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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安工程预拨款
1952年中财委《基本建设拨款办法(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于当年包工合同签订后,可向包工企业预付部分款项作为购置主要材料之用。预付款的额度,应按材料占当年合同工程总值百分比和材料储备天数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值的20%。对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购置材料、工具、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费用,可以分次从拨款户预支款项另开结算户存储备用。自营工程全部工程量在30万元以上者,采取“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办法,在30万元以下者,经办行在工程预算范围内,根据实际支出,凭原始凭证审核拨款。安徽建安工程预付款的拨款工作,1952年7月以前由人民银行代理;1952年7月以后,由省交行办理。 1953年,为保证国家建设资金合理使用、减少积压,省交行会同安徽省建筑工程公司以商业厅办公楼工程为试点,测算了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同时,结合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推行,研究了预付备料款的扣回办法。 1954年,全省建设银行开展预付款的核定工作,据对全省58个施工企业统计,预付款平均额度为26.8%。工作中,各经办行注意事前监督和事后检查,通过对施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分析督促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预付备料款,防止多购、错购材料和挪用资金。在办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办法。施工企业按月根据施工图预算按月施工计划填列“工程价款帐单”,经建设单位签证,由建设银行拨款。 1955年,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预付款工作的指示》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地开展预付款的核定工作,对施工期3个月以上的工程都核定了预付款,平均额度为21.6%,较上年下降了5.2%;对3个月以内的工程实行核实付款,竣工后一次结算。 1956年1月,省建设银行、安徽省城市建设局联合发出《出包工程预付款额度的通知》,规定当年预付款额度一律按年度合同总值20%计算。随后改按全国统一规定的25%计算,改变了按单位逐户核定的办法,简化了手续,减少了扯皮现象。 1958年,省建设银行、省建筑厅联合下达《关于预付备料款的拨付办法》,规定省建筑厅系统承包建筑安装所需材料资金,由财政以贷款方法统一垫付,建设单位不再拨付备料款。由于“大跃进”运动的影响,在试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1960年又根据当时的材料分配制度,地方材料储备资金由建设银行对施工企业发放无息贷款,统配材料由建设单位自行付款。 1963年,恢复预付款制度,由省建设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核定额度,地方国营建安企业为20%,中央级建安企业为26.6%(包括统配物资提前到达增拨5.8%)。 1972年,全省建设银行再次继续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付工程款。规定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连同工程价款帐单,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已完工程款结算。 1975年1月,安徽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局联合颁发《安徽省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核拨办法(试行)》,规定预付款额度以保证正常储备需要为原则,年度建安工作量5万元以下的预付50%、5万元至20万元预付款35%、20万元以上的预付款25%。采取分档次核定预付款的办法,既保证了企业正常储备的需要,又简化了手续。 1979年,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重新颁发了《基本建设暂行条例》,对建筑工程款的拨付,规定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连同工程价款帐单,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已完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1980年10月,省建设银行重申各类工程预付款仍按1975年《办法》执行。 1984年,施工企业开始逐步实行全额信贷,对备料资金的控制逐步由定额管理转为利用经济手段的利息杠杆的作用。 蚌埠专业分行基建拨款投资统计表 ![]() 蚌埠专业分行主要工作成绩统计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