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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农业贷款
安徽是一个农业省,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仍的省。解放前,农田水利失修,农民缺衣少食,更缺少种子、耕畜和农具,生产近于停滞状态。1949年全省解放后,新成立的人民银行皖北、皖南分行,贯彻人民政府“生产救灾”方针,筹集资金向农民贷放种籽、农具。当时银行机构尚未伸展到农村,中共皖北区委决定,在银行机构不健全的地方,贷款由行政负责、党委保证、以灾区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皖南分行,则结合剿匪反霸、减租减息等中心工作举办农贷试放。当年,皖北分行贷放麦种1381万斤,副业贷粮484万斤(当时物价不稳而且人民币尚未在农村普遍推行,贷款一般以粮食发放);皖南分行贷放麦种37.9万斤、现金2.8万元。1950年两分行继续以实物发放贷款,皖北地区遭旱灾后,又遭受洪涝灾害,皖北分行累计贷放小麦2.6亿斤(内代理政府发放7704万斤),使被淹农田得到补种,并解决了部分农民缺少口粮的困难,同时通过贷款帮助农民发展副业增加收入;皖南分行贷款以灾情严重地区为主,配合度荒、灭虫、修堤、抗旱等工作分季发放,帮助34.000余户农民解决了缺少肥料、耕牛的困难。贷款政策:一是凡积极劳动生产的农民,用于添置农具、耕畜、种籽、肥料所需资金,可贷给部分或全部;二是以贫下中农和以参加劳动互助组的农户为主,对烈、军、工属优先,对土改后积极劳动的地主、富农确实缺少生产资料者群众评议同意也酌予贷款;三是发放贷款以实物为主,期限3~6个月,月息9‰~15‰,一般是借粮还粮,借钱还钱,如有借粮不能还粮而用现金偿还者则按还款时市价折款偿还。为便利农民出售粮食等实物筹款还贷,皖南分行会同粮食局、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银行、粮食、供销部门密切协作,完成收购、收贷任务。1950年11月底,皖南地区完成全年收贷任务72%。贷款发放办法:一般是组成贷户小组、自报公议、并有信用好的两人担保,银行审定后先公布贷户名单、款项再按名单发放。由于银行的农村机构尚不健全、贷款对象又主要是个体农户,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效果也有差异。据皖北分行档案记载:(1)群众基础较好、银行设有机构的地方,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银行直接贷放。这类地区,一般能掌握政策、原则,贷款手续完备。(2)银行机构不健全的地方,以当地政府和基层农村干部为主银行配合进行贷放。这类地区,贷款有平均分配现象,但手续还比较完备。(3)没有设立银行机构的地方,贷款完全交给当地政府和基层农村干部办理,银行随后进行检查、接收、整理。这类地区,贷款手续不完备,并有徇私舞弊甚至贪污挪用贷款的现象。
1951年,中共皖南、皖北区委发出“帮助农民组织起来,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指示,人民银行总行、华东区行就农村贷款也发出指示,对农村贷款业务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将贷放实物改为贷现收现,以推动人民币下乡;对土改后初步组织起来的个体农户,贷款可以伙贷伙用;开展以乡为单位建立农村金融委员会,聘请乡农贷员协助银行放贷、收贷;土改前放出的种子、肥料贷款,按“谁种谁收,谁收谁还贷”的原则收贷。当年,累计放出贷款256.8万元;收回贷款现金425.5万元、粮食13908万斤,完成收贷任务90%以上。
1952年,“农业贷款必须兼顾互助合作组织和个体农民两个方面”的指示精神,部署农村贷款。规定:对组织起来的农民给予优先贷款;对个体农民缺乏种子、肥料等一般困难,要积极予以帮助;对购置耕畜、大农具等需要贷款,可采取互助组“伙贷伙用”办法,以增加互助合作组织中的集体财产、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对革命老根据地农民、烈属军属及复员还乡生产的革命军人,要给予优息贷款;对富农一般不贷款。同年,为方便农民还贷,省人民银行还根据总行指示精神作出规定:凡银行发放的农贷,不分贷现贷实,一律收现;受政府委托发放的贷粮也可收回现金;还贷期限在14天以内不加收利息、15天以上加收一个月利息。
1949年至1952年,人民政府发放了大批救济粮款,人民银行投放了大批贷款,贫困农民生产有了发展、生活有所改善、并渡过连年水旱灾害造成的饥荒。但也在部分干部群众中滋长起依赖思想和平均分配贷款、盲目要求贷款和浪费贷款等现象。对此,省人民银行总结农村贷款经验,提出农村贷款工作应注意掌握的事项:(1)贯彻生产路线与阶级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既要反对片面阶级路线,不问用途,又要反对片面生产路线,不分阶级成份,简单地对一切要求生产贷款的农户发放贷款。(2)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实际情况,以利贯彻贷款政策、原则、防止盲目分配、均摊贷款。(3)把贷款与救济严格区别开来。在救济款与贷款同时发放的地方,对困难大必须予以救济的贫下中农,应多给救济,少放或不放贷款;对经济情况较好、只因遭受灾害或其他事故发生暂时困难、有偿还能力的农户,可以贷款支持、少给救济。
二、集体农业贷款
1953年,全省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掀起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大生产运动,绝大多数农民参加了互助组,并建立起一批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共安徽省委提出推行农业生产“三改”:改种高产作物、改变中秋作物比重,改变广种薄收耕作方法。省人民银行适应农村新形势,贷款以扶助集体农业为主,同时注意对个体农户中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贫下中农给予贷款帮助,促进已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发展生产和个体农户积极参加互助合作。贷款资金的运用,由按季节自上而下核拨,改变为逐级核定贷款指标,基层行在核定指标内根据农民实际需要,循环使用贷款资金。农业社贷款由社申请,互助组及个体农户贷款以村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民主评议确定贷户、贷额。申请经乡人民政府或农会委员会审查同意,由银行营业所(流动服务组)核定贷放。当年,全省向农村投放贷款3958万元,其中由基层供销社承贷转放661万元,午秋两季共收回贷款1538万元。
1954年夏,安徽连降大雨、山洪暴发、江河泛滥、百年罕见,全省被淹农田4802万亩、倒塌房屋150余万间、受灾人口1356万。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号召:“灾区生产自救,非灾区增产支援”。省人民银行迅速调整救灾贷款指标200万元,总行增拨指标2400万元,大部分分配给灾区各行,并抽调大批干部支援灾区银行工作,做到“生产救灾在哪里,银行贷款到哪里”,随灾情变化和生产需要有重点地投放贷款。汛情紧张处主要发放防汛器材、排涝工具、燃料等项贷款,堤围溃破处主要发放口粮、种子、生产工具、肥料贷款,支援农民抗灾、抢种,生产自救。秋季发放农具、耕畜、麦种和建房材料贷款,支援受灾农民秋耕秋种、修缮房屋,重建家园。冬季则发放人畜保暖及副业、水利等贷款,以增强灾民抗灾和生产自救能力。当年,全省发放农村贷款5161万元,78%投向灾区。贷款用途,种子占26.4%,耕畜占12.7%,农具、肥料占17.2%,生活及副业占22%,其它占21.7%。受灾农民用贷款解决了1800万亩农田缺种子的困难,添修大小农具24万件,购买化肥4.8万斤、耕畜2.33万头,保护耕畜53万头,修缮房屋15万间,解决了600万人的口粮困难。贷款投向,既积极支持互助合作组织,也适当照顾个体农户。当年贷款的回收,按中央指示以一个合作社、一个互助组、一个个体农户计算,不超过其全年收入的10%~20%为限,并实行“有全部偿还能力的全部收,有部分还款能力的部分收,无偿还能力者办理延期手续”的原则,做到既不放任自流、也不逼债。
1955年,全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农村金融工作方针,提出农村贷款以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同时帮助互助组、个体农民及农业社内的贫农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新开办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当年,全省银行向农村投放贷款5237万元,80%投放到灾区,还代理政府托放“三改”良种13048万斤。截止9月底的统计:贷款投向,农业生产合作社占32%,得到贷款的社44.123个,占全省农业社92%;互助组和个体农户占68%,得到贷款的互助组12.34万个、个体农户161万户。贷款用途,解决1760万亩农田缺种困难,购置双轮双铧犁8019部、一般农具32万件、肥料21123万斤、耕畜191万头,兴修小型水利工程13.076处,帮助88万农户解决了生活困难。
1956年,全省掀起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农业社成为农村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银行的农村贷款也随之变为主要投向集体农业贷款,并由新成立的各级农业银行承办。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生产费用贷款、社员生活贷款3种。基本建设贷款用于建设农田水利,植树栽桑,购置各式农具、耕畜、农机设备和渔船、渔具,期限最长3年。生产费用贷款用于购买良种、肥料、农机设备和渔船、渔具,期限最长3年。生产费用贷款用于购买良种、肥料、农药和发展养猪、养鱼等副业生产,期限1年。贷款额度,在自筹不足的情况下,按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对农业社贷款的掌握:基本建设贷款一般不超过归还期内所提公积金总数,生产费用贷款一般掌握在当年生产费用的10%~20%幅度以内。当年共投放贷款18818万元,比1955年增长2.5倍,年末贷款余额比1955年增长14.014万元。贷款回收工作,省人民银行于夏季按中共安徽省委指示“能收必收,当缓必缓”的原则制定收贷计划部署下属各行,经县委批准报地委备案执行。秋季收贷先由各地制定计划,报省审查后统一布置执行。由于一些基层行处片面理解上述指示精神,不积极催收,贷款回收率低。同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指示》指出:用推迟归还农贷的办法来保证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的想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省人民委员会及时贯彻国务院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收贷工作的领导,仍未收到积极效果。全年共收回农村贷款4796万元,只达到应收贷款的25%。
1957年,全省农贷资金紧张,对农村贷款贯彻“重点使用”的精神,共投放贷款6109万元,77%用于解决灾区农业社春耕生产和支援受灾社员渡春荒。
1958年,农业银行撤销,农村贷款仍归人民银行办理。当年,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定》,全省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合并组建成规模更大的人民公社。原农业社积欠的贷款转由人民公社承担,银行在农村的放款转为人民公社集体为主,不再发放个体农业生产贷款。银行对社员只发放灾区口粮贷款,社员其它资金需要改由信用社贷放。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也划归人民公社领导,银行放贷失去计划控制。当年,全省农村共投放贷款12.461万元,比上年增长一倍多,其中90%为公社集体贷款。关于收贷,全省提出“多收、快收、放卫星、插红旗”的指导思想,有些基层搞“无贷乡”、“无贷区”,有些地方搞“虚收购、虚结算、虚收贷”;有的不考虑还贷能力,不区分贷款对象,通过人民公社帐户,把一些尚未到期或缓收的贷款统一扣收回来。全年共收回集体、个体农业贷款9007万元,贷款回收率达到78%。
1959年4月,中央指出:银行从人民公社收回的贷款中,有一部分是没有到期的,应予退回。原高级社所欠的贷款和个人所欠的贷款,应继续贯彻谁借谁还的原则,不能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统一扣收,凡统一扣收的一律退还。省人民银行遵照中央指示精神,纠正了以往收贷工作中的错误做法。
1960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集体所有制。省人民银行对农业贷款改为以生产大队为主要对象,同时基于当时安徽农村推行“责任田”,又规定对承包“责任田”的社员可发放农业生产贷款。要求对社队集体及社员贷款按照“谁借谁还”原则,办好贷款划转手续。关于贷款回收,省人民银行要求,夏粮集中产地可按夏粮收购的15%左右收贷;茶叶产区收益大,贷款少,到期贷款应全部收回;社员个人贷款,应在社员收取分配收入或有了家庭副业收入时,经过协商直接收回,不得在分配时扣收。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1、收回几年来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银行业务实行完全的彻底的垂直领导。2、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3、严格划清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不许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支出。4、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5、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必须定期向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报告货币投放、回笼和流通的情况;报告工商贷款的增减和到期归还情况;报告工资基金的支付情况;报告企业亏损的财政弥补情况;报告违反制度把银行贷款挪作财政性开支的情况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情况。6、在加强银行工作的同时,必须严格财政管理。),省内人民银行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的基层机构,仍收归银行。当年农村信贷工作,省人民银行提出集体农业贷款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支持社队全面完成种植计划,力争多种;二是支持农作物田间管理,防灾抗灾。社员贷款主要帮助解决承包责任田缺少的小农具及饲养家禽、家畜和开展家庭副业的资金困难。发放贷款必须紧密结合物资供应情况,买不到适用物资的不发放贷款。贷款指标下达给营业所,不再下达到生产大队。要坚持贷款审批制度,如发现贷款不当,逐级追究责任。同年10月,中央指示,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随后,银行集体农业贷款主要对象转为生产队。
1962年银行信贷计划管理贯彻“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省人民银行根据这一情况和总行信贷制度,决定当年集体农业贷款相应的减缩,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停放,救济性等非生产贷款完全停放,对社员个人一般不发放贷款。贷款投放重点放在受灾和困难较大的地区及商品粮基地,对没有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贷款优先,收贷也给予必要照顾。贷款用途,主要是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化肥、农药、农机械修理及抗灾等方面。
1963年,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要求各级行把工作重点转到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并确定集体农业贷款指标9118万元(其中有财政托放302万元),2月底前后逐级安排到位。分别为长期贷款2190万元,短期贷款6226万元,灾区口粮贷款702万元。上半年放出长期贷款1923万元,三分之二投放到33个商品粮基地和重点县。贷后,省人民银行组织农金干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证实这批贷款基本做到发放及时、使用得当、效果良好,90%用于生产。同年12月,省农业银行第二次从人民银行划出分设,此后至1965年底,全省农业贷款由各级农业银行办理。农村贷款投向重点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1966年初,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农村金融工作重点,要求各级行“发扬大寨精神,切实管好国家支援农业资金,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在支持粮棉生产的同时,要注意支持农副业生产的发展”。认真执行“以农业为主,以副养农,综合经营”的方针。当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银行的大部分规章制度被当作“管、卡、压”而受到批判,农业信贷工作受到影响。1968年,全省各级行领导班子形成瘫痪或半瘫痪,一些农金工作人员外出闹“革命”,农贷工作无人过问,全年放出农业贷款2549.6万元,是1952年以来贷款放出量最少的一年。
1972年,“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局面略有稳定,省财金局提出,农贷工作要紧跟“农业学大寨”的形势,发放集体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业机械化、支持淮北地区打井抗旱、支持后进队改变面貌。当年,全省放出集体农业贷款10621万元。此后几年银行的集体农业贷款基本上沿着这个路子发展,把贷款重点用于支持农村人民公社搞大寨田、建大寨县。
1978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专项无息贷款办法(试行草案)》,在全省举办此项无息贷款,贷款指标1245万元,以人民公社所属基本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包括社队办的拖拉机站、排灌站和农副产品加工厂)为投放对象,贷款限定只能购买国家计划供应的耕作、农田基本建设、排水、植保、收获、农用运输、农副产品加工及林业、牧业、渔业等机械和半机械器具设备,不发放现金,一律实行转帐结算。贷款期限1~15年,如有不按规定使用者,银行立即收回贷款。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集体个体农业贷款
1979年,省农业银行及其下属各级机构第三次恢复设立。此后,全省农业贷款均归农业银行承办。1979年后,全省农村经济体制、生产关系等方面逐步进行了重大调整,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镇、村行政组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银行的农村贷款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
1980年,省农业银行根据农业银行总行和中共安徽省委指示精神,提出,集体农业贷款必须从支持社队简单再生产转变为重点支持扩大再生产,从支持社队单一的粮食生产转变为支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发放贷款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当年4月,省农业银行增拨扶持社队商品生产基地贷款指标2400万元,重点解决11个县的大牲畜畜牧业基地、16个县的板羊皮基地、4个县的半细羊毛基地、14个县的茶叶基地、28个县的蚕桑基地、10个县的渔业基地的资金需要。
1981年,省农业银行继续调整农业贷款结构,在农业银行总行核定的农贷计划增加指标中划出商品生产基地专项贷款4500万元用于支持蚕桑、茶叶、畜牧、水产、经济林等基地建设。对1980年贷款扶持的商品基地,继续支持其巩固提高,增加效益。对新发展的商品基地,掌握“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原则贷款支持。同时对保证粮、油、棉增产的化肥、农药、排灌费用及烤烟所需资金积极贷款支持。对灾区及老根据地适当增加贷款。还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明确规定,生产队和承包组、户都是农业贷款对象,谁借款谁立据,直接贷放。对生产队历年积欠的贷款,要按联产承包责任合同落实到组、户,以保证贷款到期收回。当年全省对集体、个体农业发放贷款10792万元,其中粮食生产占50%,多种经营占37.7%。
1982年,省农业银行提出,农业贷款要支持生产责任制的巩固和完善,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支持林牧副渔各业发展。在贷款管理方面,推行“包放、包收、包效果”的责任制。并根据农村经济变化和农民收入变化的情况,要求各级农行改变贷款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习惯,实行常放常收。同年9月,在省政府召开生产救灾会议后,省农业银行要求重灾区各农业把支持生产救灾作为中心任务,对秋种的种子、化肥及开展家庭副业、多种经营的资金困难保证给予贷款支持,还可以发放一定数额保人、保畜的口粮无息贷款和建房、饲草低息贷款。当年,全省发放集体、个体农业贷款47026万元,比上年增长1.25倍。其中,粮食生产贷款居首位,占69.1%;多种经营贷款比上年增加2804万元,支持了棉、油、烟、茶、林业、水产、畜牧等100多种项目的发展。
1983年,为有效地支持农业生产,集体、个体农业贷款发放时间大大提前,1~3月放出的贷款占全年贷款43.4%,入夏后,省内发生严重的旱涝灾害,受灾面积和人口占全省四分之一以上,为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发放贷款386.3万元。当年对专业户、重点户发放贷款2460万元,支持14.44万家专业户、重点户扩大商品生产。在贷款管理方面,省农业银行根据总行指示下发了《关于试行按期限管理贷款的通知》,要求各地行试行。
1984年,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贷款支持专业户、承包户、重点户(下略称“三户”)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商品生产。向六安、宣城、徽州、芜湖等地区下属的20个县投放800万元林业开发贷款,用于荒山造林。省农业银行对“三户”贷款提出了新的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实行计划合同制,银行在春耕前以自然村或生产队为单位,召开“三户”会议,根据各户实际需要,结合信贷资金可能,把一年或半年的贷款计划一次确定下来,签订合同、分期贷放、按期收回。同时还规定集体、个体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例,生产项目贷款千元以上,自有资金不低于50%;购置耐用商品、建房等贷款,自有资金要达到60%以上。为加大收贷力度,省农行要求当年收回集体、个体农业逾期贷款要达到10~20%,年底逾期贷款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并决定1978年以前集体、个体农业积欠的贷款都要收回,收回的这类贷款可按本金5%~10%提取奖金。
1985年,全省投放集体、个体农业贷款19707.78万元,比上年增长48%,其中50%在4月底前放出,有利于安排生产。全省农村在信贷资金支持下,产业结构调整出现了可喜的势头,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增大,大宗经济作物油菜、黄麻、红麻、烟叶等大幅度增产,养殖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明显上升。
1986年,省政府提出“粮食生产要稳定,畜牧水产、乡镇企业、林业、商业流通要有新的突破”。银行农业贷款实行“稳中求松”的方针,贷款由上半年集中发放改为上、下半年均衡发放。全省全年放出贷款25677万元,70%用于粮食生产,27%用于多种经营,有65%~80%的农户得到贷款。
1987年,对农村投放贷款26.121万元,比上年增加444万元,重点支持粮食增产的关健措施,一是贷款1.06亿元支持六安地区改造沤水田、扩大夏粮种植面积,当年夏粮产量创历史最好水平。二是支持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仅阜阳地区上半年即发放小麦追肥贷款3000多万元。三是支持抗灾夺丰收,凡发生干旱、洪涝、冰雹、虫、风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所在地银行及时发放抗灾贷款。同年,各级农业银行加强了清收逾期和呆滞贷款的措施,在银行内部清理整点欠款帐据,对外则组织力量广泛宣传争取当地党政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成立依法收贷领导小组,开展依法收贷,取得了显著效果。和县支行西埠营业所争取政府出面,召开有区人民法庭庭长、各乡分管财贸的乡长及银行营业所、信用社主任参加的依法收贷会议,各乡成立依法收贷小组,银行整理出9695个欠款户帐据,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由区、所、社、法庭联合发出催收通知。对通知催收无效的91个“钉子户”、“难缠户”,依法起拆,开庭审理,当庭收回贷款12.3万元,为其所欠贷款的72.3%。当年,全省共收回贷款10.8亿元(其中收回1978年底以前的积欠贷款2459万元),贷款回收率达86.1%,比1986年高出10个百分点。
1988年,农业贷款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信贷方针,共放出集体、个体农业贷款36.208万元,比上年增长38.6%,重点支持粮棉生产持续增长。贷款主要投向,一是支持抗御自然灾害;二是支持推广良种和农业新技术;三是注重农用生产资料的投入。同年,省农业银行转发其总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安徽情况作出三条规定:(1)种养业贷款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工商、服务业贷款自有资金比例要在50%以上;个人种养业贷款500元以下,确有偿还能力,可以不受自有资金比例限制。(2)个体种养户贷款千元以上,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贷款万元以上,都要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3)贷款审批权限,按个体农户和集体单位分别掌握:农户贷款5千元以下(含5千元)、单位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营业所审批(新办工商服务项目贷款一律报上级行审批);农户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单位贷款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县支行审批;农户贷款5万元以上、单位贷款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县支行审批;农户贷款5万元以上,单位贷款30万元以上,由地市行审批;农户贷款2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100万元以上,报省分行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不得发放贷款。对“先斩后奏”的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1989年,全省农业银行在资金紧张情况下,调整贷款结构,着重支持种养业生产。颍上、怀远、固镇、嘉山四县发放农田改造贷款640万元,支持23万亩旱地改种水稻,喜获丰收,平均亩产900多斤,大大超过旱地单产。进入夏季,省内部分地区遭受飓风、暴雨、冰雹等自然灾害,全省夏粮减产,农业银行响应中共安徽省委“以秋补夏”号召,发放贷款支持抗灾、抢种秋季作物和加强田间管理。同年,在贷款管理方面,省政府发出《关于清收私人拖欠公款和银行贷款的通知》,农业银行各级行成立清收旧贷领导小级,省分行制定清收旧贷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以加强逾期贷款的回收。省农业银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在全省农行系统推行贷款公开制度,年底基层行贷款公开面达83%。
1990年,省农业银行贯彻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政策,增加对集体、个体农业贷款的投放量,并提高中长期贷款的比重。截止年底,贷款投放量比上年增长77.3%,新增贷款中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中长期贷款占47%。贷款投向,重点突出了支持粮棉生产,约有70%的农户得到贷款支持。
安徽省农村集体、个体农业贷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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