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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农田水利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皖南分行1949年10月13日在向华东区行汇报秋冬贷款情况及明春生产准备的报告中,就把水利贷款列为一个项目,提出计划(圩堤)贷款3900担稻谷(每担按8000元旧人民币计算)。皖北分行也在1949年开始发放水利贷款,当年水利贷粮2132万斤(内有行政托放900万斤)。
1950年6月,皖北发生特大水灾,受淹田亩达3162万亩,占全省总田亩五分之三。中国人民银行皖北分行围绕生产自救这个中心发放水利贷款,帮助农民修圩1615个、修涵闸1770个、恢复缺口1615个、修塘2160口,当年受益田亩达1100万亩。
195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分配皖南大型水利贷款900万斤粮食,一般水利贷款39万斤粮食,并对其长江流域大型水利贷款程序、方式、方法作出规定。核贷程序:大型工程计划必须经中央水利部批准方得开工;经洽商银行同意,通知贷款行后,方得订约贷款。贷款方式:贷现还现。贷款资金,中央按全国平价粮价每市斤0.1元划拨华东区行,华东区行一律按每市斤0.1元折币拨款。贷款对象:以省、区水利局为对象,由省人民委员会或区行署承担保证之责。拨款方法:按计划陆续拨付。贷款期限:修整旧工程,从有收益之年开始偿还,最长不超过3年;新工程之贷款不超过5年。
1952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银行与水利局联合通知,安排1952年冬小型农田水利贷款2295832.5万元(旧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大型水利工程贷款统计表

1953年12月,安徽省人民银行与省农林厅水利局联合通知,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田水利贷款暂行办法》规定:
1、贷款范围以新建、改建及恢复灌溉、排水、防洪的农田水利工程为限,包括抽水机及畜力或风力水车。
2、贷款用于工程预算内所需的多项器材、工资(技术工资)、费用,挑土方由受益户负担,一般不发工资;个别确因口粮困难者,可视情用于口粮。
3、凡群众自己兴修的工程,以受益群众的工程组织为贷款对象。水利部门直接经营的工程,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向群众收取水费为还款来源者,贷款以水利部门为对象。
4、贷款批准权限依照核定指标分级掌握,5亿元(旧人民币,以下同)以上者,由分行审批;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者,由中心支行审批;1亿元以下者,由直属市支行及县支行审批;5万元以下者,由营业所审批。
5、贷款期限根据群众的受益、负担偿还能力等分别确定,一般在1年、2年、3年以内分期归还为原则,最长不得超过5年。
6、贷款月利率按7.5‰计算。
7、贷款手续:1亿元以上者,须有经水利部门审核批准的工程计划书(包括财务预算及分月用款计划表)、设计图、地形图(地形划图)及群众同意的还款计划各一式三份;1亿元以下者,须有经水利部门审核批准的工程明细表及群众同意的还款计划一式二份。
8、贷款到期时,银行提前通知借款组织依照借约规定,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致一部或全部无力归还时,借款组织在到期前,向贷款银行申请,经查明审核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9、贷款期内,银行要随时派员会同水利主管部门前往工地检查施工及受益情况与各项有关帐目。如有用途不当与核定计划及借约规定不符合者,银行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停止贷款,或追还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
1953年冬至1954年4月底止,全省共发放水利贷款229.400万元(旧人民币)。据水利厅初步统计,通过贷款结合水利集资及群众自筹资金共完成土石方1.02亿立方,计兴修大小塘坝19.9万余口、沟渠3.1万余处、涵陡3016处、圩坝2624处、护岸8处、其他工程4.3万余处。受益田亩2100万亩。
二、沿江沿淮重点农田水利贷款
1954年5月,安徽省沿淮、沿江及江南大雨成灾,江水暴涨,江堤及内圩溃破。据统计,损毁大小水利工程8161处,其中圩塘3894口、坝2497座、大小圩420个、埂1200段、沟渠24条、水库2个。灾情发生后,省人民银行拨出131亿元(旧人民币)专项贷款,指示各级行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支持群众排涝抢种,修复水毁工程。
此后一个时期,安徽省农田水利贷款重点投向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淮河流域配合治淮、沟洫排水工程,旨在辅助治淮工程之不足,由治淮委员会掌握,县支行将贷款贷给县人民委员会,由县转贷并负责归还。第二部分是长江流域大小水利工程,大型水利工程贷款由中央或华东批准,通过省人民银行拨贷,以省水利局为对象(个别工程由中支行贷给专署),再由省水利局将贷款逐级下拨专、县用于施工机构,具体发放与收回由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小型水利工程贷款,其工程设计与贷款总额,由省逐级核实后分配到县,县支行(所、组)视其实际需要在贷款总额内直接贷给塘工、坝工委员会或借户小组,到期向借款委员会或借户小组收回。
1955年2月,省人民银行为收回用于配合治淮而发放的大小型水利工程贷款,向省财委报送《请拨款归还配合治淮水利工程贷款的报告》,要求省财委在省级财政收入内拨还或在治淮经费内拨还。
1956年4月1日,省农业银行与省水利厅联合发出《关于一九五六年水利贷款指标的联合通知》提出:“本年水利事业计划,经厅、行双方协议,在今年农贷指标中专门划定835万元作为发放锅驼机、抽水机油料及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贷款之用。贷款对象:(1)必须是自筹不足确实缺乏资金购买锅驼机、抽水机油料以及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2)国家投资举办的向群众收取水费的抽水机站如因需要油料一时缺乏资金可以发放抽水机油料贷款,由抽水机站立约承贷、负责到期归还。(3)凡水利行政部门投资举办的水利工程,应以投资数额为限,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用贷款办理。但与投资工程有联系的民办水利工程(如干、支渠以下的斗毛渠)应视同一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办理,并应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对象”,“要绝对防止过去由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委员会立约承贷的现象重复发生”。
1957年元月12日,省人民银行与省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一九五七年上半年农贷资金使用问题的指示》,将上半年农田水利贷款566万元重点分配给沿淮、沿江等地、市,其中蚌埠专区160万、阜阳专区120万、六安专区52万、芜湖专区160万、安庆专区62万、蚌埠市3万、淮南市3万、合肥市2万、芜湖市2万、安庆市2万元。同年3月10日,省农业银行与省水利厅又发出《关于1957年上半年水利贷款使用范围与贷款办法的联合通知》,对贷款使用作如下规定:1、贷款使用范围,上半年水利贷款主要用于购置水车、锅驼机以及抽水机燃料等,对农田水利工程如小水库、闸、坝等,由于本年国家已投入了大批资金,这些工程原则上不予贷款,但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分配的指标酌情贷放。2、贷款办法,由行署水利局、银行会同供销合作社摸清存货与农业社的使用可能和需要分配贷款,以避免有钱无货或有货无钱以及盲目推广的现象。3、贷款对象,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在切实贯彻自愿的原则下,由农业社直接向银行申请立约承贷。4、“上半年供应各地的锅驼机系1956年库存物资共99台,根据省供销社分配数量,阜阳专区35台,蚌埠专区24台,芜湖专区25台,六安专区15台”。
1957年11月23日,省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今冬明春水利贷款工作的指示》:1、各行署、县在安排水利贷款时必须全盘考虑,既要适当支持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兴修,也要考虑明年农副业生产多方面资金的需要,分行不另下水利贷款指标。2、必须贯彻“社办公助”的原则,凡一年内有能力归还者,方可适当予以贷款。3、贷款必须坚决贯彻以农业社为对象,地方行政机关和各种非生产性的水利组织一律不得给予贷款。4、要摸清农业社兴修水利计划,并详细审查、分期发放。
1963年1月,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使用暂行办法》,对社队小型农田水利兴修,根据“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助为辅”的方针,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给予补助。社队小型农田水利补助,经县和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将副本抄送财政、银行,由财政按期拨款,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工程进度逐笔监督支付。当年安徽省未实行此办法。
1964年,省人民银行党组向中共安徽省委报送《关于一九六四年农贷工作意见的报告》提出,“社队购置小型排灌机械和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属于财政补助范围,不予贷款”,省委批转各地执行。自此,安徽开始执行农田水利补助办法,银行不再把农田水利贷款作为专项计划下达,但仍把支持社队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业贷款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议》发布以后,全省农业银行积极增加信贷投放,农田水利贷款逐年增加,占农业贷款比重逐年提高。1989年,全省农业银行发放农田水利贷款3353万元,占农贷发放总额4.8%;1990年,发放农田水利贷款11.067万元,占农业贷款发放总额的10.6%。
1949年至1990年,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贷款支持沿淮、沿江兴建了大量防洪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其中主要有:一是修建了佛子岭、梅山、响洪甸、磨子潭四大水库,并挖茨淮新河分洪道、兴建了洼、城东湖、城西湖、瓦埠湖4个蓄洪区和姜家湖、邱家湖等18个行洪区,修筑淮河大堤和城市、工矿圈堤,构成了淮河防洪工程体系。二是兴建黄粟树、沙河集水库和驷马山引江分洪工程,拓宽牛屯河、整治西河和兴建凤凰颈排灌站工程,构筑了滁河、巢湖流域防洪排涝体系。三是沿江圩区兴建的电力排灌工程以及联圩、并圩、圩堤达标工程、排灌渠系统配套工程。四是利用黄淮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从而,大大增强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轻了水旱灾害对农业的威胁和损失,同时也为津浦铁路等交通安全和城市防洪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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