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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8年(194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开办合作事业贷款,主要对象是供销合作社。当时供销合作社贷款是按农业贷款管理办法列入商业放款。贷款分布在祁门、黟县、宁国、屯溪、亳县、临泉等6个县部分农村。由于人民银行机构还未普遍下伸,合作事业不发达,贷款面小额少。
皖南、皖北区供销合作社贷款统计表

说明:资料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1949年华东区经济年报》。
1950年,皖南、皖北地区合作事业处于发展阶段,为适应需要,银行在农村逐步下设机构。12月,中国人民银行皖北分行下发《关于合作社贷款办法(草案)》。195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事业章程》。安徽对贯彻《章程》作了如下规定:1、在皖北地区贷款应结合皖北行政区合作社整顿方案实施。2、贷款对象为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3、贷款种类及其利率,抵押贷款利率按国营商业贷款利率九折优待;押汇贷款利率低于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参照抵押贷款利率加一成计息。4、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半年。5、贷款审批程序,一律由专区人民银行审批,贷给专区供销社。
195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对基层合作社直接办理贷款的事项指示》,将对专区以上供销社发放贷款,扩大到由县支行、区营业所直接对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发放贷款。皖南、皖北两分行补充规定:凡基层供销社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自愿接受货币管理者,其需要的短期周转贷款,可在营业所直接办理;未设营业所地区,由县供销社向县支行申请办理,转贷基层社。
1952年末,安徽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有40个县社与银行建立了贷款关系,贷款余额844亿元(旧人民币)。
1953年,为适应供销合作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的管理体制,省人民银行对供销合作社贷款从当年3季度开始实行“财务收支轧差”办法,采用指标管理。各级供销社按年按季编报借款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经省行、省社审定,分季分配贷款指标。贷款发放由“逐笔核贷”改为在核定借款额度内随借随还。
1955年2月,省人民银行在《关于棉花、油料、煤、烟叶收购贷款、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指出:粮、油、煤、烟叶均属统购物资,由采购部门委托供销社代购,收购资金可由银行贷给铺底周转金贷款或由委托代购部门拨付预购款。
1955年6月,省人民银行、供销合作社联合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基层供销合作社放款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层供销社代理采购农产品放款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按商品库存贷款,废止原“财务收支轧差办法”。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关于在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进行试点的联合通知》,安徽省在部分县试行。随着供销社业务范围扩大,往来资金拖欠不断增加,根据1955年3月底省人民银行各级行、处对供销社系统商业信用进行调查的统计分析,全省供销社人欠欠人的债权债务情况见表。
全省供销社债权债务情况表

为了清理债权债务,省人民银行采取以下4条措施:1、供销社系统内商业信用,一律以信贷转移,即债务方在银行借款清偿,债权方收回拖欠款归还银行贷款。2、供销社同国营公司之间货款拖欠及代购、代销资金占用,采取在银行开立清理商业信用专户,只准减少,不准有新的发生。3、省外所发生的商业信用,列表由省人民银行报请总行解决。4、取消商业信用,供销社停止一般商品赊销。截至1955年9月底,全省供销社债权收回379万元,偿还债务770万元。
1956年4月,省人民银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供应业务短期放款暂行办法》,规定供销社短期放款分商品流转放款、临时放款、结算放款3种。5月,省人民银行、省供销合作社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决定6月份先在歙县等20个县试行,3季度全面推开。放款种类定为:供销社短期放款分为计划商品储备放款、进货预付放款、临时放款、超计划储备放款、结算放款、特种放款等6种。银行贷款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用途严格划分,自有流动资金最低不少于季末计划商品库存的15%;非商品资金由自有流动资金解决,银行贷款只解决商品资金需要;贷款应按期归还,到期无款偿还的部分转入“过期放款”科目处理。
1957年7月1日起,安徽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办法》,贷款分主要农副产品放款、商品流转放款、预购定金放款、临时放款、特种放款等,取消结算放款。信贷资金供应实行区别对待,第一类,即中央规定的粮、棉、茶、麻、畜产品、蚕丝、油料、废铜铁、糖料、肉类(猪、牛、羊)、蛋类(鸡、鸭蛋)等12种主要农副产品和省内确定的桐籽、毛竹、土纸、木炭、芦苇以及有销路的药材、白芍、伏苓、丹皮等均按采购充分供应资金;第二类,按国家批准进货计划掌握贷款;第三类,对基层供销社按上级行批准的季度贷款计划掌握贷款。同年,省人民银行决定对供销社经营的生产资料贷款,根据批准进货计划按实际需要发放。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实行分户管理,分别考核。
1957年末,全省供销社系统已有908个基层供销社与银行建立贷款关系,贷款余额达8415万元,比1952年增长9.2倍。
1958年4月,安徽省城市服务系统各公司、土产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和县供销社各经理部合并,成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银行贷款实行以下办法:1、由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统一贷款帐户,帐户撤销单位未还的贷款办理信贷转移。2、基层供销社取消放款后,一律采取“下贷上转”。
1958年下半年,全省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机构合并,随之供销社放款与国营商业放款合一,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信贷管理办法随之进行改革:1、合并放款种类,除保留特种放款外,主要农副产品放款、预购定金放款合并为商品流转放款。2、放宽贷款,对国营商业实行“有商品就放款,有收购就供应资金”。3、改“存贷分户”为“存贷合一”,取消计划内逐笔核贷的做法。
1959年11月,省人民银行、省商业厅通知:银行要支持商业部门贯彻“多生产、多收购、多供应”的方针。
1961年,银行纠正信贷工作中“大撒手”、“大敞口”的混乱状况。同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决定恢复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贷款从国营商业贷款中划出仍实行《国营商业贷款办法》,并坚持“两类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贷款要有适销适用物资作保证。
1962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开展供销社自营业务和组织城市消费合作社的指示》。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议价收购农副产品三类物资贷款掌握问题的通知》。安徽省人民银行布置各级人民银行贯彻总行通知精神,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自营业务,进货贷款、售货还款,贷款在核定指标内发放。同年10月底,全省供销社自营业务库存商品总值达6679万元。
1962年10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对供销社系统取消“存贷合一”,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1963年3月省人民银行、省供销合作社发出《基层供销社发生亏损以后银行贷款掌握的规定》,凡季度发生亏损,首先从当年实现盈利中抵补,不足时以自有资金抵补;抵补亏损后,其参加商品流转的资金不足5%额度时,应向其上级申请借用调剂资金;在两个月后不补,银行予以信贷制裁;对贷款上升单位,贷款压缩到核定指标内。1963年,供销社贷款执行《国营商业贷款具体掌握试行办法》,强调贷款应坚持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三项原则”,并明确规定银行从企业销货回笼中扣款顺序为税、贷、货、利。
1964年,安徽省人民银行组织调查供销社系统3个省属供销站、4个县社经理部和13个基层社商品库存结构,从中发现人欠、欠人的债权、债务问题再度严重。详细情况见表4—3—9。
安徽省部分供销部门债权债务情况表

对此,全省各级人民银行采取措施,加强货款结算管理:1、供销社自营业务逐笔审查,把好进货贷款审批关;2、供销社系统对外采购货款结算方式由汇兑结算改为“特种帐户”,防止盲目采购。
1966年9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规定,对供销社非独立核算单位收购农副产品资金供应,废止“上贷下拨”或“下贷上转”做法,改为就地收购、就地贷款、就地还款。
197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规定供销合作社也执行这个办法。贷款分为商品流转贷款、预购定金贷款、大修理贷款。同年,供销社流动资金实行存、贷帐户合一。
1979年,对供销合作社贷款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1、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和信用好的,购进适销对路的工业品,贷款优先扶持。2、经营管理混乱,不按国家计划和经济合同办事、生产和购销不落实、积压物资多、资金周转慢、不积极处理改进和计划外亏损又不采取措施扭亏的,要管紧贷款,直至停止发放新贷款。3、收购不适合市场或出口需要、特别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贷款。原挤占挪用不清理归还,又发生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财政性开支的不贷款。
1980年1月1日,全省各级农业银行接办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供销社贷款。同年12月,省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当前农村商业信贷工作意见的通知》,改供销社贷款指标按系统下达为地(市)、县块块管理。
1982年,中国农业银行决定试行商品流转定额贷款办法。其主要内容:1、县以上供销社一律实行按合理库存核定贷款限额。2、基层供销社按商品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基数,超过基数或节约贷款按不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在20%幅度内给予加息或减息。3、把农副产品采购资金从商品流转贷款中划出,经营工业品部分仍用商品流转贷款。《办法》先在部分地区试行,1983年全面推行。同年,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省农业银行决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划小的核算单位和承包经营单位,允许在银行单独开户建立信贷关系,原核算单位所欠贷款认真清理落实、按期收回。
1982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制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规定》。同年11月,省农业银行在阜阳召开所属地、市行信贷科长会议,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定》。1983年6月,省农业银行派出4个检查组,对省农机公司系统直属供应站和7个地、市公司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工作进行了检查。1984年5月4日此项工作结束,因机电产品报废降价损失而冲销农业银行贷款6113.5万元,占报废降价损失总额的74.1%。此后,鉴于供销社改为合作商业,省农业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发出通知,从1984年7月1日起不再冲销银行贷款由企业自行负责解决,已冲销的银行贷款不再变动。
1984年4月,省农业银行根据总行通知对独立核算的供销社取消“存贷合一”帐户改为“存贷分户”,存款设立“专用基金”户、结算户;贷款设定额周转贷款、超定额临时贷款、农副产品贷款、预购定金贷款等户;对实行存贷分户的供销社实行优惠利率,定额内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减收5%,超定额临时贷款仍按月息6.2‰计收;供销社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可办结算贷款,月利率3‰。同年7月,省农业银行为进一步改进供销社贷款管理工作,重申有关信贷政策规定:1、对供销社经营国家政策允许的项目,如经营完成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城市开办农副产品贸易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租赁业务,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等,其所需资金不足,都应给予贷款支持。2、各地供销社创造多种形式的农商联营,其所需资金,在充分使用供销社扶持生产资金的前提下,仍有不足,贷款应予积极支持。3、供销社在辖区内调剂流动资金应予允许,但调出单位必须是自有资金较多、不欠银行各种贷款、调剂期间也不向银行借款,否则不能调剂。
1985年,省农业银行对供销社“存贷分户”管理提出以下改进意见:1、少数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供销社,可暂缓实行存贷分户管理。2、定额贷款的核定和掌握,必须与企业商品销售挂钩,实行多销多贷、少销少贷。3、对结算存款户需要本着尽量减少供销社利息负担、方便存取和还款精神,行社双方协商一个最低存款限额,超过部分企业可以随时归还贷款。同时要求各级农业银行对供销社贷款坚持自有流动资金比例,县以上供销社各专业公司其自有流动资金一般要有20~30%;基层供销社要有30~50%。当年6月底,供销社系统自有流动资金比例只达到19.9%。对照有关规定,全省各级农业银行协助供销社制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计划,明确资金来源、期限。期满不补足,贷款占用部分利率上浮20%。同时规定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进行自有流动资金余缺调剂坚持以下条件:1、被调出资金的企业,其自有流动资金比例,必须高出20%以上。2、不准抽调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非经营性开支。3、凡是调出资金的企业,要相应减少同额贷款。4、新办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有30%自有流动资金,并参加商品流转。
1985年,国家对农副产品收购实行改革,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统购任务,改按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7月,省农业银行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收购农副产品贷款实行专项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专项管理范围包括国营商业、供销社收购粮食、油料、烤烟、黄红麻、天然橡胶、猪羊肉、水产品、畜产品、茶叶等11种农副产品。
1987年12月,省农业银行支持供销社购进化肥等生产资料和节日市场供应的商品,增加供销社贷款2.53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1.77亿元。年末全省供销合作社商品库存总值比上年增加2.77亿元,增长12%。同时,省农业银行制订了加强农村工商亏损企业信贷管理7条意见:1、立足救活,区别对待。2、划分贷款风险等级,亏损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为初级风险企业,在从严掌握贷款前提下,积极支持扩大产销,扭亏为盈;亏损总额在10~20万元之间为中级风险企业,要取消定额贷款,实行逐笔核贷,按期收回;对亏损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为高风险企业,停止发放贷款。3、对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再发放信用贷款,只放担保贷款或抵押贷款。4、抓紧落实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企业的债务,防止擅自解散或重新组合新企业逃避欠银行的贷款债务。5、亏损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银行要督促清查财产、落实债务并提供开户,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支持。6、对亏损企业收购农副产品,要核定贷款额度,专项管理。对经营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所发放的贷款,要“进贷销还”。7、银行严格柜面监督,防止企业挪用流动资金,防止“虚盈实亏”或发生新的亏损。
1989年,省农业银行把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作为供销合作社贷款的重点投向,全年累计发放农资专营贷款22.5亿元,年末供销合作社贷款余额比1988年增加2.4亿元,支持供销社购进化肥560万吨比1988年增长16%。
1990年,安徽省农村市场疲软,农业银行大力支持供销社购进农业生产资料,全年累放农资专营贷款18.63亿元,基本上解决了农资购进资金需要。在此同时,协助农资公司清理拖欠货款,1990年上半年清理“三角债”8000万元。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历年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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