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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集体性质合作金融组织。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早在50年代即实现了乡乡建社,但发展道路曲折。从1983年起,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省1008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进行了体制改革。经过体改,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机构和人员不断发展。截止1990年末,全省共有农村信用合作机构11841个,其中,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社3469个、联村信用社3个、联社营业部40个,非独立核算的信用分部1193个、信用站6094个、储蓄所1042个;职工29986人;各项存款余额达53.4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3.86亿元。
一、建立与发展
194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合作社信用部今后推进办法》和《信用合作社组织试验工作大纲》,安徽于1951年4月着手实施,皖南、皖北各搞一个试点。人民银行皖南分行在芜湖县清水镇试办第一个附设于清水联村供销社的信用部,成员即供销社社员,股金由社员在原有股金基础上每股增加大米5斤,(原有股金大米10斤)作为信用部资金,共筹集大米6000余斤。在此基础上,供销社召开理、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信用部章程、存款简章和农业生产贷款简则,选举信用社主任和会计员,于4月25日正式开业。同年6月,皖北分行在六安县苏家埠试办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以贫、佃农和手工业工人为主体,并吸收中农参加,有社员2300余人,股金2000多元。当年,皖南、皖北地区共办起信用合作社9个(皖南5个、皖北4个),组建信用互助小组50个。1952和1953两年,全省县县试办。到1953年底,共试办起信用社70个、信用互助组7689个,供销社内附设的信用部120个,共有社(组)员103.559户,占全省总农户的1.2%。
这个时期信用合作社由于处在试办阶段,业务量不大,3年共筹集股金13.8万元,吸收存款88万元。
1954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和省人民银行联合召开的全省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精神,县委农村工作部设立信用合作社专管机构,区委有一位副书记分管信用合作社,银行是信用合作社的主管部门,信用合作社事业由重点试办进入发展阶段。为了适应信用合作事业大发展的需要,全省共训练办社骨干1.3万余名人,组织推动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当年,信用社共发展到6434个,入社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44.2%。由于大部分社是在1954年大水灾后建立后,资金薄弱、业务基础差,对此,省农业银行从1955年4月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坚决停止发展,全力转向巩固”的方针。至当年10月,全省基本没有发展新社,对已建立的信用社,银行经常辅导和整顿,以提高信用社干部政策业务水平。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公开发表后,省农业银行提出继续发展信用合作社的意见,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下发。当年秋收后,又发展一批新社,原有信用互助组全部转为信用社,供销合作社附设的信用部也有一部分转为信用社。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全省9000多个小乡合并3525个大乡,并乡后按大乡设立信用部。根据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的决定,全省供销社内附设的信用部全部转为信用合作社;原有信用合作社专职干部18035人,并社后削减为12213人;入社农户1581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85.7%;聚集股金1133万元,比1955年增长58%。
1957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将信用合作社划归农业社,改为信用部的指示》,决定信用部作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成部分,直接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领导,在业务上仍受国家银行指导。至1958年6月底,全省基本完成社转部工作,大社一社一部,小社数社一部,1600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共建信用部11631个,部以下按生产区或大队设立服务站,生产队设代办员。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发展较快。
1958年,全省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在1.6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合并建立1010个人民公社。信用部改设在公社,生产大队设立信用分部,干部、财权归公社,大队管理,实行信用部和分部两级核算。信用部的任务主要是领导信用分部开展业务,并办理公社及社属企事业单位的存、放款,调剂全社资金。信用分部主要办理生产队和社员存、放款。生产队设服务站,只办理社员储蓄,不发放贷款。至1959年末,全省共建立人民公社信用部1054个、生产大队信用分部18625个、生产队服务站55694个,有信用社干部1534人(其中专职干部1243人,占干部总数81%),参加信用部的户数占总农户的99.9%,股金达2.83亿元,公积金102万元。
1961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将信用部与银行营业所合并,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本帐,一竿子到底”,要求各地先作试点。同年10月,省人民银行向省委报告,提出对大集镇或规模较大(5000户以上)的公社、所、社机构单独设立,一般所、社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两本帐,信用部必须单独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省委同意这个报告,从1962初停止了所、社合并的试点。
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后,信用分部的管理权下放到生产大队,造成资金分散,管理放松,调控失灵,资金投放不当,信用下降,资金绝大部分贷给社队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贷款到期无法收回,存款不能兑现,也没有资金发放贷款;不少干部被公社和大队抽去搞中心工作,业务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62年12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明确信用社是农村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实行资金独立、自负盈亏;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在本社范围内吸收农村中的闲散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副业生产和生活上某些临时性的资金困难,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公社的巩固与提高;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政治思想工作和干部配备管理受当地党政领导;信用社主任由社员民主选举报县任命,信用社干部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待遇的标准执行,口粮由国家供应。决定各地要把信用合作社恢复起来,建立一套名符其实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党政、农业、财贸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并以农业部门领导为主,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配备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对信用合作社的日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和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进行具体领导。
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决定信用合作社干部和资金由农业银行县支行实行统一管理;省农业银行和各级支行都设立信用合作专管机构,统管信用合作社工作。这一年,全省信用社逐步恢复,在人民公社保留信用社,在生产大队或几个大队建立信用服务站,生产队设信用代表或小组。信用社资金在全公社统一调剂使用,保留1至2人负责统一核算。信用服务站由大队贫下中农推选1个不脱离生产劳动、办理存款、放款和收回贷款工作。
1970年,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改革座谈会议纪要》,全省信用社人权、财权、资金管理权以及政治思想、发展方向、政策落实等都交由贫下中农管理。在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下,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有革命委员会成员和信用社人员参加的社、队管理组织。公社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建立管理小组。至1974年末,已建立贫下中农管理组织的信用社有1358个,占信用社总数54.7%。
197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用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实际上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在没有银行营业所的公社,信用社要办理全部银行业务。同年11月,省人民银行对信用社按照银行机构实行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政策,资金活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信用社干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也与银行一致起来;业务经营,存、贷款利率完全同银行一样,独立核算,盈余转作积累,亏损由银行补贴。
1978年9月,省人民银行制发《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分社、信用站试行办法》,规定:分社是信用社的派出组织,信用站是信用社的代办组织;分社和信用站的业务、资金是信用社的一部分,由信用社统一核算;信用站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政策和制度,主要业务是开展社员存款和收回社员个人贷款,有条件的可代理信用社发放贷款;信用站的信用员不脱产,其报酬按业务量付给手续费。年底,全省共建立信用分社986个,信用站643个,不脱产信用员883个。
1980年,省农业银行和各级支行恢复后,一直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基层机构进行管理,不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和农村的实际情况。1983年2月,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试点意见》,对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体制改革。恢复其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恢复其集体金融组织的性质。增强自我发展的意识和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1986年7月,省农业银行印发《安徽省信用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用社职工实行正式工和合同工并存,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表现不好者,报请县联社同意予以辞退;信用社主任落选,不能“易地为官”;信用社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职工的福利待遇按经济效益实行高低不等,不再同银行干部一致;信用社职工可评定技术职称。1986年至1990年,省农业银行陆续给全省各信用社增批合同制职工8136人,占职工总数39.4%。
二、组织制度
农村信用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制度,这一制度曾中断多年,1983年通过体改始得到恢复。各地信用社重新制定新《社章》中规定:
1、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通过和修改社章;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和监事会主任、监事;审查和通过各项制度、业务计划、财务计划、存放款利率;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预算、决算;审查和通过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审查和通过信用社需要设置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报酬;审查和通过信用社干部的奖励和处分;其它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以上有关人事机构、职工福利待遇、奖惩、规章制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县联社批准备案,没有成立县联社的地方报县农业银行批准备案。
2、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的职权: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联社(或县农行)的指示,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公布帐目,并提出业务、财务等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以及预算、决算;领导社内工作人员经营业务、处理日常工作;领导社员小组进行工作;对外代表信用社签订合同、契约;聘任和撤换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审查和批准新社员,对社员、干部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3、监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监察机构。监事会的职权: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检查社主任、理事会贯彻政策和联社的指示、经营业务、管理财务等情况,如发现违法失职等行为,应立即要求理事会纠正,必要时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处理;收集社员要求和反映,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查询;列席理事会会议;按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1986年,全省开始组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截止1990年末,共组建起县联社64家。县联社是各个信用社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是:每个信用社理事会派出1至2名代表组成联社社员大会,它是联社的权力机构。由联社社员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县联社社员大会主要职权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查和通过联社的财务预、决算;通过和修订联社章程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县联社理事会正、副主任由理事推选,经县农行审查,报地、市农业银行批准。县联社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规定的有关方针、政策;向社员大会和县农业银行报告工作;选聘联社工作人员和任免基层的正、副主任;拟定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向社员大会公布联社财务收支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历年机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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