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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款改贷款(以下简称拨改贷),是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在体制上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一项重大改革。
1979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12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
1980年,省建设银行贯彻上述《条例》和《细则》,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了《关于地方级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积极推行“拨改贷”工作。首先,通过调查,将全省在建项目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经济效益好的23个项目,可实行“拨改贷”,需贷款11.38亿元;第二类尚须在体制方面创造条件,然后才可以实行“拨改贷”;第三类是不能实行“拨改贷”的行业和部门。其次,对确定实行“拨改贷”的项目,督促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测算经济效益、确定还款日期。再次,总结经验,交流推广。淮北电厂三期工程是全国第一批实行“拨改贷”的试点项目之一,其试点工作经验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召开的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了交流。当年,全省基本建设实行“拨改贷”的有电力、建材、冶金等行业的12个项目,先后与7个建设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7185万元。
1981年,中央级实行“拨改贷”的项目有洛河电厂、马钢公司南山铁矿、淮北电厂出线等工程,年度投资贷款3370万元;地方级“拨改贷”项目有淮河航运局轮船购置、铜陵冷库等15个建设项目。随着“拨改贷”的范围逐渐扩大,摸索了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1982年,中央级“拨改贷”29个项目,签订借款合同总额2.07亿元。为加强“拨改贷”管理工作,省建设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注重了对还款能力测算和产品成本计划的审查。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改贷”选择4个项目继续进行试点。
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颁发《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1985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凡省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省级自筹资金、超收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等)实行“拨改贷”。省建设银行根据“拨改贷”《暂行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在1985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市支行行长会议上,把全面实行“拨改贷”作为当年第一项工作任务,要求全辖各行、处集中力量并会同有关部门逐户落实建设项目条件和贷款金额,测算分年用款、还款计划和落实当年投资计划等。8月,省建设银行又在九华山召开“拨改贷”工作会议。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项目“拨改贷”工作的意见》。当年,全省实行“拨改贷”的有1967个建设项目,其中中央级322个、地方级1445个,有991个项目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临时协议;“拨改贷”总投资为9.59亿元,其中省级投资3.28亿元。
198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下发《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科研、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贷能力的基建项目投资,恢复拨款办法。省建设银行对这部分项目进行了清理,中央级有29个建设单位投资5189万元办理了贷款转拨款,有66个建设单位投资1.52亿元办理了豁免。年末预算内投资“拨改贷”为9.81亿元,当年收回贷款本息888万元;地方级预算内投资“拨改贷”为1.71亿元。
1987年,省建设银行根据总行要求,继续对中央级“拨改贷”借款合同进行清理,并布置了地方级“拨改贷”借款合同的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对80个不符合贷款要求的项目转为拨款,完善了“拨改贷”的管理,促进了贷款的回收。全年共收回贷款本息5246万元。
1988年,根据安徽省经济领导小组第21号《会议纪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专门会议研究,对地方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作了3条具体规定:1、成立省建设投资公司。以前地方财政预算“拨改贷”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交省建设投资公司使用。2、今后地方机动财力和能源交通基金,交省建设投资公司使用。对此项资金的管理,比照“拨改贷”的办法,以委托贷款方式通过省建设银行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3、今后地方预算内基建投资继续委托建设银行管理,属于经营性项目仍作“拨改贷”处理,属于非经营性项目作拨款处理,以上产权均属财政厅所有。按照上述要求,省建设银行与省建设投资公司做了一系列衔接工作。是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核定地方级“拨改贷”回收计划390万元,实际收回127万元,完成32.6%;中央级实际收回2779万元,占计划数的76%。“拨改贷”收回难的主要原因有3条:一是利率过低,且留有可以申请豁免的政策弹性,不少基建单位不愿归还;二是回收与经办行不挂钩,难以调动收贷积极性;三是农、林、水等行业还贷能力较差。
1989年,国家成立了能源、交通、原材料、农业机电、轻纺和林业6个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部分,经营性基金由投资公司确定项目办理委托贷款或参股经营;不属于以上6个建设投资公司范围的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无偿还能力的非经营性基金下达拨款限额(即财政预算拨款),有偿还能力的以经营性基金下达贷款指标。当年,全省中央级和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共安排基建基金投资11.64亿元,实际支出占年度投资的98%,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及水利、农业、教育等行业项目的建设资金供应。
1990年,中央级项目安排基建基金投资11.5亿元,完成投资计划的91%。对有的项目因资金到位迟,在急需用款时银行发放了临时贷款,以保证建设进度。省建设银行在加强财政监督和资金调度以保证资金合理供应的同时,狠抓“拨改贷”的回收。全年共收回中央级“拨改贷”91万元,占回收计划的30.4%。
从1980年实行“拨改贷”到1990年,全省共发放贷款40.52亿元。通过“拨改贷”,增强了部门、建设单位的核算观念,建立了财政、银行和企业的约束机制,在加快工程进度、节省建设资金、改变“敞口花钱”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安徽省拨款改贷款历年发放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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