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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信用合作社成立后,在银行的帮助和指导下经营农业贷款,以扶植生产互助为主,对农民生活上的需要,亦给予合理的照顾。贷款方式:有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按放出收回时牌价折算)。贷款种类分:农业贷款,包括肥料、种子、农具、牲畜、农药、开渠、水车修理等;副业贷款,包括农具制造、加工、运输、纺织、饲养、榨油、商贩等;其他贷款,包括婚、丧、疾病、生活急需等。贷款对象:原则上以服务社员为限;但在满足社员要求后,经国家银行同意,也可以同样利率贷给积极从事生产的非社员。其额度以不超过社员最高信用额度为限。贷款程序:社员贷款由社员提出申请,村委会或团体介绍,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社员与非社员贷款须另觅信用社认可的1~2名保证人负保证偿还责任。贷款期限:根据生产情况及季节性决定,一般农业贷款,不得超过3个月。借款未到期前,可随时偿还一部或全部,息随本减。贷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对浪费或挪用者,信用社有权随时追回本息。贷户如因特殊情况,贷款可以申请延期,经信用社批准后可分期或延期归还,但须付清到期利息。过期未办延期手续者,除加收逾期利息外,还责成保证人督促偿还。借实物者按到期日及归还日的实物最高价格为折收标准。
1953年随着生产的发展,信用社资金力量壮大,当年累计放出贷款67.3万元,对发展生产和促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起到了积极作用。望江县宝塔信用合作社在这一年内用贷款帮助社员买耕牛21头、水车12辆、大小农具259件、喷雾器8架、虫药3800斤,还帮助249户解决了口粮、婚丧、疾病等生活方面的困难和28户的副业生产资金困难。歙县鲍川信用合作社,两年多时间发放各种贷款余额达2.3万元,仅对当地特产(白兰花、茉莉花)的扶持使农民增收2.57万余元。此外,有些信用社和生产互助组织订立了“存贷合同”,促进了生产互助合作的巩固和发展。
1954年春,各地信用社及时发放贷款支持春耕生产。入夏后,沿江沿淮地区发生严重水灾,信用社为帮助灾区农民重建家园和解决口粮、衣着等困难组织资金发放了大量贷款。根据阜阳、颍上、凤台、临泉、涡阳、太和、桐城、金寨、定远等9县897个信用社、2个信用部、39个信用小组的统计,当年贷款帮助农民购买耕畜8117头、保养及治疗耕畜130头、添置大小农具55628件、购买种子1755.13万斤、购买商品肥料436.64万斤、修建房屋4001间、兴修塘堰14处,同时帮助430116户农民解决了开展副业生产及生活所需的资金。是年,全省信用社累计放款587.1万元,占国家银行全年对农民贷款总数的23%。
1958年省人民银行提出信用社放款对象主要是社员,社员中又应首先是扶持贫农。对少数贫困户过去贷款未还,现在确有困难,仍可继续扶持。放款期限额度均按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全省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2910万元(包括银行支持1300万元),收回贷款2103万元,占放出数72.2%。年末,放款余额405.1万元,弥补了国家农业贷款之不足。
1956年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农业生产资金需要增多。省农业银行对信用社贷款作出如下规定:(1)信用社对社员个人贷款应以副业、生活及小农具为主;资金充裕时,对农业社集体经营的副业也应贷款支持。(2)对农业集体和社员个人贷款应直接贷放,不要把对社员的贷款统一贷给农业社再转贷给社员。(3)信用社贷款计划报请乡党政批准后,由信用社具体执行逐笔核贷,成批大宗贷款在贷放之前应向党政回报。(4)脱产区、乡干部不得向信用社贷款,其家属需要贷款时应和社员同等看待。(5)对于极贫户贷款,信用社负责调查登记,作出支持规划进行贷放。极贫户贷款的资金由银行划出专款指标,委托信用社按指定用途贷放。(6)对于“五保”户一般不贷款,如农业社一时困难无法解决“五保”户生活问题,信用社可以贷给农业社,作为农业社解决“五保”户困难的资金。“五保”户进行家庭副业生产资金有困难,信用社可给贷款。(7)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原则上不贷款,在灾区或特殊情况下,经群众同意、党政批准,也可以适当贷款;已经加入农业社的候补社员的可以贷款;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可以贷款。贷款应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对农业社的贷款向农业社收回;对社员个人贷款向社员个人收回,不准通过农业社在预支或分配时统一扣回。对“五保”、死亡、逃跑户所欠的贷款无法收回的,经理事会讨论审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由信用社核销。当年,全年信用社累计放出贷款5338万元,比上年增长85%。其中,贷给农业社的占47.2%,贷给社员的占52.8%;用于生活的占59.5%,用于农业生产的占29.8%,用于副业的占10.7%。累计收回农贷2623万元,占全年放出总数49.1%。在贷款方法上,不少信用社已注意加强调查摸底工作,对农业集体贷款,从帮助合理安排生产和资金出发,充分发挥农业社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潜在力量;对个人贷款,采取分类排队,将社员划分为临时困难户、长远困难户、“五保”户等不同类型,把贷款、救济、预购定金、农业社“五保”等方面结合起来,统一考虑,全面安排。在贷款手续上,采取分片划定贷款控制数,由信用社干部或理事分片负责,就地审批、就地贷放或携款到农业社和生产队进行贷放,做到准确、及时、方便,深受农民的赞扬。
1957年,信用社贷款重点放在支持副业生产和少数生活困难户。当年,全省信用社累计放出贷款1516.6万元,收回1919.6万元。年末,贷款余额1750.8万元,比上年下降15%。
1958年,信用社改为人民公社信用部和生产大队的信用分部,成为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的组成部分,由过去只办理农业贷款为全面支持公社工、商、农、林、牧、副、渔等业的发展,因而社、队企业贷款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1962年1月,省人民银行规定,信用部除股金和公积金可全部用于贷款外,其所吸收的存款最少要转存银行50%,其余50%可用作放款。信用部放款如有超过其存款总数50%以上者,即应停止一切贷款。同时提出,信用部同银行农贷应有所分工,原则上集体贷款由银行解决,社员生产、生活上的临时困难由信用部贷款解决。
1963年省人民银行贯彻中共安徽省委指示,在整顿信用社工作意见中对信用社贷款作出如下规定:信用社贷款只能用于帮助农民解决副业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某些临时困难,不许贷款给农民经商和购买耕畜及中型农具或其他投机活动;对单干农民不贷款;不许对地主和反、坏分子贷款,不许特殊化。信用社对生产发放贷款,只能用于生产费用,不许用于生产设备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对社办企业、生产大队均不得贷款。信用社发放各项贷款的期限一般掌握一个生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贷款按月编制发放计划,报区营业所审查,按计划贷放。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得违反银行批准的计划和制度动用信用社的资金。信用社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略高于银行农贷利率的原则,由月息6‰调为7.2~8.4‰,在此幅度内通过社员代表会讨论确定,报县(市)人民银行备案。当年,全省信用社共发放贷款2178.8万元,共清理收回贷款2404万元。但是,信用社资金被社、队占用过多的情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在全省信用社贷款余额5590.7万元中,社、队占用达3621.1万元,其中有3400万元用于基本建设、社员分配和其它非生产性开支,长期没有收回,同时,社、队任意挪用信用社资金的情况在一些地区还时有发生,有相当一部分信用社贷款还没有贯彻首先帮助农民解决困难的方针,社员贷款所占比重达不到放款总数的一半。
1966年至1970年期间,全省信用社当年发放贷款与收回贷款,基本上实现收放平衡。贷款余额,1970年为6383.8万元,较1965年增加1397.3万元,增加28%,平均增幅只有5%。
1974年,全省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6746.2万元,相当于1966年至1970年累计放出总和。
1975年至1979年,信用社存款继续增长,可运用资金相应增大,各项放款大幅度增加。5年内全省信用社累放贷款5.82亿元,收回5.28亿元,回收率为90.6%。1979年底全省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达11006.1万元,比1974年增加4698.1万元,增长74.5%。其中,社、队集体农业贷款余额比1974年增长1.35倍,社、队企业贷款余额比1974年增长2.6倍。
1980年,根据省农业银行要求,信用社贷款认真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支持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鉴于安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已由生产队转向农民家庭,省农业银行提出,一般农业生产贷款也可以贷给承包户个人。当年,全省信用社放出各项农业贷款2.56亿元,比上年增加1.32亿元,增长一倍。其中:社、队集体农业贷款1.42亿元,社、队企业贷款7188.7万元,社员贷款4137.8万元,分别比1979年增长60%和1.9倍、2.84倍。各项贷款平均收回率为67.5%。
1981年,省农业银行提出信用社要加强信贷管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运用自有资金,自主经营,承担责任。要放宽政策,扩大信贷服务领域,贷款不仅贷给社队集体、社队企业,对社员个人所需生产费用、农机(用于生产),建筑、家庭副业和经过批准的个体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合作店(组)以及高级耐用消费品等均可贷款。全年累计放出各项贷款4.23亿元,其中用于粮食生产的占农业贷款的50%。社、队集体贷款比重由1979年的60.7%下降到37.8%,社员个人贷款由1979年的26.7%上升到37.1%。为规范信用社贷款行为,省农业银行提出必须认真贯彻中国农业银行颁发的《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社办、大队办和社、队联办的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亏损有弥补来源、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购置设备或购买种苗、种畜、农机具等,贷款期限1至3年,最长5年。信用社对社、队企业发放贷款时,应结合社、队和企业的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以及农业银行贷款综合平衡、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产品销路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企业和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多的项目,优先贷款支持。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原材料没有来源、产品没有销路、重复建厂、与大工业争原料、经营亏损短期内不能扭转、还款没有保证的企业,不予贷款。社、队企业贷款的报批手续均按农业银行要求办理。
1982年,全省信用社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改进贷款方法,扩大贷款面。贷款,首先是解决农民副业生产和生活困难,满足这方面的需要后资金有余才能用于社、队工商业。在信用社本身资金充裕的地区各项贷款由信用社发放,信用社资金不足由银行委托信用社贷款。当年,全省信用社共放出各项贷款6.03亿元,其中支持社员发展副业生产和生活的贷款占61.1%、社队企业贷款占28.2%、社队集体贷款只占10.7%。
1983年,省农业银行决定信用社各项贷款实行按期限管理,对到期的贷款要提前向贷户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督促按期归还。同时,推行计划贷款实行合同制。
1984年,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关于“在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精神,提出信用社贷款继续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商品生产。为强化信贷管理,省农业银行决定:(1)信用社对“三户”一般生产贷款要全面实行合同制,对经营正常的合作经济组织和社、队企业周转资金贷款也可签订年度计划贷款合同;对社队企业设备贷款,要在事先严格审查其资金、技术、劳力、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条件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有的贷款合同要经过司法部门公证。(2)要坚持“自力更生”和“钱物结合”的原则,对专业户、重点户千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和乡村企业设备性贷款,自有资金原则上应占50%;对经营商业、运输业的专业户和乡村企业购买耐用商品和建房等贷款,自有资金应占60%以上。(3)要坚决执行贷款审批和检查制度,审批权限按省农业银行原有规定执行。(4)全面实行贷款按期限管理办法。当年,全省信用社支持566750个专业户、重点户扩大商品生产,累计发放贷款3.09亿元,户均543元,重点解决其起步时资金困难。
1985年,全省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18.31亿元。其中,农业生产和“三户”贷款12.82亿元,占70%;支持乡镇(村)企业及个体户贷款5.49亿元。发放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的经济责任制。全年累计收回到、逾期贷款16.7亿元,收回率91%。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58%,控制在上级限定的规模之内。
1986年,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1)严格信用社贷款审批制度。农户生产、生活贷款每户累计在500元以内,由分片的业务人员直接掌握贷款;超过500元在1000元以内由社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专业户贷款,每户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由集体讨论审批。列入集体讨论的贷款项目,应事先作调查,提供贷款的依据,参加讨论的人员要签字负责。签字样本应连同借款合同、借据等有关资料,装入经济档案保存备查。对乡村企业和经济联合体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信用社职工集体讨论确定每个企业贷款限额,在限额内,由企业信贷员批准发放;超过限额的必须由集体讨论审批。企业生产设备贷款必须由信用社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县联社审查批准,必要时请农行和有关部门协助进行可行性研究。(2)信用社粮食生产贷款按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其他各类贷款实行浮动利率。
1987年,全省信用社认真贯彻中央(87)5号文件精神和“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方针,积极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全年累计发放各种贷款39.63亿元,比上年增长45.3%。其中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的20.61亿元,据统计,1至6月份发放帮助农户购买化肥、种子、农具、耕牛的等项贷款达18.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8倍。农户贷款面占总农户的72%,户均贷款285.7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7元,其中,用于各种救灾贷款约1亿元;用于乡镇企业和各类户办、联办企业贷款11亿元,比上年多放3.2亿元,增长41%。
1988年,信用社围绕“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信贷方针,全年发放各项贷款31.1亿元,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占62%。在农业生产贷款中,用于粮食生产的占74.3%。发放扶贫贷款1.8亿元,占8.8%。发放生猪贷款0.75亿元;发放乡镇企业10.3亿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占94.8%。
1989年,全省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27.97亿元,比上年减少10.1%。其中,支持粮食生产贷款比重为67.2%,仍居于首位,比上年增加5.2个百分点;工商、个体经济户及消费性贷款,比上年减少16.4%;乡镇企业贷款比上年少放1.1亿元,减少10.6%,保证了重点发展的资金需要。信用社结合清理信贷资产,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纪律等措施清理收回贷款26.4亿元。其中,收回非正常贷款13亿元,呆滞贷款2.8亿元。
1990年,全省信用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农业银行确定的各项工作方针,集中资金向农业倾斜,有重点地支持乡村企业发展。全年共累计发放贷款43.86亿元。其中,集体农业和农业承包户贷款22.47亿元,占51.2%;乡镇企业贷款11.4亿元,占26%。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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