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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1955年全省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广大农民踊跃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入社需要缴纳股份基金,当时有不少贫苦农民因无力投资难以实现愿望。为解决这一问题,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办理贫农合作基金放款的通知》。7月,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向各地(市)委农村工作部发出《关于试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通知》,对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规定:(1)贷款对象是现有贫农和个别缺乏生产资料的新中农及烈军属。(2)此项贷款为解决社员缴纳入社股金困难的专项贷款。(3)贷款数额,应根据每个贫农本身的经济情况,按照“多缺者多贷,少缺者少贷,不缺者不贷”的原则确定。(4)贷款归还期限5年,从贷款之日起,自第二个生产年度结束以后(即第三年)开始归还;个别户归还有困难的,可酌情延期归还。(5)贷款利率,一律按月息4‰计收。(6)贷款一般应有贷款者个人申请并归还。由农业社统一承办借贷和偿还手续的,经乡审查,可以一次立约贷款;也可一次批准,分期立约贷款。各级银行负责监督,掌握使用,农业社不得虚报冒领挪用。
同年,中央核定安徽省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指标790万元(中央新增加342万元,由省在全年农贷指标内自行调剂448万元),全部分配给行署、市掌握贷放。据1955年11月省农业银行向中共安徽省委呈送《关于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称:全省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工作自8月份布置后,大部分县支行在8、9月份先后作了典型试放,10月份转入全面发放。发放进度较为缓慢,部分地区对政策贯彻不够,不恰当地缩小贷款面,或对贷款额度掌握偏紧;少数地区盲目平均分配贷款指标,以及对贷款的使用掌握不当等问题。提出要加强领导、正确贯彻贷款政策、紧密结合发展和巩固农业社工作进行。中共安徽省委同意这个报告并由财政贸易工作部和农工部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1956年2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精神,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渔业、贫苦渔民合作贷款的通知》。规定:(1)贷款对象,参加渔业社缴纳入社费有困难的贫苦渔民。(2)贷款用途,限于贫苦渔民入社时分摊的公有化股份基金(渔船、渔网等捕鱼工具)和生产费用股份基金(修船补网等所需工料费用)。(3)贷款额度,根据各个渔业社每户社员应摊的股份基金数额,结合其自有资金情况,按“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的原则确定。(4)贷款手续,这项贷款每户只能申请一次,由社员申请并评议、乡党支部审查、区委或水上公安部门批准后,银行按实际用款时间进行核贷。贷款由本人立约交社统一领取。(5)贷款期限、利率均按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同年,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指示精神,省农业银行适当调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政策,贷款主要对象由贫农扩大到个别缴纳股份基金确有困难的下中农。1955年冬至1956年间,全省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113万元,帮助248万户贫下中农缴纳了入社股金,占入社总农户的37.4%。
全省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从1958年起开始收回,截止1968年底,共收回1526万元。其中,约有1000万元是由生产大队垫还的,社员个人归还的只有500多万元。
二、茶叶生产贷款
1949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批复皖南分行农贷计划中,就把支持茶叶等几种土特产品生产列入农贷计划。当年,安排土特产品专项贷款指标8000担稻谷,由皖南分行分配给茶叶产区的基层行贷予茶农,支持扩大和改造一些旧茶园,并推行新技术提高茶叶的产量和质量。
1950年,为扶助茶农促进茶叶增产、扩大茶叶出口,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分配给皖南、皖北分行茶叶贷款指标分别为36.45亿元和5.22亿元(旧人民币)。规定:此项贷款以贷予确实缺乏资料的茶农为限,要尽先贷给参加农会或有组织的茶农,不具备生产条件者一律不予贷款;用途限于中耕施肥、整枝及防治病虫害等;标准,按每户红茶产量中准市价总值20%,但需结合茶农植茶面积株数、所需肥料、防治病虫害及人工药品等具体情况掌握贷放;期限,自1950年11月至1951年5月春毛茶出售时收回。同时,要求放款地区基层行要与茶叶公司毛茶收购站相配合,做好贷款发放与收回工作。
1951年3月,华东区行分配皖南分行茶贷计划35亿元(旧人民币)、皖北分行茶贷计划6亿元。
1952年2月,为推广红茶改制工作,皖南、皖北分行举办春季红茶采制工资及工具贷款。贷款指标分配:六安专区霍山、金寨、舒城、六安等县27亿元(旧人民币);安庆地区岳西县1亿元;芜湖专区庐江县2亿元。此项贷款资金由各县支行在存款中自行解决,若不足报分行调剂。贷款对象:茶农组织的制茶小组或茶农合作社。贷款用途:红茶采摘、初制工资及购置红茶初制工具。据皖南,皖北分行《1952年上半年特产及渔业贷款简结》称:茶叶贷款原配505亿元,计划贷给900个村、8296个组、58246户,实际贷出401.8亿元。
1952年7月,省人民银行下发《1952年下半年茶叶贷款的通知》,核定秋季茶叶贷款总额140亿元(旧人民币),分配徽州专区78亿元、六安专区30亿元、安庆专区20亿元、芜湖专区12亿元。贷款用途,以中耕整枝为主,月利率1.5分;垦复茶园为次,月利率1.55分。各地办理垦复茶园贷款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贷款用途:用于荒废茶园垦复工资、购置垦复工具及肥料;(2)对象:具有荒废茶园可以恢复生产而实际缺乏生产资金的茶农生产互助组或是由同等条件的个体茶农;(3)标准:一般垦复平均每亩以贷15个工为原则;兼做整枝林棵归并或实际行台刈以半更新,至多以不超过20个工为限;工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县为单位议定统一标准,每工最高贷款以不超过6000元为限,不足由茶农自筹;(4)期限,可根据不同情况分两期(1953年及1854年两个收茶季节)收回贷款本息,最长不超过3年。1957年,省人民银行规定开辟茶园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分期归还。
1960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规定:为促进茶叶生产发展,由商业部门向人民银行办理茶叶贷款,再无息发放给人民公社。当年,分配安徽省贷款指标120万元,其中用于开发老茶园20万元、开辟新茶园40万元、建立机械制茶厂60万元。
1964年,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厅、省外贸厅共同决定连续5年发放茶叶专项贷款。当年全省茶叶生产设备贷款110万元,分配徽州专区40万元、芜湖专区10万元、安庆专区14万元、六安专区26万元,其余20万元备作揉茶机贷款。这个时期,省人民银行规定茶叶贷款的对象是茶叶生产比较集中、给国家提供商品率高和发展茶叶生产条件好的生产队、大队或专业队及独立核算、自己有流动资金、亏损有弥补来源的茶叶初制厂。对全民所有制的国营茶场以及个体经营的农户,不给专项贷款。贷款范围,是发展新茶园、改造老茶园和垦复荒茶园;用途主要是买种苗、肥料、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购置维修初制机具设备等,不得用于支付劳动工资和生产周转金。贷款主要投放在祁门、歙县、休宁、宁国、太平、宣城、泾县、东至、贵池、霍山、舒城、庐江、六安、金寨等14个重点产茶县,对一般县的重点产茶社、队作适当安排。贷款数额根据具体经济条件确定,不平均分摊。在第二年应该首先照顾上年贷款对象,以保证改造一块,巩固一块;垦复一批,巩固一批。贷款月利率1.8‰。
1980年,省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茶叶生产规划,要求每年新辟茶园10万亩,垦复改造茶园5万亩,增建初制茶厂1000个,至1985年茶叶总产达100万担。确定歙县、广德、庐江、东至、嘉山、霍山、金寨、六安、舒城、宣城、泾县、宁国、休宁、祁门等14个县为茶叶基地。此间,省农业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增拨全省扶持社、队商品生产贷款指标中,分拨290万元,扶持茶叶基点640个。同时,为增加红茶品种,在徽州地区发放“三花”茶贷款,扶持养花户发展茉莉花等,卖给茶厂窨制花茶。此后,出现许多养花专业户,从野生采摘变为家养,为制作花茶提供了原料,使花茶生产长盛不衰。
1981年,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茶叶生产的决定,省农业银行下发《关于1981年扶助茶叶物资、资金的通知》,要求县支行在安排贷款时按现有发展面积提出贷款数量和标准;营业所发放贷款,应从实际出发,资金困难大的队、户,可以大于每亩20元;资金困难小的队、户,可以少于每亩20元的。坚持自愿申请,不要硬性平均分配。同时分配,改造老茶园贷款10万亩,每亩20元,计200万元;新辟常规茶园贷款8万亩,每亩35元,计280万元;新辟密植速成茶园贷款2万亩,每亩70元,计140万元。
1982年1月至5月,全省发放茶叶贷款6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9%。各地茶叶普遍增产。据省农业银行农贷互查报告统计,27个有交售任务的县,其中有20个县收购实绩比上年同期增长1成以上。重点茶区歙县茶叶、贷款19.96万元,支持社、队新建、改造茶厂160个、添制茶机7000多种、购买茶肥3625吨和制茶煤5095吨。
1983年至1985年,全省累计放出茶叶贷款555.5万元,其中1983年391万元、1984年133万元、1985年31.5万元。从而促进了全省茶叶生产的发展。
1986年以后,茶叶贷款不再作为专项贷款单独统计。
三、烟叶生产贷款
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皖北分行根据华东区行指标精神,举办烤烟生产贷款,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皖北分行烤烟贷款暂行办法》,对贷款原则等作出如下规定:(1)贷款数额,根据华东区行汇交10亿元(旧人民币、折合煤炭4000吨)的贷款数额,分配给凤阳5亿元、定远4亿元、怀远1亿元。(2)贷款用途以购买烤烟燃料(煤炭)为限,不得移作他用。(3)贷款对象,一是缺乏烤烟燃料的烟农。二是烟农合作社及其他烤烟的合作组织。(4)贷款方式,贷现收现,期限三个月,贷款到期时,结合贸易部门的收烟工作,收回贷款本息。(5)贷款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重点贷放,反对平均分配方法。通过自报公议,确定贷户、贷额及用途。贷款限额,每亩烟叶如全部进行规模炕烤,以贷放煤炭400市斤为标准。
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在春贷资金中,分配皖北分行烤烟贷款20亿元(旧人民币)。
195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皖北行署财委核定皖北分行发放烤烟贷款30亿元(旧人民币),由皖北分行与煤建公司联合下达烤烟贷款通知。其内容是:(1)贷额分配:定远15亿元,凤阳13亿元,灵壁、怀远各1亿元。此项贷款由银行直接掌握贷放,煤建公司负责供应煤炭。(2)贷款以种烟叶的生产互助组为主要对象,或把分散的烟农组织起来进行贷放,对具有贷款条件的烈军属优先贷款。(3)贷款期限与利率:银行贷款一般可在7月上、中旬开始发放,于烟农出售烟叶时收回,但最迟不超过当年11月底;利率按月息1.5分计算。(4)贷款手续,仍采取贷现收现,烟农立据后(每亩贷款最高标准按煤炭400斤折现),银行开出农贷专用支票,由借户持票向附近煤建公司所设供应点领取煤炭,煤建公司将所收农贷专用支票汇齐向所在银行结帐。对少数运输和结帐不便,可由当地公司、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同意后,付出现金。
1953年6月,省人民银行、省农林厅、省煤建公司联合发出核配烤烟贷款的通知,分配宿县专区15万元、滁县专区42万元、淮南市9万元、蚌埠市1.4万元。贷款以缺乏烤烟燃料的生产互助组和个体烟农为对象,不得偏重互助组而忽视单干户。烤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贷款一律以现金直接贷给烟农,由其自行向煤建供应点购煤,不再采用专用支票转帐方式,以免产生强迫命令影响生产,但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此后,国家发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烟叶生产贷款列入预购定金。
四、渔业贷款
1950年,为扶助水产的恢复,中国人民银行皖南、皖北两行开始办理渔业贷款。皖南分行于4月7日根据所报渔贷计划,拨交宣城、当涂、郎溪、池州、繁昌、大通等6县渔贷资金3.4亿元(旧人民币),另外,芜湖县由分行自筹资金办理。截止11月底,上列7个县共贷出15198万元,贷出数占计划44.7%。渔贷对象,都是无力修船、补网的渔民和养殖生产者。渔民贷款用途大部分是修船、补网,小部分是蓄养鱼苗。贷款利率月息7分。渔贷未完成贷放原因:(1)渔业贷款放贷时间较迟、渔季已过、利息高、期限短,渔户恐到期不能归还不敢借(华东行规定不超过三个月);(2)春荒时期,河塘短水,养鱼捕鱼均有困难;(3)初次办理渔贷,工作人员缺乏经验不敢放手进行。因此,收贷工作大受影响,到期仅收回9568.4万元,占放出数的63%。另据皖北分行1950年12月编报的《皖北分行贷放各种贷款统计表》记载,渔业贷款余额472182.5元。
1952年,皖南、皖北分行《上半年特产及渔业贷款简结》称:“原配贷款22.5亿元(旧人民币),实贷21亿元,占原配数93.45%,计贷放给1716个村、2650个组、20244户渔民。贷款区域及用途:沿江地区以养殖鱼苗为主,修船、补网为次;沿淮及湖泊地区则以修船、补网从事捕捞为主。为帮助渔民提前做好捕捞准备工作,省人民银行于7月份发出《1952年下半年渔业贷款通知》,分配各地渔业贷款46亿元(旧人民币),其中阜阳专区2亿元、滁县专区5亿元、宿县和六安专区各6亿元、安庆专区11亿元、芜湖专区12亿元、蚌埠市2.5亿元、淮南市1.5亿元。《通知》规定:在渔民居住分散、尚未组织起来的地区,先把渔民组织起来,以贷户小组为单位立据承贷;在有渔民组织的地区,通过渔业合作社承贷,统一采购渔民所需的生产资料,以赊销方式供应渔民,待渔民将渔产品售给合作社时以价款陆续抵还贷款,再由合作社归还银行。这种由渔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统一供应,可减少商人中间剥削,同时可以保证渔产品的销路,便于贷款的掌握和收回,促进渔民组织起来。在采用此种方式时,一般都注意合作社组织是否健全、负责人员是否可靠,并帮助健全手续、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贷款被挪用。在有水产公司地区,由水产公司承贷后再转贷给渔民协会,银行则根据公司与渔民协会所订收购合同分批拨贷,渔民协会在银行监督下再贷给渔民,俟渔民将产品出售给渔民协会后陆续收回贷款,最后由水产公司归还银行。这样不但解决了渔民生产上的困难,而且也保证了水产公司收购任务的完成,贷款亦易于收回。由于各种渔具种类多而复杂,且价格不易掌握,为防止贷户多贷或不用于生产,在渔贷发放过程中,推行依靠群众、交叉检查做法,发现有套用、挪用贷款等问题及时予以处理。贷款,直接贷给捕捞生产者,期限最长6个月,月息1.5分;贷给公私养殖场,期限最长1年,月息1.35分;贷给国营水产运销公司向渔民订贷者,期限最长1年,月息1.5分。
1955年起增设渔业社放款和渔业社社员放贷,支持农业社发展渔业的放款列入副业放款统计。1956年,银行开始发放渔民定居贷款。1956年以前,省内淮河流域4000多户专业渔民中,有80~90%没有房屋以船为家,有的连船也没有住在低矮草棚里。随着渔业生产发展,渔民收入增加,生活进一步改善,从1956年起,渔民逐步到岸上定居。五河、嘉山两县为配合渔民定居,发放4万元贷款,帮助7个渔业社建房403间,有1448户渔民搬上陆地新居。
全省1953年至1959年共放出渔业贷款3498万元(1950~1952年并入农贷科目,无法划分),占同期渔业产值的1%。贷款投向,主要用于添设备、建定居和生产周转。贷款发放方法:合作化前一般都是抓住季节,采取自报互评、银行核贷的办法贷给互助组或渔民小组伙用贷,负担到户;合作化后,根据其生产财务计划和自有资金潜力,结合国家物资供应核定贷款数额,分批贷给有困难的渔业社、农业社;公社化后,则贷给生产大队或渔业生产大队。渔业贷款的发放促进了全省渔业生产和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水产产量,以1949年3900吨为基数,至1957年增长56.4倍;同时有高级渔业社132个、互助组88个。此后,除天长县成立一个300多户的渔业公社外,其余都并为公社渔业大队,全省有328个公社建立养殖场。
1963年,安徽省有关部门提出养鱼计划300万亩,全年总产6.5万吨,比1962年实产增加54%。为支持渔业顺利完成水产计划,省人民银行下达各地、市渔业专项贷款指标370万元,其中长期无息贷款70万元、短期无息贷款300万元,后又增加各地短期农贷指标130万元、另拨宿县专区20万元,重点贷给养殖或捕捞的渔业生产队。对于独立核算属公社(或大队)经营的养殖场,其自有资金不足时,也可适当支持。贷款主要用于购买鱼苗、鱼种、鱼饲料和添修小型农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至于购置渔船、渔网所需资金在分给各地长期贷款指标中安排贷放。
1980年5月,省农业银行为支持巢湖沿湖社、队充分利用巢湖水面资源发展养殖种植水生植物,增加农贷指标60万元支持困难社队发展水产业(巢县25万、肥东、庐江、肥西各10万元,合肥市5万元)。7月,省农业银行转发中国农业银行《社队渔业贷款试行办法》。规定:(1)对从事捕捞、养殖的集体所有制渔业社、队(场)具备下列条件可向当地农行申请贷款。即:实行独立核算,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水产资源、基本生产工具和专业技术;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遵守国家信贷政策,有还款能力,承担经济责任。(2)贷款种类和用途。渔业生产费用贷款:用于解决渔业社、队购买燃料、梗绳、浮具、种苗、饲料,中、小型网具等和渔船中、小修理等短期周转资金不足的需要。贷款期限最长1年。渔业生产设备贷款:用于解决社、队购造、改装、大修理渔船,增添大型网具,购置养殖、加工、保鲜等设备资金不足的需要。贷款期限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生产设备贷款要与社、队资金积累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不超过5年的还款期限。
1981年至1985年,全省农业银行适时发放渔业生产贷款,支持渔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据统计,1984年全省农行渔业贷款余额461.9万元,较1983年增长23.8%;1985年渔业贷款余额较1984年增长10.9%。
1986年后,渔业贷款不再作为专项贷款单独统计。
五、蚕桑(茧)贷款
1950年,为支持蚕茧生产,增产外销生丝原料,中国人民银行皖南分行特举办蚕桑贷款。同年4月,皖南分行与皖南行政公署农林处及技术部门共同研究,将华东区行拨给蚕桑贷款大米5.2万斤分配给皖南产丝县青阳1.4万斤、旌德0.8万斤、绩溪3万斤。据皖南分行《1950年蚕贷总结》载:贷款选择有桑树、缺蚕种、有劳力、有技术者作为对象,旌德贷出蚕子272张,折米5440斤,产茧544斤;绩溪贷出蚕子1106张,折米22120斤,产茧44240斤;青阳因为时间过晚,转为秋蚕贷款。是年,贷放的改良蚕种平均每张产茧30~45斤(能换大米160~200斤);据收茧部门统计,共收鲜茧37200斤。按每百斤茧换米500斤,计换大米149800斤,解决4000人的一个月生计问题。贷款收回情况:绩溪共收回1046张,占放出数97.6%;旌德共收回66张,占放出数24.3%。贷款未全部收回的原因是贷放误时,蚕子死亡率高,蚕农受损失。
1953年2月,省人民银行规定:第一季度分配桑苗、蚕种由各地蚕场或农林部门负责采购、供应。贷款采用专用支票方式或直接贷给蚕农,于贷放结束后,凭专用支票与供应部门统一结算,以保证专款专用。贷款项目有桑苗贷款、育蚕贷款两种,蚕农缺乏资金购买改良蚕种者,凡有桑田及养殖设备、有技术、有劳力、有组织的贫农、中农因缺乏资金购买桑苗及蚕种者均属贷款对象(如无组织必须组织起来)。贷款月利率15‰。
1964年2月,省农业厅、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外贸局下发《发放蚕茧专项贷款的联合通知》提出:为扶植蚕茧生产,从当年起连续5年发放专项贷款。1964年全省安排蚕茧专项贷款32万元,其中设备贷款10万元。蚕茧贷款,贷给蚕茧生产比较集中、给国家提供商品率高和有发展蚕茧生产条件、实行单独核算的生产队、生产大队或专业队;对全民所有制的国营蚕场以及个体经营的中农,不给专项贷款。主要贷予绩溪、旌德、泾县、南陵、当涂、青阳、金寨、天长、太和、濉溪等11个重点产茧县,用于培育桑苗和发展新桑园购买种子、肥料、农具、垦复柞林,扩大试养柞蚕以及添置各种蚕具和少数地区购买修建蚕室的材料等。对一船产茧的重点社、队,可在专项贷款中适当安排一些。蚕茧专项贷款在第二年应该首先照顾上年贷放对象,以保证改造一块、巩固一块和新辟垦复一批、巩固一批。贷款月利率1.8‰。用于栽种新桑的贷款,从贷放第五年起归还,分3年还清。其它用途的蚕茧贷款贷放后第二年起归还,分3年还清。为发展蚕桑生产,除了银行每年发放一定数量的蚕茧贷款外,同时外贸和供销合作社也通过银行发放蚕茧预购定金贷款。
1980年,省农业银行在《支持山区退垦还林,建设商品生产基地专项贷款的报告》中提出:省内自然条件良好宜于发展桑蚕,现有桑园20万亩,1979年产茧7.3万担。省有关部门规划1985年蚕茧总产达30万担。需要每年新植桑园10万亩,并相应增加蚕室、蚕具等设备。新植一亩桑园投资250元,蚕室、蚕具设备投资1830元,合计桑园投资2500万元、蚕室和蚕具设备投资1830万元,共4330万元,按60%贷款支持。此后,蚕桑(茧)贷款列入多种经营贷款,不作单独统计。
六、开发性农业贷款
安徽的开发性农业贷款始放于80年代中期,开发的重点是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治理。治理区共有:8个地市、34个县市;土地面积6016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482万亩,分别占全省的43%和67%;农业人口2505万,占全省人口的60%;中低产田面积4184万亩,占开发区耕地面积的94.5%。为支持开发区尽快改变面貌,农业开发贷款确定坚持开发与治理相结合,以治理中低产田为主,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重点发展粮、油、棉、肉生产,因地制宜发展水果、水产,逐步形成以生态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为特点的商品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全省第一批确定10至20万亩面积连片综合治理区30个、子项目377个、总投资59091万元,其中,计划使用农业银行贷款26664万元。该项贷款余额,1985年为3621万元,1986年较上年增长57.4%。
为确保治理计划实现,1987、1988两年,治理区各级农业银行按照国家开发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省农业银行的要求,组织发放了4000多万元贷款,支持100多个开发项目工程建设。
为了用好这部分资金,加强领导,1988年4月,省农业银行在合肥召开列入国家黄淮海开发区的8个地市农行农贷科长和部分县支行农贷股长座谈会。要求开发区的农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与专项贷款工作相适应的信贷机制,做好选项调项工作,改善项目评估方法,提高贷款时效性。划分了省、地、县三级行贷款审批权限,一个项目(包括种养、加工、贮藏和农垦系统项目)贷款额,30万元以下的,由县支行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行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业银行审批。其中,农副产品加工、贮藏项目贷款总额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上报总行审查同意,省农业银行审批。
1988、1989两年,中国农业银行安排安徽省黄淮海农业开发贷款计划1.2亿元(其中匹配资金8000万元)。据统计,1989年,经过评估论证,支持已落实的贷款项目共216个,放出贷款2178万元,完成旱改水面积26300亩,治理易涝耕地4650亩,改造中低产田55.4万亩,新增和改善耕地面积163万亩,建立良种基地11万亩,扶持养鸡专业户122户,养鱼专业户80户,更新果树数万株。
1989年安徽省农业银行为管好用好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制订的《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制订《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补充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贷款的计划管理。分行根据批准的各地农业开发投资规划,将总行安排我省的农业区域开发贷款计划、资金分别下达地、市支行;地、市支行将贷款控制数分配到县(市)支行;资金由地、市支行掌握、供应,保证项目正常实施。为增加对农业开发的投入,对收回1982年前陈欠贷款,可以用于农业开发。
2、贷款和结息期限。总行规定1988年农业区域开发专项贷款的期限为三年,第二年开始归还借款额的30%,第三年归还借款额的70%。地、市支行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合理确定贷款的投向和期限、结构,保证到期偿还。结息期限:种养业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利随本清;一年以上的,按年结息。贷款借据加盖“农业区域开发贷款”戳记,单独立册保管,建立贷款期限管理卡,按期收回。
3、贷款审批权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一个治理开发项目贷款,100万元以下,由地、市支行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省分行审批。工业、加工业及农业开发公司贷款,由省分行审批。
4、项目选择。对开发项目,要区分非经营项目与经营项目,以分别使用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对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投资少、见效快、周期短、符合贷款条件、还款来源落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可以多用贷款支持,但其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在用款程序上,先用自有资金,后用财政资金,再用银行贷款。对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非经营项目,用财政投资解决。
5、按贷款项目建立经济档案。其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借款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报告和有关项目管理的其它文件及资料。各有关行在项目建设期内,要对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按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支付资金;贷款项目终结后,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并书面报分行。
6、农业开发项目贷款,实行“报帐制”。
1990年,省农业银行增大了对农业开发的支持,1至11月份,累计发放开发性贷款2.13亿元,重点支持黄淮海农业综合开发。这批贷款配合财政及地方自筹资金,共治理中低产田304万亩、开垦荒地1.5万亩、改旱地为水田66.5万亩、新增灌溉面积178万亩。
开发性农业贷款在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专项贷款计划和资金安排超前,项目滞后,资金等项目,制约了专项贷款及时发放。二是重建设轻管理、重用款轻收回的现象很普遍,导致风险贷款比重上升。三是治理区投资强度过大,超过了农民债务承受能力。
安徽省开发性农业贷款历年余额表

七、扶贫贴息贷款
安徽省共有贫困县17个,其中属中央确定的9个、省委确定的8个。为帮助贫困县群众摆脱贫困,全省农业银行和信用社于80年代初开始贷款扶贫工作。1981年,对10057个贫困户发放扶贫贷款82.7万元。1982年,对44900个贫困户发放扶贫货款836万元。1983年,对197000个贫困户发放扶贫贷款2794万元。在扶贫的起始阶段,由于缺乏统一领导、统筹使用,导致多渠道分配、重复安排、资金浪费、效益不高等弊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贯彻以后,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于1985年发出2号文件,确定三、五年内使贫困地区群众基本脱贫的目标,并制定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和政策。此后,各级农业银行、信用社在总结前三年贷款扶贫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区域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作为贷款扶贫的重点。据统计,1984、1985两年,全省农行、信用社对17个贫困县累计发放农、工、商业贷款20.9亿元;在行、社累放的8.8亿农业贷款中(含乡镇企业),直接投放于贫困区、贫困乡和贫困户的扶贫贷款共16429万元,占行、社农贷累放总额的18.7%。贷款支持新建、在建企业1046个、扶持贫困户258918户,人均收入由1983年的158元上升到1985年的261.2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排安徽省扶贫专项贴息贷款2850万元,并同时印发了《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结合安徽实际提出7条贯彻意见:(1)专项贴息贷款只限用于贫困县中的贫困乡和贫困户,主要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建立和发展原材料生产基地;适当支持兴办一些为种、养业产前、产后服务、能使千家万户直接得到实惠、能安排较多贫困户就业的乡办、村办企业。(2)贷款的发放根据项目确定,有项目贷,无项目不贷;效益好、见效快的项目先贷,效益不好的不贷。(3)贷款可跨年使用。(4)贷款发放原则上由银行直接办理,对直接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在审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后,委托信用社办理。(5)贷款一定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合理使用。(6)各级行要加强对扶贫工作领导,县支行要成立扶贫领导组,并有一名行长任组长。(7)定期检查贷款发放情况,并按季将贷款的发放进度、方法、经验、效果和存在问题向分行汇报。《办法》贯彻后,规范了贷款扶贫工作,1986年前10个月,仅大别山区贫困县农业银行配合科技部门、结合星火计划,就论证项目42个,总投资6196万元。
1987年,中央安排安徽省扶贫专项贴息贷款6400万元。截至8月底,放出4185.6万元,占65.4%;尚未发放的贷款基本上全部落实到项目。已放出贷款的投向:直接到户的2420.2万元,占57.8%;共扶持贫困户146571户,占17个贫困县总户数的14.3%。其中,扶持九个中央确定的贫困县129268户,占九个贫困县户数19.1%。使用到乡镇企业、县办工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1765.4万元,占42.2%;共扶持项目478个。当年,有112038农户可新增收入3165.8万元,其中可达温饱的103345户、可致富的8693户,占扶持总户数的26.4%;扶贫企业新增产值4160.3万元,新增利润489.1万元,安排务工的贫困户计14184人,年工资收入均在500元以上。
1988年,省农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扶贫贷款使用效益,加强对贷款选项、评估、审批、检查、考核等方面的管理,把扶贫重点放在解决贫困户温饱上,并注重对扶贫经济实体的支持,收到了“扶持一个点,安排一批人,带动一大片”的效果。据统计,前11个月,农业银行累计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9981万元。其中上半年发放6550万元,扶持63019户贫困户,新增收入2867万元,已有8279户实现了脱贫;扶持企业70个,吸收贫困户劳动力54562人,新增产值4139万元,增加利润631万元。全年,全省信用社为扶持贫困地区和贫因户发展商品生产,累计发放贷款1.8亿元。
1989年4月,省农业银行在寿县召开了重点贫困县扶贫信贷工作座谈会,总结了近3年来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经验,存在问题,对1989年信贷扶贫工作做了安排。当年全省农行累计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8500万元,主要用于贫困乡村发展开发性农业,并把库区、灾区、深山区作为扶持重点,因地制宜发展种、养、加工等“短平快”项目。对于工业固定资产贷款加以严格控制。据统计,通过扶贫专项贷款扶持,当年农户新增收入2672万元,安排贫困户劳动就业35852人,有45873户当年脱贫。同年,外资项目中,有40%以上的农村信贷项目安排在革命老区的贫困区。为让贫困地区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省农业银行还制定了贫困地区贷款优惠政策。其内容是:(1)降低自有资金比例,对贫困户从事种养业生产,千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不强调自有资金比例;户办、联户办和乡镇企业贷款自筹资金比例可放宽到不低于20%。(2)积欠旧贷过多、目前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乡、村,原社、队贷款落实到户后人均负担在百元以上者在1990年以前暂缓收回,今后不论哪年归还都免收利息。(3)放宽还贷期限,按生产周期确定还贷时间,在支持的项目收益时开始还贷,不计算综合还贷能力。(4)对贫困户从事种养业的贷款,一律实行低档次的优惠利率。(5)贫困地区信用社代理收回银行1987年底以前的旧贷,信用社可留30%周转使用,两年内银行不计息。(6)扩大银行对贫困乡信用社的贷款,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利率下浮25%;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把这部分优惠转让给贫困户。(7)提高贫困乡信用社的贷款使用比例,上交银行的准备金可低于25%。由于这些信贷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加快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步伐。
1990年,省农业银行为强化扶贫专项贷款管理,规定了贷款审批权限:20万元以下的,由县支行审批;20~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行审批;50~15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150万元以上,由分行报总行审批。当年全省安排扶贫专项贷款6400万元。
扶贫专项贷款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有些扶贫资金与扶贫任务挂钩不紧,有些项目与扶贫无直接关系。这些问题虽经查出,当地没有很好纠正。(2)有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时没有考虑流动资金,致使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后项目不能开工或开工不足,影响项目经济效益和扶贫效果。(3)到逾期贷款收回进度缓慢。
安徽省扶贫贴息贷款历年余额表

八、商品粮基地贷款
“六五”计划后3年,国家确定安徽省六安、寿县、霍邱、肥西、长丰、庐江、凤阳、天长8个县为全国商品粮基地试点县。1983年至1985年,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基地建设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
在商品粮基地建设中,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不仅通过贷款支持,还在工作上给予支持。据8个县调查统计1983年至1985年,行、社累计发放农业贷款68248万元,平均每县每年发放2844万元。在发放的农业贷款中,种植业贷款58974万元,占86.4%。其中,用于粮食生产44481万元,占75.5%;多种经营贷款13457万元,占22.8%。贷款的重点是:支持科学种田,促进农业技术推广;支持粮食生产实现机械化,提高生产效率;支持粮食就地转化,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运输业,搞活流通渠道,把粮食产品优势变为商品优势;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多种经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商品粮基地通过3年建设,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1985年,8个县粮食总产87.5亿斤,比1982年增长8.37%;完成粮食收购29.46亿斤,比1982年增长26.56%;商品率由1982年29.7%提高到32.3%,净调出粮食21.43亿斤。由于粮食连年增产带动了多种经营的发展,使单一的商品粮基地正向综合性商品生产基地迈进。1985年,生猪存栏230.5万头,比1982年增长28.3%;大牲畜48.6万头,比1982年增长15.7%;牛肉总产量206938万斤,比1982年增长123.92%;农业生产结构也有了显著变化,种植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82年的80.3%下降到70.9%,牧业产值由1983年13.5%上升到16.5%。农民收入增加,1985年人均纯收入近321元,比1982年增加101元。
九、喷灌工程贴息贷款
1985年,安徽省首次举办喷灌工程贴息贷款。根据水电部中国喷灌技术开发公司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报送1985年第一期喷灌工程贷款项目,分配安徽省贷款额43.6万元,贷款濉溪县旱作物喷灌、砀山县果园喷灌、宿松县钓鱼台柑桔喷灌、石台县西坑蔬菜喷灌等5处。同年8月,增批安徽专项贴息贷款8万元,其中喷灌工程贷款指标3万元、喷灌农产品深加工贷款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同时发出《关于增批喷灌专项贴息贷款指标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一定要专款专用,帮助集体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购置喷灌设备和工程材料,不准挪作它用。省级喷灌公司、水利部门向分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提供经过可行性审查和批准的具体贷款项目目录;使用贷款的单位和农户要有50%、至少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贷款发放后,由承贷单位开户的农业银行将喷灌贷款项目目录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地农业银行,按工程进度监督使用。贷款发放银行和项目所在地银行,按工程建设进度监督使用,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清理收回。贷款偿还日期最长的不超过5年。贴息贷款的利息由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单位结算,每年结算一次。同年12月,省农业银行及时贯彻中国农业银行发出的《关于办理喷灌专项贴息贷款的补充规定》。对喷灌工程贷款和喷灌农产品深加工贷款对象、贷款使用做了具体说明:“喷灌工程贷款对象必须具有按期偿还贷款能力的喷灌企业、喷灌公司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经济实体和农户。借款者要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有足够偿还借款财产者担保或借款者用资产保证”。“喷灌农产品深加工贷款对象,限于水利部门(包括喷灌公司)办的喷灌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企业,要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和营业执照,拥有固定组织生产场所和设备,确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法人资格,在当地银行建立帐户;必须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经济效益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具有足够代偿还借款财产的单位担保或用企业资产保证”。“喷灌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用途,限于解决加工喷灌农产品的生产流动资金需要,不准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搞基本建设,也不准用于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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