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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1987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蚌埠住房储蓄银行。这是中国继烟台之后第二家以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经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股份制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实收资本金2000万元,其中地方各单位提供1000万元;各专业行、司提供1000万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企业化管理,就地纳税,是企业法人;在业务上,接受蚌埠市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向市人民银行报送信贷计划和有关经营情况、会计、统计、财务状况月报表。1988年5月蚌埠住房储蓄银行正式开业,当年末,全市有1120个单位开立了住房券结算帐户、223个单位开立了住房基金帐户、72家房屋开发公司和施工企业开立了结算帐户,各项存款余额420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4972万元,全年累计融通资金2.1亿元,实现利润195万元;1990年末,各项存款余额7591万元,贷款余额1668万元,资产总规模1.8亿元,实现利润789万元。 蚌埠住房储蓄银行设董事会,11人组成,由参股单位出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两人,由董事会推选,市政府任命。常务董事会由正、副董事长组成,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职责是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重要章则和行长的工作报告、本行年度决算报告、盈亏处理方案以及有关本行其它重大事项。该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人、副行长2人,由董事会提名、报市政府任命。首任行长李殿军,副行长陈学喜、凌应铜,行长是本行的法人代表。内部机构设业务一科、业务二科、综合计划科、会计出纳科、办公室和营业部,辖属两个城区办事处,职工总数38人。 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宗旨是: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经营职工买房、建房存款、贷款。在一段时间内实行非盈利性的保本微利原则,利差自求平衡、自行消化,三年之内免税、不分红利。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筹集和融通资金,促进住宅商品化。其经营的业务主要有:办理住房和其他房地产生产、流通领域的存贷款业务;经营住宅和其他房地产投资业务,办理住房券结算、居民储蓄和个人买房长期低息抵押贷款业务;发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住房债券;办理人民银行委托交办的其他业务。 蚌埠房行银行成立后,积极探索住房金融的新路子,各项业务稳步发展。一是建立和完善住房基金制度,实行以贷促存,促使企业的生产、生活资金分离。1990年末,单位住房基金开户总数达1562户。二是实施集资建房,使企业职工住房走上建房——售房—资金回笼——再建房的良性循环,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建房难”、“分房难”的矛盾。1990年末,全市有37家企业单位通过此办法兴建职工住宅10多万平方米,有2000多户职工迁进新居。三是开办居民购房抵押贷款。居民购房低息抵押贷款作为蚌埠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配套办法,以其利率低、周期长(5年3.3‰、7年3.6‰、9年3.9‰、11年4.2‰、13年4.5‰、15年4.8‰)解决部分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困难和引导消费资金分流,在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截止1990年末,共向100户职工个人提供长期低息抵押贷款163万元;全市住宅开工面积37.1万平方米,其中由房行提供资金和管理的有21.55万平方米,投资2712万元;累计用于住宅建设的总投资8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