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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8年(194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皖北分行拟定《放款暂行章程》,提出先工后商,先公后私放款政策。放款种类有定活抵押、信用、往来透支及贴现。期限3~5天,最长不超过半个月。1950年皖北、皖南分行商业放款分4个阶段:1~3月支持国营商业收购工、农业产品,掌握物资,平抑物价。4~7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紧缩货币、组织回笼、稳定物价指示,放款有所压缩。8~10月秋收旺季,纠正单纯先工后商、只工不商的倾向,皖北分行放款中贸易放款占93.66%,皖南分行也以贸易放款为主。11~12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指示再度紧缩放款。
1951年,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处办理放款暂行办法》,放款期限分长期(1年)、短期、机动、地方贸易4种。地方贸易放款专门解决商业厅(局)所属各公司经营中周转资金不足,期限最长6个月,在规定期限、额度内可借可还。
1952年,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商业系统贷款办法的协议草案》,放款分定额、季节性、结算、临时和大修理五种。
1953年3月22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省人民银行先在和县支行试点后全面推行。由于《办法》过严过细,商业部门片面强调经济核算,执行不久,企业上下之间贷款关系尚未全部转清时,即出现进货减少库存下降。后改用财务轧差办法掌握贷款。
1954年,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规定3条基本原则:按计划有目的发放,有商品作保证,按期归还。从而,逐步改进财务轧差办法,代之以商品库存为放款依据。贷款有计划商品储备、进货预付、超计划储备、结算、特种、大修理六种。安徽省对这个办法先在宿县煤建公司试点,效果较好。
1955年7月1日,全省贯彻执行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商业信用、改进财务轧差办法、办理结算贷款有关指示,凡企业先支后收,销货计划未完成的资金需要,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临时调剂;季末不能归还时,应于季末前25天办理追加贷款计划,省公司可先在系统内调整;对食品、土产、医药3公司资金,在1955年内分批由省下放到专署、市公司,百货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全部下放,文化用品公司成立一个核算单位。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安徽省银行商业信贷主要是支持国营商业搞好商品分配、供应人民生活需要、稳定市场物价、促进生产发展。
1957年4月,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放款种类分商品流转、临时和特种放款3种,大修理贷款执行银行统一规定。省人民银行补充规定:二级站和兼营二级站的百货、纺织、文化用品、医药、五金交电、煤建、石油化工、水产系统的批发单位以及城市纯零售以外企业(如专卖糖业烟酒、食品贸易县、市公司)按一类供应资金,按进货计划掌握,支持企业商品流转、储备。1957年末,全省国营商业贷款余额58211万元,比1952年增加53865万元,增幅12.39倍,年平均增长68%。
1958年“大跃进”中,银行信贷只讲服务、不讲监督,导致资金大敞口、工作大撒手、贷款大幅度上升、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在贷款种类上,除保留特种放款外,原商品流转、农副产品采购、粮食预购定金、大修理放款、临时放款均合并为商品流转放款。在帐户设置上,取消过去存、贷分户管理,取消计划内逐笔贷款核批的做法,在放款额度内由银行会计部门直接贷放,超计划放款由信贷部门审批,企业发放工资、缴纳税款、支付流通费用均在“存贷合一”帐户支付,这种做法严重削弱贷款监管职能。1958年9月,省人民银行在蚌埠市召开会议,贯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召开的财政、银行现场会议精神,强调商业部门对地方产品统购包销,银行要对企业有商品就要贷款。1959年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实行“全额信贷”,财政部门原拨给国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划给银行作信贷资金。由于银行统包资金供应,既加重银行资金压力,也给企业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开方便之门。据统计,至1961年11月底,安徽省财政性占用、赊销、应收货款等项共占用流动资金4.8亿元,占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四分之一。
1962年初,安徽省召开全省人民银行支行长会议,贯彻落实中央《银行工作六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信贷工作的“八条规定”以及“十贷十不贷”的规定。同年6月11日,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指示,联合部署取消“存贷合一”帐户,恢复“存贷分户”管理。商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由省人民银行、省公司核定,逐级分配到独立核算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抽调、挪用;未经省商业厅、省公司通知,不得在专业系统或地区间进行调剂;对企业计划内亏损,暂按实际亏损数额在月后15天内,由省公司拨补。同年7月,省人民银行、财政厅、商业厅、粮食厅、卫生厅联合通知,取消“全额信贷”,上划1959年实行“全额信贷”时转作银行信贷资金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1963年1月9日,省财政厅、省商业厅、省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商业厅系统核资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企业参加商品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比例:零售和三级批发企业为60%;一、二级批发企业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暂不核资;自有流动资金超过核定的额度,超过部分需上缴省公司。《银行工作六条》贯彻后,银行对贷款有了主动权,安徽省国营商业贷款状况有了明显好转,到1962年开始由1958~1961年连续4年上升转为下降,商业购、销、存全面增长。详细情况见表4—3—1。
安徽省国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与商业购、销、存统计表

1964年5月,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大搞革命化,狠抓基础工作,积极协助商业部门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的会议纪要,并补充要求:(1)基层行处是农副产品收购的起点,也是工业品下摆回笼的终点,要加强基层工作;(2)结算工作要重点研究解决鲜活商品沿途丢货,化肥直接调拨的问题,严格结算纪律;(3)周转指标由商业部按季下达,放到省、地、市、县商业局经管。决定先在合肥、芜湖、蚌埠、宿县、滁县、六安、桐城、巢县、宁国等市、县试点。由商业部门管贷款指标,虽然加强了用钱人管钱的责任,但是削弱了银行管钱的积极性,使银行成为单纯会计、出纳部门。
1966年,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关于改进商业系统贷款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规定,贷款计划由县以上公司系统管理,商业局可在当地专业公司间调剂;基层批发企业实行定额管理,全面核资;零售企业实行核资拨款,从1966年1月起不再办理定额贷款,对季节性、节日、特殊储备需要的资金银行可按企业定额资金50%掌握发放临时贷款,期限最长一个半月。
1970年5月,省人民银行与财政厅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信贷管理偏松、监督不力,信贷工作形成放任自流、失去控制。1970~1973年,平均每年递增15.27%,余额由1969年的11.18亿元增长到1973年的19.68亿元,贷款被不合理占用现象屡禁不止。1973年10月人民银行恢复建制后,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1975年10月12日省人民银行向省革命委员会书面汇报:全省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被挪用于计划外基建及抽调,摊派、职工借支等达6200万元。
安徽省国营商业贷款增减情况表

197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信贷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企业分类排队,该支持的支持,该限制的限制;对商业二级站核定商品周转贷款,对三级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按流动资金周转率贷款。先在滁县、凤阳、怀远支行及安庆地区中心支行试点后全面推广。
在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同时,全省银行加强了信贷监督。1979年1月和4月,国家经委、财政部和安徽省经委、省财政厅分别就国营企业财政性亏损拨补问题发出联合通知。省人民银行转发《通知》并提出,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亏损,财政不拨补,银行不贷款;企业亏损占用银行贷款,要在两个月内归还。
1979年9月30日,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审批核销1961年底以前3项欠款资金,从中央冻结存款中拨款,银行收回同额特种贷款,全省计2783万元。
1981年3月,省人民银行对商业厅系统压缩库存商品情况进行调查,1980年末库存商品总值为14.5亿元。其中,正常商品12.9亿元,占89%;有问题商品1.6亿元,占11%。1981年4月,省人民银行召开信贷专业会议,讨论制订商业贷款几项补充规定:二级站贷款计划按库存周转定额核定;三级批发和零售商品贷款计划按全部流动资金周转率掌握发放;盲目采购,重复进货不贷款;出售畅销商品占压资金,不增放新贷款;对有问题商品占用贷款加息,限期归还,不积极处理不增加新贷款。
1981年9月25日,省商业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转发商业部、国家医药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布置对商业厅、五交化、医药系统削价、报废商品核报工作,提出削价、报废资金损失处理首先冲减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再核销冲减银行贷款。核销范围:商业厅系统五交化批发企业削价、报废生产资料和钢材等原材料损失;医药商业清仓利库损失。审批权限:集中省、地人民银行、财政、商业厅(局)、医药局联合审批。1981年12月14日,省财政厅、省商业厅、省人民银行联合通知强调:削价适当,报废、损失准确、合理,冲减资金以1981年8月31日帐面为准;冲减银行贷款要由企业向银行提出冲减贷款申请书,银行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核定冲减贷款书面通知办理,并于1983年前一次划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安徽省核销冲减数额分项情况表

1983年7月开始,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交由银行管理。安徽省人民银行共接收国营商业流动资金3.92亿元。同年对国营商业系统中经营工业品单位的存、贷款实行分户管理,执行优惠利率。在此期间,省财政厅、商业厅、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核销1983年1月20日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库存化纤、棉织品调价商品挂帐损失5537万元(由部、行拨款)。化纤织品降价,棉纺织品升价,由企业同开户银行分别减少或增加贷款。
1984年11月,安徽省贯彻执行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对贫困地区严重困难户赊销纯棉布和絮棉。赊销对象是阜南、临泉、颍上、金寨、岳西、太湖、潜山、霍山、霍邱、寿县、凤台、枞阳、淮南市郊等地,1981~1983年人均收入在120元以下缺衣少被的严重困难户。赊销商品由百货公司和供销社办理,赊销贷款手续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办理,然后划转人民银行。至1987年全省共赊销6626万元,占商业贷款余额1.97%。
198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颁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将商业企业贷款种类扩大为商品周转、临时、专项储备、联营、技改、小额设备、网点设施、结算、大修理、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开发等10种。省工商银行于同年12月下发《关于适应商改需要,改革商业信贷的具体意见》,主要内容:银行积极配合国营小型零售企业划小核算单位,认真做到:参与企业财产清理、资金来源与运用核对、落实债权债务、库存商品分类排队、自有资金划分;掌握小型企业资财经营能力和信用、商品库存中“水份”、购销存情况、承担风险能力、自有资金余缺情况。
1986年,省工商银行依据“扶优限劣”原则,提出一类企业要抓住、二类企业要稳住、三类企业从严控制。到1988年,通过集体评估、纵横比较、指标记分、综合评定的方法,使分类排队进一步具体化、数据化。制定了《商业企业贷款分类排队管理一览表》挂牌公布,对一类企业按核定周转贷款额70%一次贷给企业;对二类企业按合理库存平均占用核定周转贷款;对三类企业从严掌握,不核定周转贷款,也不增加新贷款。分类排队,促进了贷款结构调整,一、二类企业贷款增加,三类企业贷款减少。
1987年,为帮助企业搞好内部核算,蚌埠、阜阳、芜湖、无为、潜山等市、县工商银行协助商业企业试办“内部银行”。同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召开“双先”会议,安徽省阜阳市支行介绍“协助百货站进行模拟银行试点的做法”,被选入经验交流汇编。
安徽省国营商业部分年份自有流动资金接收及补充情况表

说明:1、左列数据按各行上报数填列。
2、1987年度未入转出数未作统计。
3、1987年累计补充和实有数是与1986年有关数相加而得。
1989年,全省银行协肋企业开展“两清”,实行挖潜与贷款挂钩,积极清收风险贷款和呆帐贷款,收到较好效果。据省工商银行统计,全年共协助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处理有问题商品12368万元、有问题结算资金8977万元、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加快2.62%。收回风险贷款608万元,占风险贷款的23%。
1990年末,全省国营商业贷款余额较1985年增长64%。
安徽省国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历年余额表

安徽省商业企业损失分期核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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