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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开发及商品房流动资金贷款
对各种土地开发、商品房经营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是建设银行为支持建筑业和投资体制改革而开办的一项新业务,并受财政部委托由建设银行对开发公司进行财务管理与监督。 1984年9月,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建设银行对工程承包公司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给予贷款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财务监督”。据此,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布置各地、市和有条件的县组建成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或“土地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积极推行住宅商品化。为此,省建设银行制定《商品房建设综合开发贷款试行办法》,规定此项贷款,专用于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县以上经营商品性建筑产品,或与之相联系的土地等综合开发周转性资金。贷款的条件是:1.必须具备法人地位,有健全的机构,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及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2.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商品房建筑面积指标。3.综合开发经营的土地及建筑产品有销路,资金落实,贷款能按期归还。4.建设银行各经办行处应对贷款使用进行检查、监督。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利率暂定月息3‰,逾期加倍罚息。 1984年末,全省地、市、县相继成立近100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以旧城改造和商品住宅建设为主的开发业务。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余额为8323万元。 1985年,为改变开发公司在建项目成本、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混乱状况,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发公司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存、贷款帐户,办理结算业务。同年9月,省建设银行又印发《安徽省城镇建设开发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使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化。同时,省建设银行颁发了《城镇建设综合开发贷款暂行办法》和《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登记表》,规定贷款指标集中省建设银行掌握,专项审批,贷款归还时注销贷款指标。 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配安徽省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新增指标2050万元,省建设银行发放贷款5717万元,收回贷款3677万元,年末余额较上年增长24.5%。合肥、蚌埠、芜湖市建设银行通过代理发行建设债券3070万元,支持企业开发房地产。 1986年,省建设银行修订《城镇建设综合开发贷款办法》,规定各公司补足生产流动资金30%的自有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城市商品住宅建设及旧城改造。对房地产贷款实行“统一管理,专项审批,调剂余缺,择优发放”。当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增安徽省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指标3100万元,省建设银行发放货款12094万元,收回贷款9613万元,年末余额较上年增长23.9%。 1987年,省建设银行对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的管理,实行“贷款项目由省分行专项审批与地、市支行直接审批相结合,贷款指标集中管理与切块管理相结合”,并从省建设银行统管的贷款指标中,拨出4200万元下放地、市支行掌握使用。为了促进开发企业巩固与发展,省建设银行对地、市开发企业核定长期占用、还贷灵活的垫底流动资金贷款指标1330万元,并制定了《开发企业简易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要求开发企业免税所得的大部分用于开发生产,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当年,全省发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10214万元,收回5664万元,年末余额较上年增长35.4%,通过贷款支持,建成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千余个,住宅7万多套,兴建商品房673万平方米,销售收入7.3亿元,实现利润4937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从1985年的2808万元增加到5600万元。 1988年,省建设银行认真贯彻全国建设银行房改暨房地产开发工作会议精神,采取直接或联营方式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全省17个地、市、58个县建设银行相继成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部或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拥有专业人员316人。并对商品房贷款指标管理采取“专项回收,切块下达”的办法。当年全省共发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17468万元,收回12452万元,年末余额较上年增长28.8%。支持开发商品房面积35.78万平方米,完成开发工作量是1984年以来最多的一年。 1989年9月,省建设银行召开全省建筑经济工作会议,布置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强化计划管理,对商品房贷款实行发放数和余额双项控制办法,有重点地支持房地产开发。全年发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2402万元,收回6016万元,年末余额较上年下降51.8%。在此同时,省建设银行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建设银行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以督促商品房屋建设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同年,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对建设银行系统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至次年9月,撤销72家公司,保留省建行、芜湖市、安庆市和阜阳地区4家公司。 1990年,国家计委将商品房建设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规模进行管理。省建设银行在贷款管理上作了补充规定:贷款指标由省分行切块下达,不得突破。如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有结余,可以用于发放其它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结余不得用于开发企业贷款。贷款重点扶持守信用、效益好的企业。 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情况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