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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全国对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双轨”供应制度,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结构件和未完施工占用的资金,向发包的建筑单位按核定的额度预收备料款,称非自有流动资金;其它材料、周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和辅助产品、待摊费用、应收已完工程款、备用金等占用的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额度拨给建安企业,称自有流动资金。这种供应方式称作“小流动资金”制度。
1959年3月,安徽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颁发《基本建设出包工程流动资金拨付办法》,对建安企业流动资金供应方式作了较大变动。主要内容:1、凡由地方国营建安企业承包的工程所需流动资金(包括自有、非自有资金),统由财政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按核定的定额给予贷款。安徽省建筑系统企业的流动资金额度占当年工作量20%,水利系统建筑企业占25%。2、建安企业实际贷款超过规定额度时,超过部分由企业支付利息。实际贷款不足规定额度时,由财政部门实行奖励付息。3、建设单位储备的材料,统由建安企业付款,建设单位不再拨付备料款。4、建安企业所有的企业基金统一参加流动资金周转。5、贷款来源,由建设银行统一运用基建预算拨款资金,不足时由财政部门拨款解决。这种供应方式,称作“大流动资金”制度。
1960年,安徽省建设银行、省建设厅制订《1960年出包工程流动资金拨付办法》,对建安企业流动资金供应方式又作了改进。主要内容:1、自有流动资金按年度工作量9%由建设银行发放贷款,不计利息。2、建安企业所需地方材料、储备资金,由建设银行发放地方材料贷款。规定额度为工作量的5%。为解决建安企业储备下年度地方材料资金需要,由建设银行在第四季度发放短期贷款。连同地方材料贷款不得超过工作量的5%。3、建设工程所需的统配材料,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付款。4、建设单位对包工企业不拨预付备料款。已经拨付的应即收回。建设单位如储备地方材料,应由包工企业支付货款或相应抵减地方材料贷款。5、建安企业原有的自有流动资金以及未收回的流动资金定额贷款,一并抵作自有流动资金贷款。6、建安企业的季节性资金需要,可申请短期贷款。这种资金供应方式,称作“中流动资金”制度,贯彻了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利于防止重复备料,挪用资金问题的发生。
1962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针对“大跃进”时期基本建设盲目大上损失浪费严重的问题,下达了《关于继续清理企业资产,核定流动资金的通知》。同年10月,建安企业开展清仓查库。清查结果,全省地方国营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损失464万元,固定资产损失87万元。
1963年,由于财政紧张,加上仍有重复备料,又改为除自有流动资金由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外,非自有流动资金恢复预备料款制度。
1975年安徽省财政局、省建委制定《工程价款结算和流动资金核拨办法》。主要内容:1、建筑工程局系统的建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款。一般按当年工作量参照历史最好水平核定。2、企业实行包工包料储备主要材料的资金向发包单位预收备料款,5万元以下工程,预收50%;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预收35%;20万元以上的,预收25%。水利系统建安企业仍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
1976年,安徽省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省建设银行成立专门班子负责办理。从1979年11月开始,到1980年10月结束。经过清产,全省建安企业流动资金损失140万元。在此基础上,核定省建筑工程局系统建安企业综合流动资金额度为16.5%,水利系统建安企业为38.04%。按核定额度比例计算,共需流动资金1612万元,扣减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后尚缺674万元。所缺资金,由财政拨补238万元外,其余436万元由建设银行贷款。
1983年7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建安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两家分管改为建设银行一家管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供应。企业发生流动资金损失列入成本支出,取消冲减国拨流动资金的做法。
1985年,安徽省贯彻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贷款问题的通知》,对地方国营建安企业原由财政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改为建设银行贷款,按优惠利率月息3.6‰计收。这一改革结束了长期无偿使用国拨流动资金的状况。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安企业每年从税后利润的发展基金中,至少转出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1986年,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先贷给中央在安徽的建安企业。对盲目采购基建材料造成积压或承包计划外工程的建安企业,银行不贷款。同时,狠抓清收拖欠工程款,把发放贷款与清理拖欠挂钩,到1987年共收回5000万元工程拖欠项款。
1988年,安徽省建设银行扩大对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范围,增加多种经营、建筑机械、建材供销、城市综合开发及商品房建设贷款。在贷款掌握上,重点保证承担重点项目建设的建安企业的资金需要。
1989年,在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中,安徽省建设银行各级行、处积极帮助企业清仓挖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按规定预收备料款,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贷款和利息负担,并对建安企业进行信用评定。到1990年末,安徽省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5.26亿元,比1985年增加1.2倍,支持了建筑业的发展。
安徽省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表

说明:1、1963~1978年贷款数根据省建行会计决算数字填列。
2、1979~1985年数字系企业财务决算数,其中1985年包括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数字。1986~1987年不包括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数字。1989~1990年包括商品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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