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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融资公司
1988年1月,省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同业拆借资金的管理,促进短期资金市场的正常发育,根据当年召开的全国分行长会议精神,报经批准成立了安徽融资公司,行政上隶属省人民银行管理。公司内部设业务、财务两部,配备6名干部。总行拨给资本金1500万元,同年7月,融资公司正式开业。为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安徽融资公司会计制度》和《安徽融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人民银行备案,分别于7月19日和8月22日试行。该公司的体制是:省人民银行独资组成的专营短期融资业务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范围有:办理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拆借、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企业短期融资票据买卖业务;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委托交办的其它金融业务。 公司实行“立足本省,辐射全国”的融资方针和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积极开拓融资渠道。与华东、华北、东北、西北等省外20家融资公司和省内78家融资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形成了跨地区、跨系统、多层次的省内外融资网络。 融资公司从开业到撤销,只有10个月的经营时间,融通资金总额达8.22亿元;分别为:拆入资金2.85亿元,省内占11.2%,省外占88.8%;拆出资金5.37亿元,省内占86.1%,省外占13.9%。拆出资金来源:自营拆入资金2.85亿元,占拆出资金53.1%;自有资金0.6亿元,占拆出资金11.2%;省人民银行临时拆借贷款1.92亿元,占35.7%。实现利润155.41万元,全部上交国家和主管部门。其中缴纳所得税21.18万元,上缴中央财政61.16万元,上缴省人民银行43.43万元,上缴能源交通基金29.64万元。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遵照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及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措施,决定撤销所属的融资公司。安徽融资公司经过歇业清理,处理了债权债务,结清了全部拆入资金,资本金和财产全部移交省人民银行,于4月15日宣布撤销。同年12月,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对安徽融资公司进行了稽核审计,结论是:“该公司从成立至撤销期间,贯彻执行党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金融法规制度,努力开拓业务,为缓解本省资金供求矛盾、支持生产,稳定金融做出了应有贡献。……没有发生呆帐损失。资产负债在公司撤销期间全部结清,做到了业务开展合规。财务收支真实、完整,利润去向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