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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借用外债的分工与管理,比照中央规定的原则,归口由所属相应的有关委、厅、行、局负责。
1985年9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关于对外借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作出规定,凡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纳入国家借用商业贷款指标。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安徽省“七五”期间自借国际商业贷款指标2000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为授信额度,即短期商业贷款。1987年追加安徽省500万美元中长期商业贷款指标。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商业借款指标由省外汇管局控制、分配。
1988年,省外汇管理局为规范各分局外债管理,下发《关于外汇管理不参与外汇担保见证的通知》,确定外汇管理局是外汇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只行使管理职能,不得参与担保见证的具体业务。同年,外债管理实现了电脑管理。
1989年,省外汇管理局在转发《外债管理工作人员职责》的通知中,要求各分局把外债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有条件的分局要配备专职人员。省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制订一系列的外债管理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省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对安徽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提出具体要求,严格控制外债规模。
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短期对外借款实行外债余额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余额管理。安徽在外债管理中,严格按上级要求执行,外债中商业借款余额均控制在借款指标以内。当年,省外汇管理局积极做好外债政策宣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帮助债务单位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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