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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198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专业银行在执行信贷计划中发生超计划的临时需要,可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当年,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3家专业银行系统开始向省人民银行贷款,1986年,增加了省建设银行贷款,1987年又增加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随着贷款业务的扩大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银行对此项贷款的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主要为:“一是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帐户;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还款资金来源有保证。二是合理供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并实行实贷实存、期限管理、到期收回、逾期罚息。三是贷款项目分为三类五种。三类为辅底周转金贷款、基数贷款、临时性贷款,五种是三类贷款加临时性贷款中的季节性贷款和日拆性贷款。 铺底周转金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核给安徽省各家银行铺底周转金4.24亿元。其中,省工商银行1.5亿元,省农业银行1.59亿元,中国银行合肥分行0.054亿元,省建设银行1.1亿元。贷款由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分拨所属行使用,并规定有关各级专业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年末余额必须大于此项周转金数额。 基数贷款。以1984年各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往来户形成的付方余额为1985年向人民银行借款的基数。当年各行贷款基数为:省工商银行22.49亿元,省农业银行27.79亿元,中国银行合肥分行3.42亿元(省建设银行这时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统一信贷计划)。此项基数贷款,1985年后改为年度性贷款。其贷款额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年度统一核定分配给各专业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的省分行按各该总行分配的借款额度统一向省人民银行借款,再由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分配给所属行存入当地人民银行专户分期使用。贷款采取上贷下存、先存后用,不得透支。年度性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临时性贷款。包括:1、季节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信贷资金营运中,由于先支后收或季节性存款下降、贷款上升等客观因素引起的资金短缺,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2、日拆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汇款未达到而发生临时性头寸不足,贷款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3、再贴现。主要用于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引起的暂时资金困难。贷款期限,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后改为从办理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时止。 省人民银行向各专业银行的贷款,1984年总额65.17亿元。1990年末,省人民银行对全省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64.98亿元,较1984年增长25倍多,是同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含存款准备金)的3.28倍,占同期专业银行贷款余额的41.23%。对平衡专业银行信贷收支,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外贸出口,保证重点企业、重点建设和基础产业的信贷投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安徽省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统计表 ![]() 安徽省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