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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队集体存款
建国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走向合作化道路以及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农村社队集体存款逐步增长。
1951年安徽省完成土地改革,普遍组织农业互助组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年底全省始有为数不多的农村集体存款。
1955年安徽农村出现了合作化高潮,初级农业社迅速转向高级农业社,在全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有了很大发展。农业生产发展,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产销量不断扩大。在此期间,银行制定了《农村非现金结算办法》,规定国营供销商业收购社队集体农副产品价款,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现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促进了社队集体存款的增长。1957年末全省农业存款余额中社队集体存款3290万元,占31%。
1958年,全省高级农业合作社普遍转为人民公社。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在公社信用部或银行营业所开立存款户,生产队出售农副产品收入通过非现金结算,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当年农业增产增收,年末全省农村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亿元,较上年增幅31.8%。
1959年以后的3年,由于农业遭灾减产,社队集体收入减少,加之银行在“大跃进”浮夸风影响下规定的存款任务偏大,一些地方的基层行、处为完成存款任务,办理农副产品转帐结算时搞“虚收购、虚结算、扩大存款”。因而这个时期农村社队存款“水份”很大。
1962年省人民银行纠正了上述错误做法,要求各行处清理农村社队存款,挤掉其中的“水份”。在此同时,银行又放松了对生产队的现金管理,现金结算比重增大,社队集体存款大幅度下降。年末,全省余额仅7244万元,比1961年减少55.9%。
1963年后,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和现金管理的加强,农村存款开始回升。至1964年,存款余额再次突破1亿元,达到了1958年的存款水平。
1979年初,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一部分生产队大包干到组。作业组有了自己的资金,要求到银行或信用社办理结算和存款,但当地行、社认为不符“队为基础”的原则,不给责任组开户存款。结果有的以社员个人名义存活期储蓄、有的把现金保留在家中,因而当年社队集体存款大幅度下降。直至1979年下半年才允许责任组可以单独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存款,办理结算。
1980年开始,全省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集体存款转化为“三户(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存款,加上生产队集体提留减少,社队集体存款先大幅度下降、后缓慢回升,至1990年底存款余额为2155万元。”
二、乡镇企业存款
安徽农村早在1953年就有社队企业,但为数极少。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时社队企业有较大发展,但绝大多数是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机具修配和农副产品初加工。这些企业,虽在银行营业所开立存款户,但存款数额很少。
1962年,农村开办的工业企业基本停办,大多数社队企业关停并转。
1973年,社队企业开始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队企业迅速崛起。特别是随着人民公社撤销改称“乡镇企业”后,其生产经营范围也开始突破“就地取材,为本社队农业生产服务”的局限,而成为独立经营的工商企业。此时因企业刚刚起步,资金短缺、生产规模不大,多数靠银行、信用社贷款维持生产周转,极少有存款。因此,银行在一段时间内未单独列项统计,1985年前统计在农村存款项目之内,1986、1987两年统计在农业存款项目之内,1988年开始单列乡镇企业存款项目。
安徽省企业存款历年末余额表

说明:1、资料来源:《安徽省银行业务统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志》、《安徽省工商银行统计资料》,其中“二五”时期、“调整”时期、“三五”时期中工业存款、商业存款来源《安徽省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
2、其它企业存款含国营农业存款、专用基金存款。
3、“二五”时期、“调整”时期、“三五”时期、“四五”时期、“五五”时期各年其中数,因缺项故与企业存款余额不相等。
4、农村企业存款统计在农村存款项内。
5、交通银行企业存款1988年2.45亿元,1989年3.17亿元,1990年3.94亿元。只此三年,故未单独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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