放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质物估价不得超过时价之五成,质款又不得超过估价之五成,地上作物及未成熟之蚕茧更限定质款不得超过估价之三成。质物处理,体积小、易保管、不妨碍借款人生产经营者,由农贷所直接保管;不便直接保管者,由借款人出具契约受托保管或租用,并在质物上分别加具银行质物的标记。这种农贷所自民国25年起,先在芜湖、六安、安庆、合肥、歙县等处设立,并计划于民国27年在设有农民银行分支行处之地普遍设立。抗战爆发,计划中止,已设各所也随其行处撤离而停歇,战后未再复设。 安徽典当业统计表 ![]() 说明:录自安徽省图书馆藏《安徽通志稿·财政考》。 安徽部分县质铺一览表 ![]() 说明:录自安徽省图书馆藏《安徽财政报告》附表甲。 安徽部分县押店一览表 ![]() 说明:录自安徽省图书馆藏《安徽财政报告》附表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