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城镇集体工业设备贷款
省人民银行于1955年开始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发放短期设备贷款和长期基本建设贷款,以促进手工业生产向机械化半机械化发展。当年共发放贷款19笔,金额22.35万元。其中,35%用于添置工具设备,65%用于厂房建设。为加强贷款规范化管理,省人民银行、省手工业生产联合社共同转发了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手工业合作组织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又联合发出《关于手工业添置改装设备等用途使用短期放款的补充规定》。明确了申请短期设备贷款的条件和时间界限:新建合作社基础较差,要求其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生产周转资金总额的15%,在此限额以上,解决设备改装所需资金,可申请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内能偿还的为短期贷款,一年内不能偿还的为长期贷款。
1956年11月28日,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要求1957年停止办理手工业合作系统基本建设长期贷款。已贷放出的此种贷款,到期收回,不再周转使用。还款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960年底。
1960年2月,省轻工业厅、省农业厅、省人民银行党组共同向中共安徽省委上报《关于小型工业长期贷款问题的联合报告》,经省委批转各地执行。《报告》指出:为促进手工业、街道工业的迅速发展,中央决定1960年拨出6亿元长期贷款,分配安徽省1600万元。贷款对象是县以上城市手工业合作社(组)、合作工厂、街道工业和原手工业部门管理的地方国营工厂、农村社办工业企业(不含生产队工业单位)。贷款使用范围增加小型基本建设,为工艺、美术、铁木业和竹、藤、棕、柳、草编制业以制刷、缝纫、雨具、体育器材、乐器等制作业建立原材料生产基地或进行技术改造。贷款审批程序,由地市手工业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报同级财贸办公室、计委、银行研究,经当地党委批准后再上报省轻工业厅和省人民银行。贷款期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在2年内分期归还,如项目规模较大、贷款数额较多,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还款资金来源,手工业社(组)、街道工业盈余中解决,合作工厂、地方国营工厂从投资收益中分期归还。贷款月利率为6‰。
1973年,安徽省开办集体工业生产设备贷款,但业务发展缓慢。1984年5月,省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决定对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5万元以下单台设备购置和单项工程改造用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1987年4月,省工商银行在《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附则中规定,集体工业设备贷款主要用于集体工交企业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小型技术改造资金需要,原则上不得用于土建。企业申请集体工业设备贷款必须具有10~30%的自有资金。贷款期限一般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执行上述规定以后,该项业务发展加快。1990年末,全省集体工业设备贷款余额达18076万元,占集体工业贷款总余额的12.6%,较1980年增长16.4倍,年均递增33.1%。
二、农村商业设备(固定资产)贷款
1951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分配皖南、皖北两分行设备贷款45万元,支持供销社接受国营皮棉加工任务购置所需的加工设备,贷款期限1~3年。此后,银行停止了对供销社发放设备贷款。
1980年6月,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工商业企业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工商企业开办了中短期设备贷款,并对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提出以下补充规定:1、贷款主要用于商办工业和工商业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需要添置必要的生产设备所需资金不足部分。2、贷款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建设和土建工程,要用于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多、经济效果显著的生产性建设。3、贷款必须贯彻有利于经济调整方针,对盲目建厂、重复建厂、以落后挤先进、以小挤大、生产长线产品和与大工业争原料,燃料、动力的企业,银行不发放贷款。4、贷款要严格审查,签订合同,逐笔核贷。期限1~2年,最长不超过3年。5、贷款指标不层层下分,由省农业银行根据各地上报的计划统一掌握使用。
1982年,中国农业银行明确划分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其它设备贷款的界限,指出这两种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也有区别,故不能混用。省农业银行根据这一精神规定:中短期设备贷款对象为国营商办工业和国营农办工商企业,贷款指标由省农业银行统一掌握使用;其他生产设备贷款对象,为集镇集体工商企业。贷款的审定,除按原规定掌握外,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由地(市)支行审查后报省农业银行备案。此项贷款设立专户管理,以前对集体工商业已放未收的中短期设备贷款余额,应转入生产设备贷款。
1982年,省农业银行安排全省商办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92项,贷款总额711万元,促进了商办工业发展。
1984年,为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省农业银行在工商信贷工作意见中提出:1、对国营、集体、个人联合兴建商品流通所需冷库、仓库、运输加工、包装等基础设施,按中短期设备贷款有关规定经过报批列入计划,各地、市行在计划额度内给予支持。2、对边远地区、山区的供销社增设网点,经过上级行审批后积极支持,以方便群众买卖。3、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各行要在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更新改造资金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小型设备贷款,合理确定投向和使用重点;贷款的规模和项目要严格控制在省农业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内不得突破。不得用中短期设备贷款安排基建项目和盲目扩大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4、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总投资的30%或无力支付建筑税以及还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银行不贷款。贷款不能收回要追究责任。
1984年7月,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印发《关于农村工商业信贷的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对设备贷款规定:1、中短期设备贷款、商业小型设备贷款和基层供销社基础设施贷款的管理和发放实行按项目掌握,每笔贷款必须进行认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评估后确定。2、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商业小型设备贷款主要用于国营商业、县以上供销社及其所属各专业公司老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促进企业提高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走内涵发展的道路。3、商业小型设备贷款,取消原每笔不超过2万元的规定。今后对企业零星购置单台设备或建造单项工程需要的贷款,在5万元以下的用农村工商业贷款指标解决,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5万元的用中短期设备贷款掌握发放(5万元以下由县支行批准)。
1985年,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规定,对固定资产贷款作出如下规定:1、企事业和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项设备、建造单项工程,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项目,银行不贷款。2、对集镇集体企业发放设备贷款,要纳入各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对个体工商业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当年上半年,全省农业银行支持粮食系统开工新建24个饲料加工厂,年生产能力增加35万吨;帮助供销社系统发展食品加工业,年生产加工能力可转化1亿斤粮食、200万担棉花、50万担茶叶。年末,全省农村商业设备贷款余额较1981年增长26.3倍。
1986~1987年,省农业银行增加对农村商业企业的小型设备贷款、基础设施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的投放。1986年末贷款余额较1985年增加75.1%,1987年又较1986年增加25.1%。
1990年4月,省农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在《关于做好当前工商固定资产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1、贷款原则上只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贷款条件、批准纳入固定资产计划内的贷款续建项目,不得支持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工程,不得支持为上项目转来农行开户的企业。2、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供销社系统1988、1989两年列入国家贴息的贷款项目,各地必须在省分行下达的计划内使用,不得超计划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商业基础设施贷款,全省按当年新增商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4%掌握,要注意优先支持粮食企业的仓储需要。3、按一个项目计算,凡固定资产贷款在100万元以上,要报分行审批;50万元以上报分行备案。4、必须坚持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自有资金比例。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30%;贷款额,原则上不得高于50%。5、要严格按项目实行科学管理。
三、商业网点设备设施贷款
商业网点设备设施贷款坚持分口、分级管理。20万元以下由省辖市行审批,15万元以下由地区行审批,超过限额由省分行审批。贷款重点放在基础薄弱的马鞍山、淮南、淮北、铜陵4个矿区城市和黄山旅游区。通过贷款,黄山旅游区桃源宾馆新增床位120张,扩大接待能力6000人,成为国家旅游局定点接待海外旅客的单位,1988年、1989年还清贷款。1988年、1989年中国工商银行分配安徽省贷款规模350万元,省工商银行在全省收回再贷款2000万元,重点支持合肥、蚌埠等城市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网点改造建设,效果显著,受到全国城市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的好评。
安徽省城镇集体工业设备贷款余额表

安徽省农村商业设备贷款余额表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