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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村金融服务所
农村金融服务所,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大潮中,产生的民间金融组织。安徽农村金融服务所起始于1987年,在滁县地区的凤阳县刘府镇和定远县炉桥镇自发办起的两家钱庄基础上改造组成。此后,又由滁县地区天长县的汊涧镇、来安县的半塔镇、滁州市的乌衣镇、全椒县的武岗区地方政府出面牵头集股办起4家农村金融服务所。截止1990年末,全省共办起农村金融服务所40家、职工252人、资金总额962万元、股金总额756万元、存款余额4082万元、贷款余额7220万元(包括拆入资金发放贷款、后来形成风险),当年实现利润53万元。 农村金融服务所是农村集体金融组织,是为农村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农村金融服务所设立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理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从股东中选举产生,为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5至7人组成,设正、副理事长各1人,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请,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报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批准。 农村金融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办理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办保险及其它代收、代付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