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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要依靠各国和境外各地区银行之间的相互联系,因此,代理行工作是项主要工作。1979年,合肥中行首先与港澳地区14家联行(香港中银集团)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后又相继与150多家外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1987年,省工商银行试办国际结算业务,到1990年底,已与11个国家和地区的69家外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共办理出口结算104笔,金额1.474万美元。 1989年,省建设银行、省投资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至1990年底,省建设银行已与144家外国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省投资银行与海外34家银行建立代理关系。 一、现汇结算 〔汇款结算〕 合肥中行刚成立时,由于国际代理行少,加之电讯设施落后,汇入汇款大部分通过中国银行总行转汇,汇出汇款使用票汇、信汇较多。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扩大,不断与国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并互开美元、英镑、港币、外汇人民币帐户和安装国际电传,拉直汇路,使用电汇方式逐渐增多,结算效率日益提高,从而为安徽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1978~1990年底,合肥中行共办理出口汇入汇款6.10亿美元,进口汇出汇款2.91亿美元。 〔托收结算〕 1980年,安徽外贸对港澳地区自营出口,合肥中行开办了对港澳地区的出口托收业务。随着代理行的不断增加,合肥中行的托收业务发展延伸到远洋国家。至1990年底,合肥中行共办理出口托收7677笔、2.64亿美元,进口代收1.45亿美元;省工商银行办理出口托收3笔,6万美元。 〔出口信用证结算〕 出口信用结算分审证、通知;审单、议付;索汇、结汇、催收、查询等环节。 审证、通知:1980年,合肥中行开办出口信用证业务,当时工作程序较为复杂,有时来证只有一份正本,用打字机缮制副本,费时费力,易出差错。1986年起,改用复印机印制副本,保证了质量,提高了效率。1989年,该行开始每天上门通知信用证,开创国际结算上门服务之先例。 审单、议付:在办理出口信用证的审单、议付时,合肥中行按照国际商会“400”(注:“400”条款系1984年国际商会修订公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条款,坚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1984年,合肥中行为了适应外贸公司业务需要,加快收汇速度,在上海设立“上海配单工作小组”,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口岸配岸业务,直接寄单索汇,解决了装船与交单不在同一地点的矛盾。收汇时间平均提前5天左右。1988年,合肥中行将此项业务委托上海中行办理。 合肥中行为支持外贸公司经营,1989年,先后制定《出口信用证抵押放款办法》及《出口信用证抵押放款操作程序》,开办以出口信用证为抵押的打包放款业务,试行结算与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服务;1990年,又实行专人上门收取出口议付单据,审出的单据不符点,当天送外贸公司修改。从而,减少了单据周转环节,加快了出单速度。 索汇、结汇:合肥中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索汇、结汇业务时,一开始,对外贸公司一律实行收妥结汇;1982年,增加定期结汇,即对港澳地区的联行,在其单据寄出7天后,主动对外贸公司结汇。为了有效地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合肥中行从1988年起,推行出口押汇和贴现业务。此项业务,银行在受益人交单后,即付出对价,先垫款给受益人(扣除押汇息),再向国外索汇;银行也可在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并在得到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后,垫款给受益人(扣除贴现息),到期后,再向国外代理行索汇。1989年,合肥中行共办理出口押汇985笔,较上年增加3.5倍;贴现业务124笔。较上年增加6倍。此外,还采取以电代邮、电索、快邮等多种方式,加快收汇、结汇速度,缓解外贸公司资金燃眉之急。至1990年底,合肥中行共办理出口来证46618笔,23.04亿美元;议付55509笔,19.64亿美元。 催收、查询:合肥中行自开办外汇业务起,就把认真做好出口货款的催收、查询当作结算中的重要一环。1989年,配备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出口单据的特点、索汇方式,预估收汇日期,逐一进行登记和销号。对未如期收回货款的单据,积极催收和查询。对开证行无理挑剔或故意逾期付款,则根据国际统一惯例,据理交涉,直至收妥货款为止。1989年10月,日本一家银行无理拒付合肥中行议付的一笔出口单据,经据理多次交涉,这家银行不仅全部承付货款,还同意赔偿合肥中行利息损失17万日元及交涉电报费150美元,维护了中方的权益。1989年,省建行、省投资银行也加入国际结算行列。省建行当年办理出口结算128笔,金额1152万美元。省投资银行先后与海外34家银行建立代理关系。至1990年底,省建行已与144家外国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省投资银行对外汇款由省建行签发汇票改为代理建设银行签发汇票,缩短了在途时间。 〔进口信用证结算〕 合肥中行成立初期,进口信用证的开证、付汇业务均委托上海中行办理。1982年,开始自行对外开证,通过港澳联行、海外分行和国外代理行付汇。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开证前,应凭进口合同和开证申请书,向省外汇管理局申请扣缴外汇额度,银行方可开立信用证并按规定卖给外汇。同时收取足额保证金,以保证对外及时付汇。进口开证业务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1987~1988年,国家采取放宽限制、大量引进的政策,进口业务呈跳跃式上升,合肥中行共开证1376笔,金额2.63亿美元;1989~1990年,国家实行紧缩、降温的政策,进口开证业务随之下降,两年开证754笔,金额1.29亿美元。 为适应大量引进外资、贸易方式多样化的形势,合肥中行1989年开办了“三资”企业、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开证业务。1990年对部分外贸公司实行减免开证保证金制度,既照顾公司利益,又维护银行信誉。1982~1990年底,合肥中行共办理进口开证业务5264笔,金额7.87亿美元。 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变化频繁,为使进口用汇企业免受汇率变化造成经济损失,影响进口正常进行,合肥中行于1989年开办代客外汇买卖业务,配合国际结算进行外汇保值服务。当年8月,中国冶金进出口马钢分公司向合肥中行贷款710万美元,进口价值886万多瑞士法郎的炉顶主设备。为避免美元贬值造成追加贷款和企业损失,合肥中行帮助该公司叙做三个月外汇买卖,按当时1美元兑1.64瑞士法郎购进;11月对外付款时,1美元只能兑1.6瑞士法郎,为该公司节省了13.51万美元。 1987~1990年,省工商银行共办理进口开证业务184笔,金额3.405万美元。 二、协定记帐结算 中国与朝鲜、古巴、越南、东欧及苏联等国家间的贸易,是由两国政府进行的国家贸易,结算方式是协定记帐,也叫记帐外汇,不用现汇逐笔清算。办理中,一方完成一笔进出口业务时,两国政府指定的银行根据协定分别记帐;在一定时限内,再清算彼此间债权债务的帐户差额,以备相互冲销。这种记帐外汇只能用以支付对方国家的债务,不能自由运用。1957年安徽开始对苏联、罗马尼亚、蒙古、朝鲜和越南等国办理出口商品发运,采用记帐外汇;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则按国家计划将出口商品运到上海、天津口岸发送,出口收汇由承办此项业务的口岸行负责。二者均由中国银行总行经办,出口商品所创记帐外汇由国家统收,中国银行按贸易内部结算价,向安徽出口供货企业支付相应的人民币货款。1986年以前,安徽的记帐外汇由中国银行经办。1987年,合肥中行接办安徽记帐外汇结算工作,负责政府记帐贸易结算的编号、审单、结汇,实行一条龙服务。到1990年底,共办理协定记帐贸易3243笔,金额3.88亿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