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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安徽省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解决,不足部分由银行采用财务轧差办法发放贷款。1952年,安徽省对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按规定定额流动资金85%由财政拨给,15%由银行贷款解决。贷款以质押方式为主,期限不超过1年。 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规定,短期放款种类为5种:计划内超定额放款、结算放款、大修理放款、特种放款、临时性放款。1956年2月停办定额贷款。1956年3月,省人民银行、省工业厅联合发出通知,推行放款暂行办法,并在合肥矿山机械厂、淮南肥皂厂、蚌埠东海烟厂、芜湖新中烟厂4个厂试行。要求严格划分企业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使用范围,银行停办定额贷款后,对呆滞积压物资可发放超定额贷款,积极办理结算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分配给安徽省淮南矿务局、象山硫化铁矿、马鞍山炼铁厂、淮南电业局、蔡家岗矿山机械厂、铜官山矿务局6个中央企业特种物资放款183万元指标,放款期限不超过1957年末。 1958年3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关于增拨地方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暂行规定》,规定地方工业、交通运输业、城市公用企业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定,地方预算拨给30%,银行贷款70%。同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电报通知:各行可根据企业周转的实际需要予以支持,暂不受总行已批贷款指标的限制,以促进“大跃进”。 1959年1月1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规定》:截至1958年底,国家拨给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如数转作贷款(亦称全额信贷),按月利率6‰计收利息。据此,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银行报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成立流动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划转工作,全省划转总额为1.7亿元。 1960年3月21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银行规章制度改革问题的报告》指出:针对1958年银行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后,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松弛、放款不分种类的状况,决定对放款实行分类管理、分户掌握。放款分为定额放款、超定额放款、结算放款、特种放款4种。停办4项费用和小型基建贷款。 1961年8月17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报告》,自7月1日起对中央工业、地方工业、合营工业和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全额信贷”,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改为大部分由财政拨给、小部分由银行贷款的办法。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贷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工作“六条”》)。安徽省召开地、市、县人民银行行长会议贯彻并修订《安徽省国营放款暂行规定》,停止定额内贷款,只放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特种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清理收回关停贷款和积压物资、财政性占用贷款,信贷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银行《关于关停企业资金清理情况的汇报》:到1963年4月末全省关停企业595个,清收积压物资贷款2500万元,占应收数的89%;收回财政性贷款2950万元,占应收数的83%;收回关停企业其他占用款2101万元,占应收数的40%。经过3年调整,到1965年末,全省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1.9亿元,比1962年减少25.25%。其中:工业生产企业贷款余额为1.58亿元,比1962年减少30.5%;物资供销企业贷款余额为3234万元,比1962年增长1.2倍。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22.05元,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77天,是建国后资金周转最快的1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贷款增多,资金周转速度减慢。1970年末,全省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6.69亿元,比1965年增长2.5倍。其中,工业生产企业贷款余额5.32亿元,比1965年增长2.4倍;物资供销企业贷款余额1.37亿元,比1965年增长3.2倍。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33.94元,比1965年增长50%。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120天,比1965年慢43天。主要原因:亏损企业多。根据安徽省财政金融局1970年11月16日《财政银行工作汇报提纲》中反映,全省工业生产企业中亏损户占16%,冶金、化肥、农机等行业亏损居多。到1975年末,全省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达10.16亿元(已剔除1972年至1973年清产核资中由总行信贷基金转作财政增拨流动资金分行以下冲减银行贷款19162万元),较1970年增长51.92%。其中:工业企业贷款余额7.32亿元,较1970年增长37.56%;物资供销企业贷款余额2.55亿元,较1970年增长86.21%;结算贷款余额2937万元。 1978年,安徽省根据国务院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扫仓库和核定库存周转定额的通知》,对国营工业企业全面开展清理资金工作,到6月末全省国营工商企业清理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余额2280万元,较年初下降35.8%。 1983年2月23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9月7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贯彻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决定的报告》,决定先在蚌埠、合肥试点,后在全省推广。据统计,交银行统一管理的地方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全省共13.81亿元,其中地方预算内工业生产企业11.31亿元,物资供销企业1.3亿元。 1984年4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1983年1月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降价处理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报告》的通知精神,对1980年以前清查出来的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的降价损失,先冲销国家基金,不足部分再冲销银行贷款。全省申请报废金额30310万元,冲销资金24586万元。其中,冲销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3113万元,基建资金284万元,企业专用基金409万元,银行贷款10780万元。 同年5月,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必须遵循以下几项规定: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用流动资金购置国库券;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利润;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不准把应进成本或应是损益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货款。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办法》还规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除国拨流动资金外,应从自己的积累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在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与自有流动资金之和,工业生产企业不低于7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50%,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不低于20%,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不低于60%,不足部分由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逐步补充。并规定对下列情况不贷款:(1)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和未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批准建设的,不准贷款。(2)生产没有销路,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以及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3)超计划和计划外亏损企业以及经营性亏损企业,在限期内不能扭转亏损的。(4)已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国家限期改正,企业不予执行。(5)国家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仍照旧生产,不执行上级决定的。 1985年,省农业银行要求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有适应适销的物资做保证,必须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其自有资金比例分别为:国营工业原则上不低于7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50%,低于规定比例的要限期补足。 1986年,全省银行贯彻“稳中求松”的信贷方针,年末全省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较1985年增加45.9%。贷款的主要投向是:(1)支持新建、扩建企业292户,增加贷款2.84亿元,占新增贷款总额的22.6%。(2)支持大中型企业100户,增加贷款7.46亿元,占新增贷款总额的59.3%,其中产值亿元以上的15户,完成产值47亿元,占全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总产值的36.4%。(3)支持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增加贷款9665万元,创汇1.45亿美元。(4)支持增产优质名牌产品,增加贷款1.78亿元。(5)帮助企业清理拖欠贷款,增加贷款1.1亿元,占新增贷款额的8.7%。 1987年,全省银行贯彻“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年末全省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较1986年增长12.6%。贷款继续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对一类(注:信用好的为一类企业;信用较好的为二类企业;信用一般的为三类企业。)企业优先支持,二类企业适当支持,三类企业严格控制。省农业银行提出,国营工业信贷工作的立足点要放在搞活用活现有资金上,并考核各地、市行的贷款按期收回率,规定逾期贷款率超过20%的需要下降5~10%;关停企业贷款净收回20%以上;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下降20%;企业产品资金占用40%以上的要下降5~10%。 是年,全省银行开办抵押贷款、卖方信贷、森林工业贴息贷款和票据承兑贴现。省工商银行通过卖方信贷支持合肥化工机械厂生产39台套化肥设备和芜湖造船厂、江风船厂建船12艘、总吨位2.3万吨。 1988年,安徽省经济出现过热,物价上涨,银行存款下降,信贷资金紧张,贷款主要集中投向一、二类企业。年末,全省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比1987年增加21.8%。 1989年,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按中共安徽省委确定的“四保三限制”(注:“四保三限制,即:保支农产品,保能源,保原料,保人民生活必需品、轻纺、机电行业中的名优产品及出口创汇产品。限制高能耗、高亏产品,限制滞销、积压产品,限制某些与骨干企业争能源、争原料的产品。)的产品序列和产品名录发放,年末,余额较1988年增长23.3%。同年,安徽省银行全方位开展“两清”(清理信贷资产、清理拖欠货款)。全年共清收风险、呆滞贷款1亿余元;帮助企业清理拖欠货款10亿元,为搞活资金起了一定作用。 1990年,全省银行认真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政策,将新增贷款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稳定压倒一切”的指示精神,对全省170个停产半停产企业发放贷款6500万元,帮助恢复生产,维护安定团结。 安徽省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