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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更新改造拨款
省建设银行于1964年开始办理更新改造拨款。同年12月,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办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拨款办法》中规定:(1)分配给各部门、各地区的更新改造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划交各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开户存储。(2)各企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向经办行提送批准的更新改造项目,作为用款依据。(3)建设银行应对企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的情况和效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自1965年起,工交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由国家预算拨款解决,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经委、计委批准的具体项目进行拨款。从1978年起,除商业、粮食、文化、供销系统以外,所有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改为50%留给企业,50%上交财政。企业上交国家财政的50%基本折旧基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重点使用”的原则。用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发展新技术;以及解决本地区生产上薄弱环节和重点项目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 1978年11月,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更新改造资金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主要内容是:(1)国家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2)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专户存储,先存后用,银行不得垫款。(3)建设银行要严格审查各项支出。1979年5月,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的报告》中规定,对更新改造拨款强调3个原则:一是按照计划拨款,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二是实行拨款限额管理;三是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于基本建设,也不准挪作他用。1978~1979年,全省共有624个更新改造项目,其中10万元以上的233个。 1980年,在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指导下,全省对更新改造项目进行了清理。全省1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581个,总投资4.56亿元,到1979年底完成投资1.86亿元。经清理,停缓并转了70个项目,压缩未完工程投资1636万元。 1982年4月,省建设银行会同省经委、省财政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技术改造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加强了更新改造拨款监督工作。 1964~1990年,全省更新改造(包括技术措施、固定资产更新资金、挖潜革新改造资金)拨款共14.6亿元,为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